合作社章程15篇【合集】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人們運用到章程的場合不斷增多,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章程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作社章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作社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農民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是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的規定,臺州市農村組織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章程的規定,由農村自愿組建,由所有成員享有所有權的民主經濟組織。
第二條本社的名稱為“xxx農民合作社”,簡稱“xxx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的地址位于xxxx。
第四條本社的宗旨是發揮生產、科研、銷售協作的作用,通過真誠合作、共同發展,實現規模經濟效益,推動農民致富奔小康的事業。
第二章成員
第五條本社的成員以農民為主,不限制籍貫和戶口,以身份證資料和社員資格認證為準。
第六條入社要求:年滿18周歲,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自愿申請,認同本社宗旨,無違紀或散布錯誤言論的存在。
第七條成員權利:擁有管理合作社的權利,有表決權,獲得分紅收益分配,有決定本社組織構成和運營方式的決定權,有管理工作的意見反饋權。
第八條成員義務:遵守合作社規章制度,自覺加入本社,積極配合本社干部的管理工作,保證生產交納年度會費和按要求備案資料、維護本社形象。
第九條成員退會:成員欲退會須向本社大會遞交書面申請,經本社理事會批準后,本社退還其入股資金并予以除名。已享有分紅和社區權益的成員退回所有權益收益,退出合作社。
第十條成員加入社會應交納入股資金xxx元。股金應在交納并確權后,視為不可退還個人資金,但成員可以將自己持有的股份自愿轉讓給新的成員。
第三章理事會
第十一條本社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合作社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理事會職責:全面領導和管理本社的工作,并對全社會員負責。按照本社章程,在范圍內制定和調整各類規章制度,通過協商決定本社的戰略方向和經營決策。
第十三條理事會人數:理事人數應為5人至9人,其中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等職位。
第十四條理事會產生程序:本社每屆理事會成員任期為3年,每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會員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召集大會,再由全體社員選舉出理事會成員,選舉結果需要經過半數及以上成員的投票支持方可當選。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開展1次常規會議,臨時會議需按照章程或理事會成員逾半數的請求召開。理事會領導下的本社部門和職位不超過章程表列上的范圍及數額。
第十六條理事會成員應保證敬業、公正、守法、誠信和整體利益為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不得干涉經營活動,損害合作社利益,發生違反規定的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予以罷免。
第十七條理事長是本社的實際掌門人,負責執行理事決定,負責社員有提案提議祈決時,按計劃決議時間通報意見,有最終決策權。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對雇用和解聘員工具有決策權。
第四章監事會
第十八條監事會同為本社決策職位,獨立于理事會之外,是成員大會的商業公正機構。
第十九條監事會成員數量應為3至5個人,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和成員。
第二十條監事會職責:監聽本社運營管理,保障資產安全,保障本社合規運營,向理事會反饋建議和意見,保障成員利益,保障本社法定運營。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成員產生程序:由會員大會推薦并由理事會選舉,每選舉一屆理事會成員,同樣推選一屆監事會成員,每任監事會成員的任期與對應的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在監事會成員任期內,如遇到特殊情況或年度經濟審計,可另加召開1次臨時監事會議。
第五章分配
第二十二條本社成員根據其年度參與投資和勞動所得,可參照同等規則進行分紅。
第二十三條分紅以本社盈利為基礎,由理事會向成員大會報告后,通過決定合作社經營利潤的歸屬。
第二十四條本社為其全部成員代表自然人的基于合作擁有自然工具修建的園區,平時由理事會直接主持,各成員按照其原始無息的資金與本社股金的單位大小,分享園區主營收益及配套設施的升值。
第六章引入和退出合作社業務
第二十五條本社成員可以向本社推薦新成員。
第二十六條一經確認,新成員可以成為新的.股東之一。新股東在股份比例上不得超過本社規定的最大限度。
第二十七條成員的原始無息資金只有在退出合作社時才能取得,出于其他原因的退出將不予退還。成員退出需要進行符合法律法規的稅務征收和付款程序,經合作社監督員審核無誤后,方可退出。
第二十八條不遵守合作社章程或法律法規的成員,經兩次警告,如果沒有改正,將被推出合作社。這部分資金將被維護為合作社資產問題處理費。如出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納入監管機構處理,合作社不承擔對違法行為的連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中的“xxxx”應視為本社實際情況而另外制定。
第三十條本章程的有效期為x年,經本社成員大會批準后實施,如本社在實施本章程過程中產生署名或考慮不周之處,本社成員有權進行修改和補充,及時將改進意見呈報理事會確認。如有未盡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合作社章程2
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_____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穩定和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促進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固始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精神,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黎集____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____桃花____村(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
本社住所:固始縣____黎集____(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____桃花____村(社區),郵政編碼_____。
第三條本社是以行政村(社區)區域為范圍,是一個自愿聯合、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成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屬于本社集體所有的各項資產,均屬于全體成員共同所有。集體經營性資產量化到戶(人)的股權僅作為成員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依據,所有權仍屬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
第四條本社依法代表全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等職能。
第五條本社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侵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協助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工作,并接受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制定以及修改通過的章程應當報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章資產折股
第六條折股量化資產為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和債權、債務暫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圍。
第七條村民小組的集體資產,可以自主經營或委托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代管,所得收益仍歸村民小組成員所有。
第八條經清產核資并調整賬戶后,確認實際用于折股量化的經營性凈資產(總股本)為_____元。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九條本社依據《桃花村(社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辦法》的規定,經確認符合成員資格的人員,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條成員身份界定基準日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時,基準日前死亡的和基準日后出生的人員不享受成員資格。股權實行“增人不增股權、減人不減股權”的靜態管理。
第十一條本社按全額享受對象1份股權折算為1____股(非全額享受對象1份股權折算為____股)計算,本次量化股份總計為____6923____股,每股____13____元。其中:成員股為____4721股,每股13元;集體股____2202股,元。
第十二條未被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經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可酌情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第四章股權管理
第十三條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戶(人)后,由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向成員發放股權證書,作為享受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憑據。
第十四條股權可以退出和轉讓,股權滿三年后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轉讓。股權的退出和轉讓程序,必須符合《固始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股權量化管理指導意見》的規定。
第十五條股權可以繼承。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可以依法繼承。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通過繼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社每個農戶家庭通過量化或者轉讓、繼承等方式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占本集體經濟組織總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50%,股權不得退股提現。
第十六條股權證書不準作為其他證書使用,遺失需及時報失,并申請補辦手續。
第五章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凡持有本社股權證書,承認本社章程和履行成員義務的,為本社成員。
第十八條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凡年滿18周歲,持有本社股權證書的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按股分配的權利,但對本社財產沒有直接處置權。
3、有向本社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方法和監督經營管理活動、財務收支的權利。
4、享有對本社理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第十九條成員應盡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須遵守村(社區)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3、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額為限,依法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
第六章組織機構及議事規則
本社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理事會成員與監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財務人員及其近親屬、理事會成員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條本社設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機構。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章程規定行使成員大會全部職權。成員代表大會由本社十八周歲以上的成員代表組成:
(一)本社設成員代表_____名。
(二)具體名額按成員戶數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組,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在十八周歲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中推選產生。
(三)成員代表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成員代表可與村民代表交叉任職。
第二十一條本社下列事項,應當提交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一)修改章程;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集體所取得的收益資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四)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
(五)較大數額的資金使用、出借及舉債;
(六)債權債務核銷;
(七)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已撤村建居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交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解散事宜: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
(三)農村社區全部劃入城鎮建成區,基本公共服務實現城鄉一體化和均等化;
(四)不能繼續按照合作機制或者股份合作機制運行;
(五)債權債務清理完畢;
(六)有經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資產處置方案。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經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成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成員大會會議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參加方可舉行,成員代表大會會議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方可舉行。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修改章程、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表決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由參加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其他事項,應當由參加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事項可以采用紙質或者手機信息、電子郵件等方式實名投票,表決結果應當向全體成員公布。成員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參加成員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成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接受監事會和本社成員的.監督。理事會成員一般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選舉產生。
(一)理事會設成員_____名(一般3至7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和副理事長_____名(一般為1至2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在理事會成員中推選產生。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理事會成員可以與村黨組織、村委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監事會、村民監督組織成員交叉任職。
(四)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理事會應定期(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議,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形成決議。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可以邀請監事會主任和部分成員(一般為5人)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成員代表大會,負責日常社務管理工作;
(二)擬定本社經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三)組織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并提出投資決策方案;
(四)擬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方案、資產經營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五)執行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七)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章程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執行、理事會的職責履行等,并組織開展民主理財,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活動進行監督審查。
(一)監事會設成員_____名(一般為3至5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設主任1名,在監事會具備財務、管理知識的成員中推選產生;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由理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本社財務人員擔任,但可以與村民監督組織成員交叉任職;
(四)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五)監事會應定期(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議,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能生效。監事會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理事會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行使監督職能,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定期審查本社財務,并向成員公布。
5.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任。
6.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7、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六條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報縣級主管部門備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撤換成員代表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成員代表選舉按照第二十條執行。屆中個別成員代表調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組在十八周歲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中重新推選產生,其任期到本屆成員代表任期屆滿止。
第二十八條上一屆理事會應當在新一屆理事會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公章、法人證書、機構代碼證、辦公場所、辦公用品、固定資產、財務賬目、工作檔案及其他有關事項,移交給新一屆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聯名提出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要求的,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啟動罷免程序。罷免理事會成員由監事會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罷免監事會成員由理事會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同時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請鄉鎮人民政府幫助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
罷免理事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監事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罷免監事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應及時將罷免要求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核準。
聯名罷免人數及理由經調查核實屬實的,理事會或監事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若罷免人數未達法定要求或罷免理由不成立的,理事會或監事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提出罷免要求的成員。
罷免結果應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核準和縣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資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條合作社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考核和風險控制等制度。
農村集體資產由合作社直接經營的,應當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監管機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1)資產清查制度。合作社每年要進行一次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帳實、帳款相符。資產清查由監事會負責實施,清查結果要向全體股民公布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和結果公布后成員提出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并將解決情況張榜公布。
(2)資產臺帳制度。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資產,按照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帳,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帳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產臺帳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資產,應當及時進行核銷。
(3)資源管理制度。一是資源登記簿制度。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資源,應當建立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二是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的收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
第三十一條依法自主決定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方式,可以對農村集體資產直接經營,也可以采取發包、出租、投資入股等方式經營。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嚴格控制債務規模,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債權債務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管理人員,不得以農村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收益歸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將集體股收益用于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三十四條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處置應當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并結合上級有關要求進行。
第九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社執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六條本社至少設財會人員2名(財務主管和出納各1名),負責本社的財務會計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財會人員的更換要及時辦理財務移交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社實行民主理財、民主監督、民主管理,各項收支必須接受監事會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依法接受縣鄉兩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的審計監督。
財務收支情況經監事會審核后,按月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資產、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征用補償分配等重大事項和成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要做到及時公開,接受成員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社堅持勤儉辦社的方針,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第三十九條本社管理人員的報酬,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條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在年終分配時應兼顧國家、合作社和成員的三者關系,編制財務決算,搞好收益分配。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分立需要解散;
(二)與其他村經濟合作社合并需要解散;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本社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代表大會推舉_____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十五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_________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首屆成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審議通過,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并報送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送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集聚區)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法規、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國家現行法規、政策為準。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由____桃花_____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成員代表簽字:
同意代表人數_____人,同意率%,已符合法定要求。
合作社章程3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王國慶、梁春生、張長生、張連錄、馬玉花、王海香、雷生元7人發起,并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貴德縣茂盛種養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160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王國慶。
本社住所:貴德縣河西鎮上劉屯村大泉灣,郵政編碼: 811700。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返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牛、羊收購、繁育及銷售。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出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第七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 員
第八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
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王工)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九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50%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50%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晉、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決策方面,享有l栗的附加表決權。
第十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蘭)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己認購或己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己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二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己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三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i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請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執行監事或其他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en)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昕取理事或者成員大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本社成員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
第十七條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山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H向企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在二十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十九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萬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本社不設理事會,設理事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杜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名,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第二十二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本杜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六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技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二十七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二十九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三 個月內繳潔。
第三十一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三十二條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三十三條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三十四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25%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營。
第三十六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 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三十七條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十八條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本社與他社合井,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H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請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1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第四十二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ii.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內,由成員大會推舉3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杜,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十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潔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四十五條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己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ii.)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是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大會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公告方式發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提出,理事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4
一、黑龍江省農業合作社發展現狀
黑龍江省積極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顯著效果。截止20xx年12月,全省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專業合作社達到14347個,其中農民成員148671個,帶動農戶110萬戶,從事種植業合作社的7496個,占總數的52%;養殖業3991個,占總數的28%;從事農產品銷售的合作社2258個,占合作社總數的16%;從事農產品加工的合作社有345個、運輸的324個、儲藏的合作社483個,占合作社總數的8%;從事技術、信息服務的的合作社1823個,占合作社總數的13%;從事農業生產資料購買的1069個,占合作社總數的7%,其他行業合作社1071個,占合作社總數7%。農民專業合作社提高了農民組織化程度,加快了現代農業發展步伐,促進了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
二、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從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運作多年的時間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對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促進農產品流通、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降低農民生產經營成本、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方面已經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影響和制約其發展的問題:
(一)宣傳力度不夠。一些基層干部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登記管理條例的了解還不夠深入,對國家賦予農民經濟合作社組織以法人資格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一些農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對合作社的性質和運行機制不夠了解,有種種疑問和顧慮;偏遠和經濟不發達地區農民的市場意識還不夠強,合作經營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農業生產周期長,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時間短的影響,示范引導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步伐。
(二)專業合作社規模小,對農村經濟發展的整體牽動作用還不夠突出。農民商品經濟意識和合作經營理念相對淡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存在數量少、規模小、層次低、帶動能力弱等問題,而且全省各地發展不平衡,部分落后地區明顯滯后,上述狀況與我省農業大省的地位明顯不相稱,嚴重制約著地區農業發展。
(三)缺乏帶頭創辦能人,合作社成員整體素質偏低。黑龍江省大部分農村地區缺乏領辦合作社的帶頭人,會經營管理、能開拓市場的復合型骨干人才缺少,農民普遍缺少合作意識。這主要是因為農村地區一些有文化、有一技之長的青壯年農民多數外出打工,留在家里從事農業生產的主要是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年齡偏大的`農民。還有一些能力強的“能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夠了解,缺乏興趣和動力組建合作社,牽頭領辦的意愿不強。
(四)內部管理機制不規范,農民成員的權利和利益需要保障。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監督約束等機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根本無章程,無賬目,合作社的成員不了解合作社章程內容與個人的利益關系,有的領辦人把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機制與公司制企業管理相混淆,在民主決策和利益分配上不依法辦理。這些問題都影響到農民成員行使民主權利和切身的經濟利益。
(五)匱乏資金以及科技支撐薄弱,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重大障礙。20xx年時,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戶均出資額為89.72萬元,比全國戶均81.05萬元高出8.67萬元,但并不證明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濟實力強。原因是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出資沒有驗資程序,只是由成員相互認可并在申請材料和章程中做出記載即可,真正出資到位的極少;其次是農民以實物出資不需進行評估和過戶,而實際上這些實物基本上還在農民自己手里,農民專業合作社缺少流動資金。再次,得到國家和省財政專項資金扶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絕大多數是過去成立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經過幾年的發展有了自己的項目,而新創辦的合作社則沒有這樣的待遇。另外,農民專業合作社雖具有法人資格,但因其承擔的有限責任沒有實際資產做擔保,因而貸款難的問題不易解決。一些已經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特別是從事種植、養殖業的,缺乏科技力量支撐和有效快捷的信息渠道,難以實現做大做強,只能是維持現狀。
三、促進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重視合作社人才培養。農民的素質直接關系到農業經營主體組織化進程,因此政府應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提高農民文化水平,應開展對農民的培訓普及市場經濟基本知識,增強農民的市場觀念和風險意識,逐步改善農村人力資源狀況,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村健康發展;建立業務培訓制度,培養一批合作事業的積極分子和帶頭人,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內部教育和學習機制,引導社員加深對合作制度和組織章程的理解和認識,提高他們的合作意識和對合作社的認同感。
(二)繼續加大宣傳力度。當前,我省農戶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農戶根本不知道。對合作社不了解必然會導致農戶沒有產生參與的意愿,所以應該從思想上對農民做好引導工作,利用各種形式的宣傳,讓農戶深刻地認識到發展專業合作社給自己帶來的好處,增強農戶的合作意識,激發農戶的合作動機,創造農戶的合作機會,啟發農戶的合作實踐;另外要積極宣傳政府對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農戶來參與合作社的組織建設。
(三)加大對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政府應當安排扶植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推廣等服務;政府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國土綜合整治、國土綠化等建設項目,可以優先委托和安排具備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另外要落實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經登記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稅等;另外要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支持,農村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改善對農民合作社的信貸服務,簡化審批手續,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的問題。
合作社章程5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XX縣XX鎮(鄉)路(街、村)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于X年X月X日前一次性(分X次)繳足。
第五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六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股東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碼(證照號碼)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七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分期出資次數
出資時間
貨幣
XX萬元
X次
第1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2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3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八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由公司蓋章;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一般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應該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每屆為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其中職工代表一名。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X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會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每年席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董事長、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為X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三分之二經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名或蓋章:
X年XX月XX日
合作社章程6
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推進和農業產業的發展,農民合作社作為新型農業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農民合作社是一種由農民自愿組成的、以互利互助為基礎的經濟組織形式,其章程是農民合作社工作的基本法規和操作細則,準確地制定一份章程可以為農民合作社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農民合作社的目的與宗旨
贊成合作、關愛農民、互利共贏是農民合作社的宗旨,其目的是為了增強農民群眾的組織力,使農村社會組織更有活力,通過合作組織實現生產、服務和分配的社會化管理,提高農民群眾的生產力和生活水平。
二、農民合作社的注冊和管理機構
1、農民合作社的注冊應當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完成相關手續后,獲得農民合作社注冊證書。
2、農民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每年召開一次。除會員代表大會外,每個農民合作社設有理事會,理事會聘請社長管理社團事務。社長受理事會委托,負責日常業務的決策、管理、執行工作。
3、農民合作社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政策,保證各項相關費用的`透明公開化,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各類草案、工作計劃、經濟活動報告等資料。
三、農民合作社的管理與經營
1、農民合作社應通過實行全員轉型和村委會和農業合作社之間的溝通合作等措施,強化內部管理制度,規范管理流程,使社員參與社團管理的決策和執行中各環節的完備合理。
2、農民合作社的經營主要集中在農村經濟實體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推廣、農資供應裝備維護、金融協作、服務等領域。農民合作社的經營業務與農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要切實發揮農民“自主經營、以產為本、生態優先、任意選擇”等基本特點,在業務上出現棘手問題時,要采取一定的整合和扶持措施,協調相關機構,擴大經濟效益,創造良好市場環境。
四、農民合作社的退出與解散
1、社員享有自愿隨時退出社團的權利,并可以收到退出社團的相應補償。
2、農民合作社可在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申請下解散,其法律代表必須經過3次連續的本級非互聯網公告,方可進行解散或整合。
隨著農村經濟發展的不斷提高,農村組織與農村集體經濟的繁榮發展,農民合作社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將越來越重要。農民合作社章程范本的制定,除了為新成立的農民合作社建立法制化的基準,更重要的是在社團經營和管理中注重實效性和規定性,優化社團經濟營運環境及社員自主權益,確保農民合作社的運營順暢、完全地發揮經濟生產的積極作用。
合作社章程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合作社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由_________等人發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為__________________,注冊資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本合作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第三條 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 本合作社主要業務活動內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方式為:
本合作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合作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合作社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可以按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第八條 本合作社在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的加入手續,從事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務的農民和相關業務人員,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
(四)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務,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后,其出資額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員須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應按出資比例承擔的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
成員退出并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_________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本合作社成員達到_150________人以上,每______5___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合作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______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 _________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_________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_________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時,其意見記入。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_________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后方能當選監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代表本合作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合作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 本合作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 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合作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合作社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辦事公道正派,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合作社及成員利益;
(二)不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相競爭的活動;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員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資金或者擅自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
(四)不得以個人名義將本合作社資產為成員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五)不得將本合作社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五條 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合作社成員有權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合作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八條 本合作社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出資和應當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
成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盈余二次返還分配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_________元;
(二)本合作社每個財務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款;
(七)其他資金。
第四十一條 本合作社成員入社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出資。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份額同等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經理事會審核,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合作社人員。
第四十二條 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四十三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的份額或者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份額,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記入成員個人賬戶。
第四十四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風險金,用于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四十六條 本合作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合作社的共有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本合作社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合作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注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監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七)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五十條 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條 本合作社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減少資本金總額的辦法彌補。
本合作社的債務依照成員出資按比例分擔。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負責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審計機構對本合作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合作社根據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五章變更 解散 清算 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即向________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同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合作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產;
(六)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七)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
第五十六條 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代表)大會選出_________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員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所欠債務;
(四)歸還成員入資;
(五)按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
本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完畢后,于_________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辦理相關手續。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報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成員(代表)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_________區經管站備案。
第五十九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代表)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六十條 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社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明確本社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 本社名稱:XXX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XXX村
第三條 本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本社業務范圍:白絨山羊的繁殖、羊絨、羊肉加工、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
第四章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條 全體設立人為本社成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或對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六條 本社的成員中, 5人均為農民成員。
第七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八條 成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字據,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成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五章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財務年度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事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依其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額;
(三)按照約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約定承擔虧損:
(五)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設施;
(六)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它責任。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等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本社技術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首次大會由出資最多的成員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員。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成員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3人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除名;
(四)討論決定對本社成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五)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本社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七)履行章程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成員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過半數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執行監事列席,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根據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聘請或者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人,執行監事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及盈余分配情況;
(三)監督成員履行義務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六)提議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采取適當形式及時向本社成員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社有競爭或者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財產;
(二)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接受商業賄賂。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執行與本社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或財務會計人員。
第七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十一條 成員的姓名、認繳出資、出資方式、實繳出資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二)XXX以糧田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三)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 X%;
(四)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五)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入社社員共X戶,以貨幣、糧田等方式出資,出資額總計X萬元。
第八章 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分享,風險共擔。
第三十四條 本社與成員的交易、及本社與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并經執行監事審計。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盈余中提取10%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七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條 本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九條 成員退社后,本社于該年度年終結算終了后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退社成員可參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經營虧損,退社成員應分攤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員表決權決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與清算、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四十一條 本社合并,應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應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登記債權債務,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組免除公告之義務。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清算組發現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補充條文。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全體設立人表決通過并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成員簽章:
XXXX年 月 日
合作社章程9
我自愿加入 養殖合作社,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守法經營; 遵守合作社章程,服從合作社管理; 實行科學養殖,保證不使用、不經營國家規定的違禁藥品和添加劑,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 保證按規定做好動物防疫、疫情監測,保證疫情穩定; 保證配合做好相關部門管理工作。
合作社入社社員簽字表
合作社社員登記表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大會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有關規定,本專業合作社設立大會作出如下決議:
1、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本社章程。 2、選舉為本社理事長。3、選舉、為本社理事。 4、選舉、 5、其他事項。
設立人簽名(蓋章):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 本社名稱: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二條 本社的`業務范圍:
第三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 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 元人民幣。
合作社章程10
xx種植專業合作社
章程
(20xx年xx月xx日設立大會一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xx發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
本社住所:xx市xx鎮xx村,郵政編碼:xx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組織收購和銷售成員種植的xx統一采購、供應成員種植xx所需的種苗及肥料,為成員提供xx種植技術咨詢服務。
合作社章程11
合作社是勞動群眾自愿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合作經營所建立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所謂合作經濟組織,首先強調的是"合作",然后是"經濟組織",這是兩個基本要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 【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 人發起,于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 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 【注:業務范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 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 以上,……等。】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 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大會【注:至少于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 【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 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 人。理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 年后【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托 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 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 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 方式發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合作社章程12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虛化分析
合作社設立人依據示范章程可以制定出規范的章程,但是規范的章程能不能夠在合作社的運營過程中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能否由全體社員共同遵守才是問題的關鍵。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大部分農民成員法律意識的淡薄,后入社的成員會出現對章程不仔細閱讀,不了解章程的具體規定就入社了。在合作社的運營過程中,更不可能依據章程行使自己的權利。在走訪中,我們發現,“當問及‘社員退社或入社決定由誰說了算’時,有47.3%的被調查社員回答由社員代表大會說了算,32.4%回答由理事會說了算,而20.2%回答由社長或理事說了算。”如果章程在合作社的實踐中被很好的執行,那么社員就會回答“依據章程規定的程序”了。社員如此回答同時也體現了他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不熟悉,依據法律規定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各類合作社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對社員入社做相應的資格限制,但退社一定是自由的,而不是由理事或社長說了算的。
為了避免章程虛化的問題,可以采取以下辦法:
1、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知識的宣傳講解,使農民極有意愿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企業、單位及其他團體,能夠準確的掌握國家規定,使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運行。
2、規定社長或理事的告知義務。社長或理事作為合作社的設立人,是章程的制定者,對章程有著全面細致的理解。在新成員入社之時,對其講明合作社的章程,明確其權利義務,有利于合作社各項活動的順利開展。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名實不符、未依法進行盈余分配
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不規范問題包括兩個方面:
1、一些業已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不符合法律規定,名為合作社,實為涉農企業;
2、未依法法進行盈余分配。這兩個問題可以歸結為一個問題,即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名實不符問題。通過對我省農民合作社社長訪談的歸納總結,體現出盈余分配方式的有37份,其中有5份盈余分配方式不規范。
這5個盈余分配不規范的合作社都是由涉農企業設立的,設立后吸納相關農戶入社成為“社員”。該類合作社采用產前統一提供生產資料,產中提供技術咨詢與服務,產后統一收購的方式。表面看來它們都是合作社,但它們沒有實行民主管理,由設立合作社的涉農企業經營管理。這種形式的合作社不是法律上的合作社。其實成立合作社涉農企業是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為了增強企業應對市場風險的能力,看到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政扶持、稅收優惠、用地用電優惠才設立合作社的。雖然這種合作社給入社農民帶來了好處,因其偏離了法律規定,不屬于合作社,應對其進行整改或者取消其合作社法人資格。
存在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一是農民對合作社知識的缺失,不能正確認識農民專業合作社這種經濟組織的特點,對合作社的運行方式及盈余分配原則不了解。二是合作社組織機構不健全,未依法運行。法律對合作社的組織機構的規定也較為粗疏,不完善。合作社的監督機制沒能充分發揮作用。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運行應該采取的措施
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依法分配合作社盈余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宣傳。
合作社的規范運行,要在社員的正確認識與理解的基礎上進行。因此,政府部門要進行深入持久的普法宣傳活動。要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知識在農村的宣傳力度,使我國的農民能夠正準認識、準確把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概念,本質及基本原則。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場主體,是自愿組合的具有互質的專業經濟組織。體現農民專業合作社基本性質的法律規定一定要讓農民認真領悟,如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盈余按成員交易量比例返還等。
第二,強化監督機制。
監督可分為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兩個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為獨立的法人,依法獨立經營。但這并不排斥執法部門,對其組織機構設置的檢查,對其盈余分配方式的檢查。對于由涉農企業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行政部門要加強外部監督,有利于及時發現不規范的行為,提出意見或治理措施,同時也對涉農企業形成一定的震懾力,提醒其規范運行,切實維護農民利益。內部監督,是指強化合作社監督部門的作用。要防止權力濫用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監事會(執行監事)的作用在于對不當決策的否決,監事會應成為普通成員保證自身權益的重要制度。因此建議:監事會成員(執行監事)資格要限制為農民成員,應規定涉農企業或其他單位不得成為合作社監事會成員。
第三,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
對于有涉農企業設立的合作社,完善其財務管理尤為重要。一定要有獨立的會計賬簿。現實中存在涉農企業與其所設立的合作社兩塊牌子,一班人馬的現象。作為兩個獨立的'經濟組織,分別設立獨立的會計賬簿才能保護普通成員的利益。要把國家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政直接補貼和其他財稅的優惠真正的用于合作社的發展。要把合作社的盈余單獨核算,不能把合作社與涉農企業混為一談。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一定要在會計賬簿上充分體現
。對此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賬簿的監督檢查,合作社內部的執行監事或監事會也要依法對本合作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的監事制度與財務制度的完善,對于保護普通成員的利益至關重要。財務制度里的會計賬簿體現著國家對合作社的財政直接補貼、合作社資金用途、成員與合作社交易量(額)、合作社的盈余,由普通農民成員擔任的執行監事(或監事會)對合作社的財務進行監督,才能保證合作社這種經濟組織的盈余按章程規定分配給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獨特的經濟組織才發揮了其存在的價值,才真正使廣大農民獲益。
合作社章程13
一、名稱
農民合作社的名稱,應當是具有鮮明特色的不同于既有企業的名稱。如特種養殖合作社、環保種植合作社等。同時,名稱和編程均需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
二、章程
章程是農民合作社重要的組織管理文件,應當由發起人(創立農民合作社的個人)依據法律規定,約定了合作社的基本組織形式、任務職責、權益義務等規定。農民合作社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組織形式:章程應明確農民合作社采用哪種具體的組織形式,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公司、合作制企業等。
2、組織目的:章程應明確組織的宗旨,如進一步推進鄉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民種植收益等。
3、組織范圍:章程應明確組織的經營范圍,如種植、養殖、銷售等。
4、資金設立:章程應明確設立的資金和來源以及風險的分擔和收益、虧損的分擔等。
5、組織架構:章程應明確成立農民合作社的會員數量及會員條件。
6、會議制度:章程應明確常委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決策機構的職責、組成、改選、解散等事項。
7、財務制度:章程應明確資產的管理、財務報告的公示、稅務報告的送交、賬務審查等。
8、權益分配:章程應明確盈利利潤額度的分配方式,以及每份股票的價格、購股方式及所持股份限制等。
9、法律適用:章程應明確依照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展開經營所需的補充協議。
三、社員
農民合作社的社員,應當居住在建立農民合作社區域,且必須是農村居民。加入農民合作社需要符合合作社章程規定的'條件,包括認同農民合作社的工作宗旨、遵守農民合作社的章程規定、認購農民合作社股份等。
四、責任
農民合作社的各種決策機構、成員應當按照法規、章程及工作計劃之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對所企方案負責,并定期向社員公布經務及決策規定。
五、財務
農民合作社應當定期披露財務狀況與利益情況,包括每年的利潤公開、分紅方案公開、財務報告公開等事項,要求完成財務與稅務記錄,進行監督和管理。
六、協作社百分比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晨安排建立協作社被許多社員人為一個集體,但要遵循法律法規。即成為途中的唯一大股東,需要占有協作社總股份及有決定權的股份,做到協作社的全資股東。
七、督導
農民合作社應當設立監事會監督公司的運作,確保公司采取合法、公正、公平的決策,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總之,農民合作社章程范本是指規定了農民合作社的組織機構、管理機構和運作程序等方面規定的重要文件。農民合作社應該依照章程的規定進行運作,遵循法律法規,以確保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
合作社章程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利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xx等11人發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xxxx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額為xx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遼寧省xxx 郵政編碼:xx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xx種植所需生產資料的購買,xx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xx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xx種植所需化肥、農膜;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xx;
(三)引進xx種植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咨詢和服務。
第五條 本社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新成員所有的份額。有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
本社成員以及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
本社成員以及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xx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入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遇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 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 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視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 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 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 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據本章程規定推出本社;
(八) 成員共同決議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占本社交易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京劇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等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附加表決權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 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上產,履行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他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為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第十四條 成員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分攤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一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盈虧,按照本章程定返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一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在會上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繼承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六章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壞的。
本社對除名的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做出形影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利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視提出的年度業務報表;
(九)決定重要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會會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九條 本社社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沒十五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水立海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 執行監事提議;
(三) 理事會提議。
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器械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視在15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職能代理一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形式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支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社員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歷。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意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卸任理事須卸任三年后方能當選執行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三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提出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 、經理和三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執行監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同志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八條 本社經歷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解聘財務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聘任經理
第二十九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人執行監事
第三十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經理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們制定的農民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定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3月31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務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長、執行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財務人員。
第三十三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四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視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質詢。
第三十五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一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的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金;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六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七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三個月內繳清。
第三十八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三十九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印章。
第四十一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十三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有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四條 但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分配英語的xx0%;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好人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五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六條 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決定或者執行監事的要求,本社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其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備的組織繼承。
第四十八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處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第五十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五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界山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負責清理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務,代表本社參與討論、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五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公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合作社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他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張貼公式方式發布,需要向社公告的事項,采取登報公示方式發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設立人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六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字、蓋章:
合作社章程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成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由馬守松、王祥賁、陳好軍、楊玉鏡、楊玉峰、孟國戰、李廣運、李傳喜等人共同發起,經杞縣工商局批準設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為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為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經濟收入。在本社內部不以盈利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社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余返還,成員享受平等權利。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辦公地址是杞縣建設路與銀河路交叉口東北和高陽路口西南200米路右側(原三亞美食城)。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個人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組織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團體成員。由本人提出書面入社申請,并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即為本社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非農民身份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成員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利用社內設施的權利;
享有社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權;
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有權建議召開成員大會;
享有參加本社股金分紅和按產品交易量返還利潤的權利;
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有退社自由權。
第八條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于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占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于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職權如下:
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并、聯合等重大問題;
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審查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審查批準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的建議;
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員;
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
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采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托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成員社費;
成員股金;
本社每年度從結余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接受的捐贈款;
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辦公費;
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科研、咨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為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48萬元,每股金額為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只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采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歷年度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初將上月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一次,并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后,年終結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公積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公益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教育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培訓;
風險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成員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大會批準。所付工資及對模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準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解散。
成員少于10人,并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
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本專業生產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準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準。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雇傭人員工資;應繳稅款;外部債務;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大會討論同意后,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系,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20xx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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