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反映了一個組織全體成員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必須在全體成員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來。到底應如何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合作社章程,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合作社章程1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的權利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名稱:“xx縣xx烤煙種植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住所:xx縣xx鎮xx村。
第四條 成員出資總額:肆萬壹仟肆佰元人民幣(每畝按 20元出資會費)。
第五條 設立人(成員)數: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條 本社是由主要從事煙葉生產的農民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全面實行煙葉標準化生產,實現社會化分工,專業化服務,減工降本,提質增效,維護社員利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八條 本社遵循的原則:
(一) 成員以農民為主體,100%從事煙葉生產煙農;
(二) 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員出資額比例返還。
第九條 本社依法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本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服務活動:
烤煙及其它農產品種植、銷售。
具體內容,按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章 成員
第十一條 凡是煙葉生產的農民,自愿申請、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為100%從事煙葉生產的煙農。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本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 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按成本價享有本社提供的煙葉生產專業化服務;
(四) 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五) 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六) 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 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促進本社發展;
(四)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管理標準從事煙葉生產經營;
(五) 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六) 按照本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七) 為本社提供有關經營、服務等信息。
第十六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七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規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十九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并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 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 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 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本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 執行監事提議。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理事、經理;
(三) 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 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 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 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 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 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3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理事7名。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第一屆理事會候選人,由設立人提名并交社員大會選舉,第二屆以后的理事會候選人由原理事會提名,或由本社成員總數10%以上成員聯名提名。提名的候選人,過半數以上成員選舉、支持的,可擔任理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一) 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及財務報告;
(二)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 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四) 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準;
(五) 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六) 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七) 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八) 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九) 選任本社的經理,報請成員大會決議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擬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通知各理事時應書面載明會議內容和所議事項,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并有理事會成員簽名。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經理按照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 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成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三) 在經營過程中突發事件的出現,緊急處置權,必須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時向成員大會、理事會報告;
(四) 接受成員大會、理事會的臨時授權、處理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社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任期3年,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出本會活動計劃和報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會議文件;
(四) 協調本會與社會各界的聯系。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權:
(一) 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 向社員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 建議召開社員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社財務會計制度,并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 社員出資額;
(二) 開展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 提留公積金或公益金;
(四) 銀行貸款;
(五)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 捐贈;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條 本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 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條 公積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積累、增強發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出資額的比例量化為各成員份額;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員集體福利事業;風險基金按5%提取,用于煙葉生產自然災害及安全保障損失;
第四十一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繳納稅款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條 本社年終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員的出資份額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社員出資額依次彌補。
第四十四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說明書(表)》、《盈余、虧損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由監事長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申報納稅義務,享受稅收優惠,繳納稅款。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社的合并、分立應由理事長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特別決議。
第四十九條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設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簽訂協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本社承繼。
第五十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 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本社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不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五十五條 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分本社財產。
第五十六條 本社優先清償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兩年所欠本社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 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
(三) 共益債務;
(四) 成員交易額的優先支付;
(五) 成員按出資額分配剩余財產。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五十七條 本社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具體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由理事長、理事會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員10%以上提議;
(三) 章程修改提案經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四) 擬定成員大會章程修訂決議,擬定本社章程修訂報告。
第五十八條 本社的通知應為書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員;其他情形可在報紙、電視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員已接到書面通知,可免除報紙、電視公告通知義務。通知書應載明通知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社章程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即發生效力。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本社理事會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務機構。
設立人(成員)簽名(蓋章):
合作社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利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xx等11人發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xxxx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額為xx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遼寧省xxx 郵政編碼:xx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xx種植所需生產資料的購買,xx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xx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xx種植所需化肥、農膜;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xx;
(三)引進xx種植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咨詢和服務。
第五條 本社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新成員所有的份額。有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
本社成員以及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
本社成員以及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xx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入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遇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 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 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視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 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 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 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據本章程規定推出本社;
(八) 成員共同決議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占本社交易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京劇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等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附加表決權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 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上產,履行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他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為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第十四條 成員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分攤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一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盈虧,按照本章程定返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一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在會上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繼承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六章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壞的。
本社對除名的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做出形影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利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視提出的年度業務報表;
(九)決定重要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會會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九條 本社社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沒十五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水立海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 執行監事提議;
(三) 理事會提議。
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器械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視在15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職能代理一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形式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支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社員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歷。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意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卸任理事須卸任三年后方能當選執行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三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提出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 、經理和三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執行監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同志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八條 本社經歷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解聘財務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聘任經理
第二十九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人執行監事
第三十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經理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們制定的農民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定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3月31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務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長、執行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財務人員。
第三十三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四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視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質詢。
第三十五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一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的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金;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六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七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三個月內繳清。
第三十八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三十九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印章。
第四十一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十三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有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四條 但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分配英語的xx0%;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好人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五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六條 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決定或者執行監事的要求,本社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其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備的組織繼承。
第四十八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處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第五十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五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界山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負責清理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務,代表本社參與討論、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五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公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合作社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他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張貼公式方式發布,需要向社公告的事項,采取登報公示方式發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設立人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六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字、蓋章:
合作社章程3
我自愿加入 養殖合作社,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守法經營; 遵守合作社章程,服從合作社管理; 實行科學養殖,保證不使用、不經營國家規定的違禁藥品和添加劑,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 保證按規定做好動物防疫、疫情監測,保證疫情穩定; 保證配合做好相關部門管理工作。
合作社入社社員簽字表
合作社社員登記表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大會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有關規定,本專業合作社設立大會作出如下決議:
1、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本社章程。 2、選舉為本社理事長。3、選舉、為本社理事。 4、選舉、 5、其他事項。
設立人簽名(蓋章):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 本社名稱: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二條 本社的.業務范圍:
第三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 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 元人民幣。
合作社章程4
合作社是勞動群眾自愿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合作經營所建立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所謂合作經濟組織,首先強調的是"合作",然后是"經濟組織",這是兩個基本要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 【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 人發起,于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 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 【注:業務范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 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 以上,……等。】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 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大會【注:至少于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 【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 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 人。理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 年后【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托 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 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 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 方式發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合作社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向xx市商會加入"川商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以下簡稱"合作社")的會員提供綠色有機生態農產品而成立"合作社",本合作社是川商內部自治性的合作組織,參加合作社的成員統一稱"社員",本合作社實行自治性和自律性管理,不是獨立法人。為了規范本合作社的活動行為,保護社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合作社的發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社由xx市商會會員張紅梅女士無償轉讓位于崇明綠化鎮華榮村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面附著物,由xx市商會北片區牽頭發起,于xx年3月25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第三條本合作社以服務社員、謀求全體社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收益共享,盈余返還的原則。社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本合作社業務范圍:為社員提供綠色農產品和鄉村活動場所,部分多余農產品可以銷售增加收益。
第五條本合作社由社員共同出資,每位參與的社員出資人民幣貳萬元,其中壹萬元為預付消費金,另外壹萬元為固定投資款。合作期暫定為五年,到期視情況另行商定合作期,在首個五年合作期內的投資款不轉不退。消費金按各位社員實際消費的情況計算。
第六條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外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社員
第七條xx市商會會員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出資加入本合作社,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即可成為本合作社社員,前期首先面向商會會員。
第八條本合作社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權;
(二)有賞享用本合作社提供的農產品和各項服務;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社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有查閱本社的章程、社員名冊、社員大會記錄、管委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的權利;
(五)享有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疑、批評和建議的權力;
第九條本合作社社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管委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社員的共有財產,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合作社的機構由社員大會、管委會構成。
第十一條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管委會成員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管委會成員;
(三)決定社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的標準;
(四)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管委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本合作社每年召開社員大會至少一次。社員大會由管委會負責召集。召開社員大會時管委會須提前一周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周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員提出;
(二)管委會提議;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須有本合作社社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社員因故不能參加社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一名社員最多只能代理另外一名社員表決。
社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社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社員出資標準、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社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管委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管委會由8名社員組成,設名譽社長1人,管委會主任1人,執行副主任1人,委員5人。
第十七條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社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
(五)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資金,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社員提出的有關質疑和建議;
(七)履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管委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管委會委員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管委會委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管委會會議可以邀請其他社員代表和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管委會主任為本合作社的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社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管委會會議;
(二)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的聘書或解聘文件,審批生產經營中的經費開支;
(三)組織實施社員大會和管委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四)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條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由管委會聘任或者解聘。在農忙季節,管委會可以委托所聘請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雇用臨時勞工。
第二十一條本合作社管委會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不得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社員大會同意而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不得將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據為已有;
(四)不得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動。
第四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二條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本合作社經費由管委會單獨建立帳目實行專人管理。
本合作社逐步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實行每季度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務管理實行記帳、出納、開支審批分立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四條本合作社依據社員名冊,為每個社員設立個人財產賬目,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規定的社員出資和消費情況。
社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產品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進行盈余返還和產品分配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管委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條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社員出資;
(二)經營收益;
(三)社會捐贈款;
(四)其他資金。
第二十七條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社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每個社員須按照社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二十八條根據社員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用于擴大再生產或風險金。
第二十九條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和安全建設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和其他臨時勞工的工資報酬;
(四)社員的文化、娛樂支出;
(五)其他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條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社員大會決議,按社員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如遇虧損,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可用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增加出資的辦法彌補。合作社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經營危機,立即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解決的辦法。
第五章解散清算終止
第三十二條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員大會決定予以解散:
(一)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的;
(三)社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第三十三條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社員大會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選出5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大會審議通過。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勞工工資報酬;
(二)所欠債務;
(三)歸還社員出資;
(四)按社員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管委會或者半數以上社員提出,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為不誤農時,在本章程社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同時選舉產生第一屆管委會委員以便形成后繼的生產經營構架。
第三十八條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張紅梅女士為本合作社永久名譽社長。
合作社章程6
20xx年7月22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陳美玲。身份證號612722197805061622。出資100萬元。占股20%
王秋生。身份證號612722197408051631。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王忠利。 身份證號61272219740918161X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王引亮。 身份證號612722197703221613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王東生。身份證號612722197212171615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5人發起,于20xx年7月22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神木縣陳美玲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50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陳美玲
本社住所:陜西省神木縣喬岔灘王家墕。郵編:719300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業務范圍:種植養殖、無土栽培、活畜飼養、農產品初加工銷售。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式的財產平均量
合作社章程7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王國慶、梁春生、張長生、張連錄、馬玉花、王海香、雷生元7人發起,并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貴德縣茂盛種養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160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王國慶。
本社住所:貴德縣河西鎮上劉屯村大泉灣,郵政編碼: 811700。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返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牛、羊收購、繁育及銷售。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出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第七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 員
第八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
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王工)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九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50%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50%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晉、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決策方面,享有l栗的附加表決權。
第十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蘭)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己認購或己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己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二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己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三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i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請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執行監事或其他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en)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昕取理事或者成員大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本社成員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
第十七條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山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H向企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在二十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十九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萬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本社不設理事會,設理事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杜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名,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第二十二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本杜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六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技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二十七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二十九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三 個月內繳潔。
第三十一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三十二條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三十三條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三十四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25%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營。
第三十六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 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三十七條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十八條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本社與他社合井,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H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請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1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第四十二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ii.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內,由成員大會推舉3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杜,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十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潔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四十五條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己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ii.)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是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大會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公告方式發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提出,理事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本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陳民章等5人發起,定名為陳民章野豬養殖合作社,地址:河北省青縣曹寺鄉肖莊子
第三條 本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風險共擔。成員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為成員提供圈舍建造、飼料喂養,野豬買賣等與生產有關技術、信息服務及引進新技術、新品種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成 員
第七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個人和組織,從事與本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請,承擔規定的出資額,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成為本社的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本社公積金分配和可分配盈余返還;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本社規定的份額出資;
(三)維護本社成員共同利益,保護本社共有財產;
(四)嚴格履行與本社簽訂的各項協議和合同,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提供產品;
(五)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
第十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是: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個人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二條 成員死亡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必須在3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繼承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前款規定辦理退出手續。終止成員資格。
第十三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自理事會討論通過次日起終止其成員資格。
第十四條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享有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社的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增減成員和成員出資額;
(四)審議本社發展規劃,審議批準年度財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
(五)決定本社財產處置、對外投資、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
(七)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第二十條 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委托其他人員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兩名成員,代理人履行委托人成員權利。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成員出資額標準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每5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成員代表大會履行除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實體、對外擔保和合并、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員大會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人。成員在50人以內的,設3名理事,50人以上的設5名理事。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由理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財務報告、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等有關事項;
(三)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和人事任免;
(五)討論決定工作人員工資、獎勵和處分等事項;
(六)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本社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社生產經營活動;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組織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組織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是本組織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執行監事一人。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執行監事由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和盈余分配等情況;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對侵害本社利益行為,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監督成員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量(額)記錄情況和價格執行情況;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執行監事召集,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本社的內部機構由物資供應部、市場營銷部、技術服務部和綜合部構成,其職責和人員聘用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按照國家有關法規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成員出資額實行份額制,每份出資額為5000元。每個成員基本出資額為一份,超出基本出資額的部分享有附加表決權。
在經營過程中,需要增加或減少成員出資額時,由理事會提出方案,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成員出資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轉換為出資份額。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分類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五條 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按接受時的現值入帳。形成財產的,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捐贈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當年盈余中提取20—30%的公積金(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決定)。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后的余額,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帳戶。
第三十七條 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當年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剩余部分按成員帳戶中記載的資本份額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在每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經監事會審核的財務報告,并按期向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會人員。
第四十條 監事會負責本社財務的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并自覺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審計監督,也可以委托審計部門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 本社作出合并決議后,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作出分立決議后,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作相應的分割。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一)成員人數減少到5人以下;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決議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 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本社解散、破產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成員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并報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合作社章程9
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發起,于20xx年5月11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社定名為:順豐高效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
成員出資總額:伍拾陸萬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業務范圍: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
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
本社住所: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710000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
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出資比例、作業量或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主要業務內容填寫]。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
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作業量
或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在本社的作業量或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
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延安市安塞縣縣
(市、旗、區)果業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
支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興辦與本社相關的經濟實體,以本社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第二章 成 員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等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
員。本社成員中,農民身份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 凡符合前款規定,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并按章程
規定向本社出資,經本社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下同),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本社生產經營設施;
(三)利用本社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
(四)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賬薄;
(六)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七)建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八)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作業量或業務交易量(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Z、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決權總票數應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履行職責;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財產;
包含總結匯報、外語學習、人文社科、IT計算機、文檔下載、教學研究、黨團工作、行業論文以及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等內容。
合作社章程10
xx種植專業合作社
章程
(20xx年xx月xx日設立大會一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xx發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
本社住所:xx市xx鎮xx村,郵政編碼:xx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組織收購和銷售成員種植的xx統一采購、供應成員種植xx所需的種苗及肥料,為成員提供xx種植技術咨詢服務。
合作社章程11
1 、合作社凝聚力的涵義
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凝聚力泛指使人或物聚集在一起的力量。由此延伸,合作社凝聚力就是合作社社員之間為實現合作社活動目標而實施團結協作的程度,合作社社員的集合,構成一個合作社,構成一個團隊、一個群體。在當今社會,大多輝煌的事業靠個體力量或個人英雄是難以實現的,這就需要群體凝聚。其內部表現是個性心理特征中統一相應的整體配合效能和歸屬心理,在共同責任利益意識作用下形成的一種士氣狀態;其外在表現是個體動機行為對群體目標任務所具有的依賴性、依從性和服務性。只有擁有了一支具有很強凝聚力、向心力、戰斗力、號召力的合作社核心,擁有一批彼此相互鼓勵、支持、學習、合作的社員,合作社才能夠永葆生命活力。
2 、影響合作社凝聚力的因素
影響合作社凝聚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行業本身、政府部門、宏觀政策、自身建設、活動經費等。
2.1行業本身
合作社的合作內容廣泛,涉及種、養、加和產、供、銷,不同行業之間的凝聚力本身就有差別,經濟形勢好的行業其凝聚力相對就強,反之則相對較弱[1-2]。
2.2政府關注程度
各級黨委、政府的支持幫助與合作社凝聚力關系密切,完全脫離黨委、政府,與各級主管部門毫無聯系的合作社,其凝聚力會大大削弱。
2.3宏觀政策形勢
國家的宏觀政策對合作社凝聚力影響巨大。當合作社的'生產經營不能迎合政策、不能順應形勢時,合作社自然解體。
2.4合作社自身建設
合作社自身建設至關重要,這是確保合作社正常運轉的重要條件,是提高合作社凝聚力的主觀因素。合作社自身建設涉及合作社的指導思想、職能作用、合作目標、核心成員、內部結構、運行機制以及影響面、公信度和合作社業績等方面[3]。
2.5合作社活動資金
沒有資金或資金匱乏、融資困難都會影響合作社的正常運轉,自然也就影響合作社的凝聚力。
3 、提高合作社凝聚力的途徑
3.1充分做好宣傳發動
合作社是一種新型的農民經濟合作組織,是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一個群體。近年來的合作社建設實踐表明,合作社在做大、做強農業產業,促進農民增產增收,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這是合作社普遍具有的共同意義。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市場秩序和行業經濟利益;
2)有利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在“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則下,管理不干預,指導不干涉,服務不干擾,提高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
3)有利于及時了解市場動態和技術發展方向,推動科技創新,實現科學發展;四是有利于促進就業、消費和統籌發展,建立公平和諧的社會。對此,必須采取不同形式,做好宣傳講解,讓社員或準備入社的農民了解合作社的重要意義。不斷增強社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使其產生巨大的工作熱情和動力,有利于合作社凝聚力的快速提升。
3.2科學制訂合作社章程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社示范章程》《農民專業合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法律制度框架要求,制訂不同合作內容的合作社章程和基本思想,達到合作社的獨立公正,行為規范,運作有序,公信力強,適應市場發展的要求。沒有合作社章程指導或章程模糊,凝聚力無從談起,以正確的章程為導向,形成共同的信念和一致的行為,以期達成目標的早日實現。
3.3明確界定合作目標
在某種程度上,合作社必須以服務社會和社員為目標,切實代表和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
1)組織基地生產、開拓市場、搜集信息;
2)積極與有關部門聯系聯合,溝通協調,取得政府支持,反映合作社訴求;
3)建章立制,實行民主管理,明晰合作社與社員的產權關系,健全利益分配機制;
4)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努力創造條件,為社員提前、產中、產后全程服務,不斷擴大業務領域,壯大合作社經濟實力。明確合作社的合作目標。使入社社員或準備入社的農民提高自我認識,明朗優劣,激勵其在入社之后充分發揮優勢,規避風險,實現社員的資源效益最大化。
3.4全面加強自身建設
1)改善合作社內部治理結構。按照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合作社行為,明確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事長的權利與職責;加強自身學習,不斷提高合作社帶頭人和管理層核心成員的素質和能力,建立一支懂專業、會管理的合作社核心。
2)完善合作社運行機制。嚴格遵循合作社章程,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例會、年會、選舉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代表大會、財務管理、活動報告等制度,喚起社員的參與意識、主體意識和對合作社的監督意識,形成規范有序的運作機制。
3)全面提升合作社影響力。以優質的服務和業績為平臺,不斷吸納新社員,擴充新力量,擴大覆蓋面,提升合作社的影響和代表性。內部結構良好,運行機制科學,影響力大,公信力高,合作社凝聚力自然水漲船高。
3.5多方籌措合作資金
合作社的健康運行,需要一定的資金作支撐,合作社本身也需要政府和社會的支持,在“一法一條例”中,也明確提出了各級政府對合作社進行相應的扶持,包括涉農項目安排、財政及金融部門支持、稅收方面優惠等。因此,除社員以不同形式入股和合作社正常運行中獲得的利潤積累之外,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還需要積極地與上級政府部門、業務指導部門、財政金融部門聯系,多方籌措活動資金,以推動合作社的健康發展。如申報行業項目資金,爭取優惠金融信貸、申請合作社財政專項等。
合作社章程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農民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是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的規定,臺州市農村組織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章程的規定,由農村自愿組建,由所有成員享有所有權的民主經濟組織。
第二條本社的名稱為“xxx農民合作社”,簡稱“xxx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的地址位于xxxx。
第四條本社的宗旨是發揮生產、科研、銷售協作的作用,通過真誠合作、共同發展,實現規模經濟效益,推動農民致富奔小康的事業。
第二章成員
第五條本社的成員以農民為主,不限制籍貫和戶口,以身份證資料和社員資格認證為準。
第六條入社要求:年滿18周歲,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自愿申請,認同本社宗旨,無違紀或散布錯誤言論的存在。
第七條成員權利:擁有管理合作社的權利,有表決權,獲得分紅收益分配,有決定本社組織構成和運營方式的`決定權,有管理工作的意見反饋權。
第八條成員義務:遵守合作社規章制度,自覺加入本社,積極配合本社干部的管理工作,保證生產交納年度會費和按要求備案資料、維護本社形象。
第九條成員退會:成員欲退會須向本社大會遞交書面申請,經本社理事會批準后,本社退還其入股資金并予以除名。已享有分紅和社區權益的成員退回所有權益收益,退出合作社。
第十條成員加入社會應交納入股資金xxx元。股金應在交納并確權后,視為不可退還個人資金,但成員可以將自己持有的股份自愿轉讓給新的成員。
第三章理事會
第十一條本社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合作社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理事會職責:全面領導和管理本社的工作,并對全社會員負責。按照本社章程,在范圍內制定和調整各類規章制度,通過協商決定本社的戰略方向和經營決策。
第十三條理事會人數:理事人數應為5人至9人,其中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等職位。
第十四條理事會產生程序:本社每屆理事會成員任期為3年,每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會員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召集大會,再由全體社員選舉出理事會成員,選舉結果需要經過半數及以上成員的投票支持方可當選。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開展1次常規會議,臨時會議需按照章程或理事會成員逾半數的請求召開。理事會領導下的本社部門和職位不超過章程表列上的范圍及數額。
第十六條理事會成員應保證敬業、公正、守法、誠信和整體利益為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不得干涉經營活動,損害合作社利益,發生違反規定的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予以罷免。
第十七條理事長是本社的實際掌門人,負責執行理事決定,負責社員有提案提議祈決時,按計劃決議時間通報意見,有最終決策權。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對雇用和解聘員工具有決策權。
第四章監事會
第十八條監事會同為本社決策職位,獨立于理事會之外,是成員大會的商業公正機構。
第十九條監事會成員數量應為3至5個人,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和成員。
第二十條監事會職責:監聽本社運營管理,保障資產安全,保障本社合規運營,向理事會反饋建議和意見,保障成員利益,保障本社法定運營。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成員產生程序:由會員大會推薦并由理事會選舉,每選舉一屆理事會成員,同樣推選一屆監事會成員,每任監事會成員的任期與對應的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在監事會成員任期內,如遇到特殊情況或年度經濟審計,可另加召開1次臨時監事會議。
第五章分配
第二十二條本社成員根據其年度參與投資和勞動所得,可參照同等規則進行分紅。
第二十三條分紅以本社盈利為基礎,由理事會向成員大會報告后,通過決定合作社經營利潤的歸屬。
第二十四條本社為其全部成員代表自然人的基于合作擁有自然工具修建的園區,平時由理事會直接主持,各成員按照其原始無息的資金與本社股金的單位大小,分享園區主營收益及配套設施的升值。
第六章引入和退出合作社業務
第二十五條本社成員可以向本社推薦新成員。
第二十六條一經確認,新成員可以成為新的股東之一。新股東在股份比例上不得超過本社規定的最大限度。
第二十七條成員的原始無息資金只有在退出合作社時才能取得,出于其他原因的退出將不予退還。成員退出需要進行符合法律法規的稅務征收和付款程序,經合作社監督員審核無誤后,方可退出。
第二十八條不遵守合作社章程或法律法規的成員,經兩次警告,如果沒有改正,將被推出合作社。這部分資金將被維護為合作社資產問題處理費。如出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納入監管機構處理,合作社不承擔對違法行為的連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中的“xxxx”應視為本社實際情況而另外制定。
第三十條本章程的有效期為x年,經本社成員大會批準后實施,如本社在實施本章程過程中產生署名或考慮不周之處,本社成員有權進行修改和補充,及時將改進意見呈報理事會確認。如有未盡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合作社章程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由×××發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 本社名稱:某肉牛養殖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xxx鎮xxx村。
第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肉牛養殖銷售,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 本養殖合作社經營范圍:肉牛飼養、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肉牛養殖產前、產中、產后、市場咨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第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
第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組織開展成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成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二)統一采購架子牛、飼料和藥品等;
(三)統一組織銷售成員的產品;
(四)統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第二章 社 員
第八條 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自愿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成員。本專業合作社成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農民為主。
第九條 成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合認購股份的成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銷權;
(三)股東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拒絕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六)有權申請退出本專業合作社;
(七)股東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十條 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定;
(二)嚴格履行與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三)按照本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四)積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成員之間互幫互學,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維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六)依其繳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成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并經成員大會通過。退出專業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資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成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給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三條 成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成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后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設立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經授權,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于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除名成員;
(三)決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四)決定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成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成員認購最大份額;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八)決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其它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股東、代表提議。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成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第二十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成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監事宋文才。理事長為本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向成員大會提交成員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成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代表本專業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七)根據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八)聘用或解雇本專業合作社職員;
(九)管理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十)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合作社業務,保障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采取適當形式按時向成員報告。
第四章 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二十七條 成員應根據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 成員出售的產品(肉牛)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條 成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后款。
第三十條 非成員交售給本專業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盈余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制定本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二條 本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成員認購資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銀行貸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資金及接受的捐贈;
(五)其它來源。
第三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專業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范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
(二)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四)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五)成員和職工的.獎勵;
(六)福利事業費用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七)其他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按公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上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六條 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二)公益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三)風險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凈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需列支的成員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職員工資、成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解散時,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一)本專業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本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本專業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專業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專業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二條 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成員和社會公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準。本專業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本專業合作社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6)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合作社章程14
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推進和農業產業的發展,農民合作社作為新型農業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農民合作社是一種由農民自愿組成的、以互利互助為基礎的經濟組織形式,其章程是農民合作社工作的基本法規和操作細則,準確地制定一份章程可以為農民合作社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農民合作社的目的與宗旨
贊成合作、關愛農民、互利共贏是農民合作社的宗旨,其目的是為了增強農民群眾的組織力,使農村社會組織更有活力,通過合作組織實現生產、服務和分配的社會化管理,提高農民群眾的生產力和生活水平。
二、農民合作社的注冊和管理機構
1、農民合作社的注冊應當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完成相關手續后,獲得農民合作社注冊證書。
2、農民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每年召開一次。除會員代表大會外,每個農民合作社設有理事會,理事會聘請社長管理社團事務。社長受理事會委托,負責日常業務的決策、管理、執行工作。
3、農民合作社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政策,保證各項相關費用的透明公開化,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各類草案、工作計劃、經濟活動報告等資料。
三、農民合作社的管理與經營
1、農民合作社應通過實行全員轉型和村委會和農業合作社之間的溝通合作等措施,強化內部管理制度,規范管理流程,使社員參與社團管理的決策和執行中各環節的完備合理。
2、農民合作社的經營主要集中在農村經濟實體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推廣、農資供應裝備維護、金融協作、服務等領域。農民合作社的`經營業務與農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要切實發揮農民“自主經營、以產為本、生態優先、任意選擇”等基本特點,在業務上出現棘手問題時,要采取一定的整合和扶持措施,協調相關機構,擴大經濟效益,創造良好市場環境。
四、農民合作社的退出與解散
1、社員享有自愿隨時退出社團的權利,并可以收到退出社團的相應補償。
2、農民合作社可在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申請下解散,其法律代表必須經過3次連續的本級非互聯網公告,方可進行解散或整合。
隨著農村經濟發展的不斷提高,農村組織與農村集體經濟的繁榮發展,農民合作社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將越來越重要。農民合作社章程范本的制定,除了為新成立的農民合作社建立法制化的基準,更重要的是在社團經營和管理中注重實效性和規定性,優化社團經濟營運環境及社員自主權益,確保農民合作社的運營順暢、完全地發揮經濟生產的積極作用。
合作社章程15
近年來,國內學者從不同角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研究,并取得了顯著成果。在創辦主體方面,有學者表示政府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作用是其他主體不可替代的,沒有政府的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很難發展壯大;在運行機制方面,有學者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社普通成員對應得利益的了解程度和核心成員的出資比例對普通成員的利益實現有顯著影響;在社效率方面,有學者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濟效率、社會效率和交易效率水平總體偏低,且社會效率水平最低;在存在問題方面,有學者指出,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經營實力弱、承擔風險能力差、不規范等突出問題,呈現異質性、多樣性的特點。
1、民族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概況:阜蒙縣數據
1.1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成果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總人口74萬(截至20xx年底),包括蒙古族、漢族、滿族、回族、錫伯族、朝鮮族等24個民族,蒙古族占全縣總人口的20.6%,分布在全縣各地。阜蒙縣政府積極響應遼寧省號召,采取各項措施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截至20xx年6月,在工商部門注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有2 445戶,注冊成員2萬余人,直接帶動10萬余農民增收致富。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涉及種植類、養殖類、服務類3種,細分為糧油、蔬菜、畜禽、林果、農機、土地流轉等。
1.2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現狀調查分析
為了對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現狀有更直觀的認識,筆者選取了80戶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與理事長的訪談來獲取第一手數據。通過調查發現,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多為村里的能人大戶,年齡在40~60歲,文化程度以初高中為主。在此基礎上,筆者對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辦主體、注冊資金、機構設置和民主機制進行描述性分析。
1.2.1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辦主體
從表1可以看出,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大多是由村里的能人大戶發起的,占調查總數的68.8%;有21.4%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農村的基層組織創辦的,主要是供銷社。由政府部門和企業創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則較少,分別占7.5%和2.5%。
1.2.2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資金情況
從表2可以看出,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中小規模為主。在調查的80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有28.8%的合作社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注冊資本在10萬~50萬元占45%;50萬元以上的大型農民專業合作社只占26.2%。
1.2.3機構設置情況
從表3可以看出,有超過9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理事長和理事會;將近7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自己專門的會計人員;有46.7%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像企業一樣雇傭了專業人員作為合作社經理。
1.2.4民主決策機制
從表4可以看出,整體來說,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管理的民主化方面做得不好,只有3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每年會召開多次成員大會,經常召開成員大會的合作社不足15%,將近70%的農民專業合作一年只召開一次或者從來不召開成員大會。
2、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中存在的問題
2.1經營管理不民主
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普遍存在“重組建、輕規范”的問題,管理制度不完善,內部運行機制不健全,規范化程度低,缺乏活力。不少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本沒有設立自己的章程,也沒有設立組織機構,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完全由理事長一人說了算,理事長也完全依靠其“牽頭人”的身份來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部分專業合作社雖然設立了章程,但真正按章程管理的不足30%。
2.2規模小,創辦形式單一
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注冊規模上多為50萬元以下的中小型社,大型合作社的數量相對較少。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辦主體該是多元化的,創辦的形式也應該是多種多樣的,國家也一直在大力支持不同主體和機構利用自身優勢積極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但調研過程中發現,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創辦形式仍過于單一,有將近70%都是農民自發成立的,其他一些機構,如供銷社、龍頭企業等創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比重較小。
2.3理事長素質低下
合作社的發展壯大與其理事長和社員的素質是分不開的,沒有高素質的理事長和社員,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可以走得太遠。但從上述分析可知,目前,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多是村里的能人大戶或者村干部,這些人文化素質普遍不高,也沒受過管理方面的培訓,只是通過農業生產相關經驗進行管理,這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長遠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3、推動和完善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對策
3.1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一定要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實際發展現狀相一致,不能照搬他人。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應該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成不斷做出調整。此外,農民專業合作社應該成立專門的監督機構,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日常管理依照章程規定進行。
3.2鼓勵多形式、多領域、多層次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
阜蒙縣應積極響應中央號召,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辦主體實現多領域化,創辦形式多樣化。所謂多樣化就是要創辦生產、銷售、服務等不同形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所謂多領域就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辦主體可以來自能人大戶、龍頭企業、政府部門等多個領域。
3.3加強教育和培訓,提高理事長的素質
針對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素質偏低的問題,阜蒙縣應加大培訓力度,較為有效的做法有兩種:第一種是由政府相關部門成立培訓班,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進行免費培訓;第二種是由政府部門出面,資助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到農業大學進修學習,從而提高其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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