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5篇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動火作業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
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做好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作業管理,制定本制度:
1、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作業必須由安全主管人員簽字、總經理批準后進行。
2、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場所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親自到動火現場勘查,判斷是否具備動火條件。
4、動火現場必須保持與煙花爆竹儲存位置50m的距離,而且要位于煙花爆竹儲存位置的下風向,否則,不能動火。
5、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而且要保證應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處于待運行狀態,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要全過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并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7、動火作業完成后,應及時進行現場清理,消滅余火,妥善處理剩余灰燼,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確定沒有事故隱患后方可撤離。
8、對不申請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除通報批評外,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2
一、目的和適用范圍
1.1 目的
明確物業動火作業的管理原則、程序和要求,以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進行,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1.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及其委托的施工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
二、管理原則
2.1 安全第一
將安全管理作為動火作業的首要原則,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進行。
2.2 預防為主
通過制定和執行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動火作業的申請和審批
3.1 申請程序
施工單位需要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交書面的動火作業申請,包括動火作業的地點、時間、內容、安全措施等。
3.2 審批程序
物業管理公司收到申請后,應由相關負責人進行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施工單位。
四、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
4.1 防火準備
施工單位在動火作業前應做好防火準備,包括清理作業現場、配備滅火器材等。
4.2 作業監控
物業管理公司應派人對動火作業進行監控,以確保作業的安全進行。
4.3 作業結束
動火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清理現場,消除火源,并進行安全檢查。
五、責任與處罰
5.1 施工單位的責任
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本制度,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進行。如有違反,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2 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
物業管理公司應對動火作業進行有效管理,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5.3 處罰規定
對于違反本制度的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管理公司內部在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適用于本公司生產廠區。
第二章、術語和定義
第三條、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第四條、易燃易爆場所包括原料罐區、裝置罐區、油庫、鍋爐房等生產區域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兩側各5米范圍內。
第五條、固定動火區為機動車間三修庫房。
第六條、動火作業分級
(一)特殊動火作業是指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二)一級動火作業是指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作業是指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四)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前應升級管理。
第三章、職責
第七條、動火作業負責人
(一)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二)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三)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四)辦理好《作業證》后,車間安全員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第八條、動火人
(一)參與危害因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項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四)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五)隨身攜帶《作業證》。
第九條、監護人
(一)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并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二)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三)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四)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條、動火負責人
(一)參與危害因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三)在動火作業中,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第十一條、分析人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
(二)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現場情況,到現場取樣、檢測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三)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第十二條、審批人
(一)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二)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四)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第十三條、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終簽,一級動火作業由安環部終簽,特殊動火作業由生產副總終簽。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一)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二)《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辦理《作業證》,按《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一個動火點實行一張《作業證》管理;
3、《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4、《作業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動火車間,動火人、動火點所在崗位各存留一份被查。一級動火和特級動火由安環部、動火車間、動火人各存留一份,《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 h。
6、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7、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8、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三)安環部負責動火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五條、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應辦理《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和高處作業證;
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2規定執行;
4、凡處于易燃易爆場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8、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10、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二)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
1、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
(一)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2、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3、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三)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本制度自總經理簽發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安環部所有。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4
一目的
為規范、強化廣西華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動火作業等各種特殊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根據《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等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特殊作業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在公司范圍內檢修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盲板抽堵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起重吊裝作業、動土施工作業以及斷路作業等八種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
凡在公司范圍內開展本制度列明的特殊危險作業的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的安全規定和要求。
三分工與主要職責
3.1有關部門的職責
安環科是本公司特殊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項目施工和檢修過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特種作業操作許可證的簽發單位。 3.2有關人員的職責
3.2.1作業人員,必須經有效的資格認證并持證上崗,開展特殊作業必須持有《作業證》且手續齊全,作業前必須確保所有安全措施已落實到位,作業過程中嚴格執行本制度的規定要求,嚴格遵守相應的作業規范,作業結束后應確保不留安全隱患。
3.2.2監護人,應當具備安全監護相關知識和技能,認真落實作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熟悉現場,有較強的責任心,堅守監護崗位,不做與監護工作無關的其他事項,出現問題能及時正確處理,掌握必要的消防、防護知識并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作業結束后與作業人員一道清理現場,不留安全隱患。
3.2.3分析人員,依據國家和行業采樣的相關標準到現場取樣分析,對采樣的代表性及分析結果的準確性負責。
3.2.4作業負責人,負責組織協調作業活動,識別作業活動可能存在的作業風險,組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監督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組織作業人員接受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對作業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3.2.5作業申請單位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有關工藝處置方案,督促落實有關安全措施,開展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對作業安全的生產工藝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
3.2.6作業審批人,審定作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風險控制措施,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到位,協調和解決作業項目存在的重大問題,對作業安全負全面領導責任。
四作業內容和要求
4.1動火作業
4.1.1動火作業術語
(1)本制度所稱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施以外的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①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②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③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④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本制度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1.2動火作業的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其中:
(1)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氣體儲罐的圍堰內或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在存放有產品介質的危險化學品庫、空分的純氫系統及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車間或單獨廠房、單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環科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公司內,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范圍以外,劃出的沒有火災危險性區域,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5)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4.1.3動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標準
(1)公司有關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應執行質監部的相關分析規程。有關動火分析規程應當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的,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2)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分析。
(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4)動火分析合格判定標準
①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②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③動火設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④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注明。
(5)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粘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4.1.4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前,作業單位和作業所在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2)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①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②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③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④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⑤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3)作業前,作業所在單位應做好如下工作:
①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②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③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④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⑤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⑥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4)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①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②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③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④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5)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6)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
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7)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8)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9)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
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10)道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汽車通過或停留,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11)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12)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①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②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③動火點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公司生產調度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④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13)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應作業。
(14)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16)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并確認現場無殘留火種。
4.1.5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單位安全員組織有關人員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
(2)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公司生產、機修、安全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
(3)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填寫完畢《動火安全作業證》各類事項后,車間主任報批,安環科審批。
(4)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和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組織制定并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車間主任審查合格,報安環科審批,安環科審批合格后報總經理報批。
(5)《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動火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其他補充安全措施由提出者確認簽字并落實措施。
(6)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涉及區域的單位有關領導審查合格后,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
4.1.6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1)公司所有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為1年。
(2)《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24小時;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5)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上應清楚列出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
4.2受限空間作業
4.2.1受限空間作業術語
(1)本制度所稱受限空間,是指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2)本制度所稱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受限空間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4.2.2受限空間安全要求
(1)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必須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2)凡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隔絕措施:
①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②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③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流保險熔斷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④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當進行嚴密地封堵。
(3)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①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②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
③可燃氣體濃度應當符合本制度第4.1.3條第(4)款①或②項的要求。
(4)采取措施,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良好流通:
①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②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③禁止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5)定時監測受限空間內的安全作業條件:
①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受限空間內氣體采樣分析,經分析合格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后方可進入;
②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③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④作業中應加強定時監測,至少每2小時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
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經作業現場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⑤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受限空間,不準留在受限空間內。
⑥涂刷具有揮發性的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⑦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本制度第4.2.3條款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⑧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采取相互之間避免傷害措施。其它特殊作業同時辦理相應作業證。
4.2.3個體防護措施
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受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采用相應的防護措施:
(1)在缺氧、有毒受限空間環境中,應佩戴空氣呼吸器、隔離式或長管式防毒面具,必要時應栓帶救生繩;
(2)在易燃易爆受限空間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3)在酸堿等腐蝕性受限空間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品;
(4)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5)在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佩戴防塵口罩等防塵護具;
(6)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和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7)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和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4.2.4照明及電氣要求:
(1)受限空間內照明器具的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伏,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或等于12伏;
(2)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3)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4.2.5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作業所在單位負責辦理。辦證人應當落實作業負責人和監護人,按《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并組織開展作業風險識別,制定相應的的安全措施。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必須按規定對受限空間進行采樣分析,經分析判定合格(必要時進行動物實驗合格后),經作業申請單位負責人和作業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安環科審批。
(3)當班工長和監護人員持辦理好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受限空間內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業人員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當班工長確認簽字后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交給作業人員。
4.2.6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經驗收確認后交安環科保存。(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
4.3高處作業
4.3.1高處作業術語
(1)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2)墜落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電壓等級(KV)≤10 20~35 44 60~110 154 220距離(m)1.7 2 2.2 2.5 3 4 4.3.2
高處作業的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其中:
(1)作業高度在2m ≤ 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m ≤ 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15m ≤ 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h ≥ 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3.3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前
①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②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③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④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⑤ 《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⑥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⑦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⑧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a)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b)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⑨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⑩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高處作業中
①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②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③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④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⑤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⑥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
⑦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工長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⑧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⑨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⑩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高處作業完工后
①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②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③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④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高處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3.4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一級《高處安全作業證》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作業點所在車間班長按《高處安全作業證》上的項目逐項填寫,并針對識別的風險編制相應的安全措施,由公司安環科安全員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安全作業證》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作業點所在車間主任和安環科安全員初審簽字后報安環科科長審批。
①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②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③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④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⑤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
高處作業。
(3)特級《高處安全作業證》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作業點所在車間主任和安環科審核會簽后,報總經理審批。
①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②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③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④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⑤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⑥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⑦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3.5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所有的《高處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
(2)《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交作業負責人,1份交安環科留存。
(3)一級、二級、三級《高處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7天,特殊《高處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4.4盲板抽堵作業
4.4.1盲板抽堵作業術語
盲板抽堵作業:在設備搶修或檢修過程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時的盲板抽堵,或設備、管道內物料經吹掃、置換、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4.2盲板抽堵作業是對生產裝置、設施進行可靠隔絕的安全措施,凡屬系統停車大檢修、涉及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不同區域進行的檢修作業和單位內部進行檢修作業需與系統隔絕時,必須執行本規定。
4.4.3盲板抽堵作業要求由車間提出,且必須確認作業部位,并按規定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沒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不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4.4.4盲板要求
盲板及墊片應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設計、制造并經超聲波探傷合格。
(2)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3)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5)盲板由施工單位負責制作,使用完畢交生產單位保管。
4.4.5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2)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3)車間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負責。盲板抽堵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
(4)生產單位和作業單位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5)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6)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7)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8)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
距作業地點30 m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
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
(9)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10)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11)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AQ 3025-20xx 《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
(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13)抽堵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生產單位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14)每個盲板應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
(15)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單位專人共同確認。
4.4.6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2)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盲板抽堵所在單位負責提出申請。盲板抽堵所在車間班長負責填寫《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相關內容,經車間主任審核,報安環科審批。
(3)凡涉及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車間之間進行的盲板抽堵作業,其《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分別報安環科審核后方可進行作業。
(4)《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嚴禁隨意涂改、轉借。作業過程中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4.4.7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2)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8小時。
4.5臨時用電作業
4.5.1臨時用電術語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電的作業。凡屬非正常用電者(指電源線路非永久性固定至用電設備)均屬臨時用電,包括臨時燈、臨時電源、潛水泵、砂輪機、電焊機及外來施工單位用電等。
4.5.2公司臨時用電分為二類,實行分類審批:
①一類臨時用電:大容量(本制度所稱大容量是指用電功率超過30KWH)臨時用電、接用臨時電源(特指配電板、盤、箱、柜等)、在受限空間內接用的臨時用電;
②二類臨時用電:除一類臨時用電外,其他臨時一次性接用位置固定的照明燈、潛水泵、砂輪機、電焊機等用電設備的情形。
4.5.3臨時用電安全規定
(1)從事電氣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電氣安全技術標準,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和檢修,必須執行《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GB3836.X)和《危險場所電氣安全防爆規范》(AQ3009)等國家有關標準及本公司有關規定。
(2)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本制度第4.1.3條第(4)款①或②項的要求。
(3)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等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可靠關閉并能上鎖。
(4)動力和照明線路應當分路設置;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5)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用電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6)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和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7)臨時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并能做到防雷、防靜電;臨時用電裝置(如臨時用電電源板、電源箱、電源柜等)設置在露天時,必須加裝遮雨設施。
(8)合理選用電氣設備,保持電器、線路的正常運行。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其危險性的不同和易燃易爆介質正確選用合適的防爆電器,避免電氣火災事故的發生。
(9)根據使用環境采用安全電壓供電,正確選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配備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按規定嚴格檢查設備和線路的絕緣性能,避免觸電事故的發生。
(10)架設臨時線路必須選用絕緣良好的電源線,裝設漏電保護器,并采取有關防止踩踏、碾壓和拖曳磨損等措施,用電單位作業完畢要及時拆除。
(11)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申請單位必須立即聯系電修人員拆除臨時電源,并簽字確認。除電氣專業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違規私自亂接亂拉,違者,將追究由此造成的責任。
(12)臨時用電單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用電或增加用電負荷、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將嚴肅進行責任追究。
4.5.4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臨時用電申請單位發起《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填寫臨時用電事項,開展相關的風險辨識和風險控制。臨時用電事項涉及大容量用電的,用電申請單位應當事先提交書面申請,報安環科有關領導核準。
(2)一類臨時用電由用電申請單位負責辦理《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電工組有關人員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報電工組班長審核、分管技術的領導審批。
(3)二類臨時用電由用電申請單位填寫《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有關事項,電工作業人員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環科負責審批。
4.5.4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一類《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由電工組負責歸口保管,二類《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單位負責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
(2)一類《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使用后留存電工組,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申請單位,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有效期限為15天,超過時限應當重新辦理。
4.6吊裝作業
4.6.1吊裝作業術語
(1)起重吊裝作業,是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2)吊裝機具,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6.2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重量分為三級:
(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100噸時;
(2)二級吊裝作業:40噸≤吊裝重物的重量≤100噸時;
(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40噸。
4.6.3吊裝作業前安全檢查
(1)一、二級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在三級吊裝作業中,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作業條件特殊情況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
吊裝作業方案應經過審批。其中,一、二級吊裝作業方案,由車間領導進行審核,報安環科審批;在三級吊裝作業中需要編制的吊裝作業方案,由安環科領導進行審批。
(2)安環科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吊鉤、葫蘆等各種機具應確保處于完好狀態,檢查應符合GB 6067;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同時檢查是否與帶電線路接觸,確保在吊裝中能保持安全距離。
(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4.6.4吊裝作業中安全措施
(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吊裝作業人員(包括指揮人員、起重工)必須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作業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必須遵守安環科相關規定。
(2)吊裝作業時,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起重吊裝指揮信號》(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5)任何人不得隨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時得到現場指揮長的批準。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6)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9)吊裝作業時,必須按機具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
4.6.5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的安全規定
(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2)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3)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5)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7)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8)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9)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10)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①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②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③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④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4.6.6司索人員應遵守安全規定:
(1)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2)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3)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可靠、牢固;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不應裝滿。
(4)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等輔助其就位。
(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4.6.7吊裝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3)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維護、保養。
(4)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4.6.8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過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4.6.9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吊裝重量小于10噸且不需要制定吊裝作業方案的吊裝,由吊裝作業單位與生產車間聯系做好安全措施,不需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2)對于二三級《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所在單位填寫《吊裝安全作業證》各相關內容,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交吊裝作業單位會簽,需要編制吊裝方案的,吊裝作業單位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兩份),并將《吊裝安全作業證》(兩份)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環科進行審批。
(3)對于一級《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所在車間填寫《吊裝安全作業證》各相關內容,經所在車間主任和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會簽,連同吊裝作業單位編制的吊裝方案一并提交安環科進行審核,報公司總經理進行審批。
(4)《吊裝安全作業證》及吊裝方案獲批準后,吊裝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及吊裝方案向作業人員交待清楚,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實施吊裝作業。
(5)吊裝作業單位應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不得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4.6.10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吊裝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一級《吊裝安全作業證》有效期限24小時,二、三級《吊裝安全作業證》有效期限5天。
4.7動土作業
4.7.1動土作業術語
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4.7.2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1)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
(2)《動土安全作業證》經動土所在車間提出,由公司安環科審批。
(3)動土作業涉及道路封路或半封路的,還須按公司有關道路封路的管理規定辦理《封路安全作業證》的相關手續。
(4)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5)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6)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7)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8)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9)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10)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②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 7059和GB 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③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④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⑤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⑥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⑦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11)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12)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13)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關要求。
(14)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并恢復地面設施。
4.7.3 《動土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動土申請單位填寫有關內容后交作業單位。
(2)作業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3)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由可能涉及地下隱蔽工程的有關業務單位或相關主管部門審核會簽,交安環科有關領導審批。
4.7.4 《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動土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4.8斷路作業
4.8.1斷路作業術語
(1)斷路作業:是指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道路作業警示燈:是指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
(3)作業區:是指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4.8.2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前,斷路作業申請車間應會同安環科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他重要車輛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2)斷路作業涉及動土的,須按公司有關動土作業的管理規定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相關手續。
(3)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4)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
(5)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6)斷路作業結束后,作業所在車間應當立即清理現場,拆除作業區、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安環科應及時現場驗收,恢復交通狀態。
4.8.3作業交通警示
(1)斷路作業所在車間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2)斷路作業所在車間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4)在夜間或雨、雪和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①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②警示燈設置高度符合GA 182的規定,應離地面1.5cm,不低于1.0m;
③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④應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4.8.4 《斷路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斷路作業所在車間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2)斷路作業所在車間逐項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有關內容后交具體作業人員。
(3)斷路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斷路作業人員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交回斷路作業所在車間。
(4)斷路作業所在車間收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經所在車間主任會簽意見后交安環科審批。
4.8.5 《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斷路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5
(一)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
1、安全科負責執行本制度;
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三)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2.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10米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3.安全科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后,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器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8.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6
1、制訂《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由設備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交動火項目負責人,不得空項。
3、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120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監察處復檢簽字后,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危險性較大的動火檢修項目,檢修單位也要指派專人監護。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檢修設備第一次動火仍按正常動火對待,以后的動火,則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并負責全面工作。
7、動火安全措施審批人:由設備所在單位主管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擔任。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8、凡分廠、工段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9、對于險情重大的動火工程,應指派多人進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醫務部門派人員駐防共同做好防護工作。
10、《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設備所在單位統一保存,特殊動火應上交安全監察處存查。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7
在動火檢修作業中,加熱、熔渣散落、火花飛濺可能造成人員燙傷、火災、爆炸事故,弧光輻射、觸電等也會對人體產生危害。應做好以下防護措施:
檢修作業前,聯系工藝人員將系統有效隔離,把動火設備、管道內的易燃易爆介質排凈、沖洗、置換。
分析合格后,辦理《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分級審批;取樣分析合格后,任何人不得改變工藝狀態;動火作業過程中,如間斷1小時以上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作業人員隨身攜帶。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清楚工作內容,特別是有關部門簽署的'意見。
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勞保用品,持有相應的資格證;在進行焊接、切割作業前,必須清除周圍可燃物質,設置警戒線,懸掛明顯標示,不得擅自擴大動火范圍。
動火作業應設監護人,備有滅火器;作業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動火現場。在甲類禁火區進行動火作業,項目負責人要按規定提前通知專業消防人員到現場協助監護。
進行電焊作業時,要檢查接頭、線路完好,防止漏電事故。
氣焊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氣瓶與動火點距離應保持在5 m以上,檢查氣管完好。
高處焊接、切割作業時,需安放接火盆,防止火花濺落;同時,要清除下方所有的可燃物,地溝、陰井、電纜等要加以遮蓋。
作業人員離開動火現場時,應及時切斷施工使用的電源和熄滅遺留下來的火源,不留任何隱患。
作業完成后,工完料凈場地清,做好現場的清潔衛生工作。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8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企業工業動火的基本原則、技術要求、分類等級及其管理內容與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陸上石油與天然氣勘探、開發、儲運、油田基本建設和其他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工業動火hotwork
在油氣、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和油氣容器、管線、設備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和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
3、2
置換displacement
用清水、蒸汽、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將作業管道、設備內可燃氣體替換出來的一種方法。
3、3
現場監督monitoring in fields
在動火作業中,按照動火措施進行施工現場檢查監督。
4、總則
4、1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范措施。
4、2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h,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作業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交底,并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二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d,三級、四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d。
4、3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應嚴格限制動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應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4、4油氣集輸泵站進行多處動火時,相連通的各個動火部位不應同時進行。上一處動火部位的施工作業完成后,方可進行下一個部位的施工作業。
4、5在動火作業準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生產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動火方案、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
4、6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指定動火作業監督人和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協調和管理,并檢查和確認動火措施的落實。
4、7動火施工現場應根據動火級別、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車。
4、8動火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5、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5、1動火分級原則
根據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工業動火分為四級。
5、2一級動火
a)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b)容量大于5000m3儲罐(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c)天然氣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d)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e)直徑大于426mm(含426mm)長輸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f)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g)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h)天然氣井井口無控部分動火。
5、3二級動火
a)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b)容量小于5000m3儲罐、容器本體及附件的動火;
c)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d)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e)容量1000m3~10000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f)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輸油碼頭及油輪碼頭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g)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內外設備及管線上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5、4三級動火
a)原油儲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動火;
b)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c)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
d)采油井單井聯頭和采油井井口處動火;
e)鉆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動火;
f)輸油(氣)干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的動火;
g)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h)制作和防腐作業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的動火。
5、5四級動火
a)在天然氣集輸站(場)、輸油泵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動火;
b)鉆井作業過程中未打開油氣屋、試油作業未射孔前,距井口10m以內的`井場動火;
c)除一級、二級、三級動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生產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動火;
6、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
6、1一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1),經二級生產單位主管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后上報,由局級安全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技術的局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6、2二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2),經二級生產單位生產技術部門、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后,報二級生產單位主管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6、3三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3),經二級生產單位技術、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后,報二級生產安全技術部門批準。
6、4四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4),經生產單位上一級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后,報生產單位上一級安全技術部門批準。
7、動火條件
7、1動火作業人員要求
7、1、1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7、1、2動火作業人員應遵守生產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執行“申請報告書沒有批準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的原則。
7、1、3動火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7、2動火監護人員要求
7、2、1動火監護人員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7、2、2動火監護人員應經過嚴格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2、3動火監護人員應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會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知應急預案。
7、2、4動火監護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7、2、5動火過程中若發現異常情況,動火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員停止動火,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7、2、6動火完工后,動火監護人員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7、3動火監督人員要求
7、3、1動火監督人員應經過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志。
7、3、2動火監督人員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7、3、3動火監督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7、3、4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申請報告書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制止動火。
7、3、5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停止動火。
7、3、6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收回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并報告安全管理部門。
7、3、7動火監督人員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動火完工后,動火監督人員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7、4機具要求
7、4、1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的要求。
7、4、2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7、4、3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指定安全區域內。
8、動火作業要求
8、1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8、1、1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超過1h后,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8、1、2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由生產單位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8、1、3應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m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8、1、4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8、1、5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8、2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8、2、1凡需要動火的儲罐、容器等設備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和氮氣濃度檢測分析。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8、2、2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8、2、3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8、3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8、3、1進入設備、設施及油罐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復查,測試合格后方可入內。
8、3、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8、3、3制定應急預案,并有專人監護。
8、4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8、4、1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并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索。
8、4、2在架空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8、4、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8、5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8、5、1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8、5、2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人員逃生。
8、5、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8、6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9
為加強天燃氣設施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確保向用戶安全正常供氣和天然氣工程順利進行,特制定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范圍
凡是從事下列工作均屬動火作業,都應辦理動火作業票,認真執行本制度
1、在已運行的天然氣管道、設施、運行設備上進行能產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電、氣焊、使用噴燈熬瀝青、鐵器工作鑿擊、使用砂輪等。
2、在上述設施上進行高壓電氣試驗,進行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工作。如高壓氣體噴射、能產生熱輻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鐵等。
3、在與帶氣管道設施連接尚未置換通氣,但中間無盲板隔離的管道設施上進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項工作。
4、在門站內,調壓站室內,天然氣閥井內等類似爆炸危險場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鑿擊建筑物構件、噴砂、噴鍍、非防爆電氣作業等。
二、動火作業的申報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的申請
①公司所屬部門進行動火作業,由負責動火部門提出動火作業申請。
②新老用戶新增用氣項目或用氣設備、輸氣管線維修等需進行動火作業的,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寫危險作業票。
2、動火作業申請的報批時間
①凡屬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3-5天提出申請。
②凡屬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3天提出申請。
③凡屬三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天提出申請。備注:在搶險等緊急動火作業時,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后,可以一邊進行作業,一邊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票的填寫
①危險作業票一式三聯,經全部審簽后,一聯交調度中心,一聯交安全處,一聯留動火部門自存。
②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申請部門擬定,并須畫出作業有關的系統簡圖,表明具體作業部位,寫清作業的具體內容,經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審簽后,危險作業票才可申報。 ③凡屬一級動火作業項目的,還需附上書面施工方案。
三、動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是指直接在帶氣設施上進行的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須經總公司批準,并有安全處增派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2、二級動火作業是指在帶氣設備區域內及其他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須經公司批準,并有安全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3、三級動火作業是指在非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三級動火作業可由生產運營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層單位負責實施執行。
四、動火作業的安全實施
1、一切動火工作都應根據動火作業現場情況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設施,在任何動火之前必須完成。
①動火執行人必須向作業所在運行管理部門當班帶班人或動火監護人交驗動火作業票,確認審批手續齊全,并在現場重新明確動火部位、任務、系統隔離范圍、方法。
②消除附著在動火工作內外的易燃或高溫時會分解出有毒氣體的物質和動火點周圍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范圍內的明火、易燃物質及清理無關人員、畜生等。
③備有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保持現場聯絡和通道暢通。
2、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放散動火作業時,必須建立以放散點或動火點位中心,半徑20米的安全作業區,并有專人警戒。
3、凡進行帶氣不置換動火作業,要嚴防出現負壓混入空氣,帶氣管道設施必須保持200pa—600pa的壓力。
4、凡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不帶氣動火作業,或在爆炸危險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應采取斷開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斷氣源,認真檢查現場附近有無水封、安全閥、閥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氣進入現場,動火現場通風良好,空氣中天然氣含量必須低于0.5%(體積比),嚴禁用明火試漏和試驗現場是否有可燃氣體。
5、動火安全區內不準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刷漆等易燃液體作業。
6、動火使用的設備、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齊全、完好。禁止帶氣管道等作為電焊二次線使用。電焊機、乙炔氣瓶、氧氣瓶相互間距應在7米以上,其余動火點或放散點的距離應在10米以上。
7、動火作業及各項的執行由工作負責人統一進行指揮。要遵守有關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作業單位、監護單位共同執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須共同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始動火作業。
8、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動火時間、范圍、安全措施等執行作業,不得擅自改動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圍和超期動火。
9、在進行動火作業時,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動火作業時間或擴大系統隔離范圍時,須向有關部門請示,經批準后,按新批準的作業時間或系統隔離措施執行。
10、現場監督和監護人員,有權責令停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操作人員如認為措施不完善或指揮有誤,有權拒絕動火作業。
11、作業中途中斷動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現場監護。恢復動火作業前必須重新檢查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過5級風以上或攝氏零度以下天氣不宜進行露天動火作業。
13、動火作業結束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共同對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余火,工完場清,督促系統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并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動火單位要存留作業票備查。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0
物業轄區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工作程序
1.在管理公司區域內因施工需動火的工程,原則上應報消防局審批,特殊情況下,在管理公司辦理動火手續,施工單位動火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監督其動火完畢后立刻清查現場。
2.在經批準的重點部位動火(變壓器室、配電房、汽車庫、發電機房、樓層等處),動火必須做到'七不、一清'。
3.動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b)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c)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d)凡盛裝國油類等易燃的容器,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有的油質不動火;
e)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動火;
f)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g)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
然后離開現場。
5.相關記錄
1)《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
2)《消防演習記錄表》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1
1.1凡在電廠和收儲站區域內的任何部位需動火作業的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
1.2承擔施工動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動火作業前填報《動火作業申請表》。
1.3大型動火作業要經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科同意,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動火。
1.4動火作業現場,施工單位需指定專人負責現場安全。
1.5用電焊機作業的焊機地線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設備或管道上。
1.6在動火作業的過程中,發生事故時,必須馬上采取措施處理,并及時報告監控中心。
2.1動火前必須通知保安人員,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2.2動火前“八不”:
1) 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2)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設備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留的油質不動火;
5)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 在儲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物的不動火;
7)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8) 未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2.3動火中“四要”:
1) 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 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 引發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4) 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2.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作業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作業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方能離開現場。
2.5保安員每小時到現場檢查一次,制止不安全行為,將情況記錄在巡檢記錄本上。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2
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氣割或采用酒精爐、煤油爐、噴燈、砂輪、電鉆等工具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從統計數據發現,大量的施工現場火災均是由于動火作業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動火管理缺失和動火作業不慎,引燃動火點周邊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規程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焊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即:IC卡。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二、《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和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的動火作業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能適用在一個動火地點、設施。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設施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
4、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審批后的動火時段延長,應辦理延續手續。
6、《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能轉讓、涂改,不能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三、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進設備內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2、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8、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9、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10、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1、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1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15、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16、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17、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8、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四、人員職責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
實施動火作業車間領導或外委項目負責人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
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須核實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前應主動向監火人呈驗《動火作業許可證》,經雙方簽名并注明動火時間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地點、設施管理權限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掌握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擔任。未劃分管理權限的地點、設施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指派監火人。
監火人必須持公司統一的標志上崗,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期間,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安全監督員
實施動火作業單位和動火地點、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5、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門。
2工業及民用煤氣、氧氣生產設施(儲罐、容器等)和輸送管道的動火作業由安全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3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由消防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4審批人在審批動火作業前必須熟悉動火作業現場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動火分析,審查動火等級、安全保障措施。在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批準。
五、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設施,禁止動火;
六、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1、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4、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5、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7、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
8、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3
第一條 目的
為保證人身、設備和生產安全,對從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設備和場所等安裝檢修時動火作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職責要求及《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管理。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第三條 術語和定義
1、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性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指生產和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包括:環氧乙烷生產裝置區及罐區、液化氣站、空分車間、合成車間、液氨站、硫磺庫等。
第四條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禁火區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1、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照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易燃管道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二級動火作業:
(1)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2)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大小,經安環部和分管生產安全副總經理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第五條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以下簡稱《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和《高處安全作業證》等并執行其相關規定。
(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消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地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的、適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第2條規定執行。
(4)凡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
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含氧量不得超過15%。
(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8)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離措施。
(9)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
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的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11)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嚴禁臥放;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點距離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12)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動火,必須根據物體和氣體各自的性質,先置換、清掃,達不到燃燒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14)在有毒物品、氣體容器和設備上檢修作業時,必須穿帶專用勞動保護用品,在有關職能人員的監護下進行。
(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設備上,安裝檢修完畢后,立即根據各自的性質,進行通蒸汽、水、壓縮空氣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進行耐壓和防漏檢驗。如遇不合格,應重新檢修,直至合格為止。
(16)在安裝檢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發生,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進行作業。如無能力排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
(17)各使用液化氣體和氧氣的車間要定期安排本車間的有關人員,每周對流經本車間和本車間使用的液化氣體、氧氣管道、容器等進行防泄漏檢查一次,如發現問題立即進行整改,并做好詳細的檢查、維修記錄。
2、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在符合第1條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特殊危險動火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任、安全員、安全環保部處負責人、公司主管領導或技術總監必須到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3)動火作業前,動火單位應通知質量技術部工藝辦、設備辦及有關部門,使其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的變化,使系統內壓力不低于98Pa(100mm水柱)。否則,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第六條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取樣點,應由所在車間的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取樣與動火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
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體積百分數)。
第七條 職責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
(1)負責到安環部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負責動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3)應在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
(1)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3)應隨身攜帶《動火證》。
3、監護人
(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2)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
在動火期間,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3)在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4)應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區域單位負責人
(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負責動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2)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3)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安環部安全巡查人員: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有違反規定,由安環部按照有關考核規定作安全考核扣分處理;如造成人身設備事故和財產損失,公司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6、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7、動火作業審批人
動火作業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
(1)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八條 動火證的管理
1、辦證人必須按照《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辦理好《動火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3、《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4、《動火證》一式三聯,一聯由安全環保部留存,一聯由動火區域單位留存,一聯由動火現場作業人員持有備案。《動火證》保存期至少為1年。
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分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審批,二級動火作業和一般禁火區的《動火證》的審批由安全環保部部長或安全主管負責。
6、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
7、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8、《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第九條 考核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和考核。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處理。
第十條 禁火區分類
1、特殊禁火區
(1)事業部環氧乙烷、液氨等儲存罐區內的所有設備及距離該罐區5米內的場所。
(2)合成車間所有的設備及距離該車間5米內的場所。
(3)所有盛裝易燃易爆物品和氣體的管道和容器。
(4)在環氧乙烷管道上部需要動火作業,不論高度多少,必須辦理動火證,下部5米內屬一級禁火區,不辦理動火證不得在此范圍內動火作業。
(5)環氧乙烷事業部生產裝置區內的所有設備、管道及距離該裝置區5米內的場所。
(6)環氧乙烷及液化氣儲存罐區內所有設備管道及距離該儲存區5米內的場所。
(7)乙烯和乙醇儲存罐區內的所有設備管道及距離該儲罐區5米內的場所。
(8)變電站高壓室、低壓室、控制室及電纜溝等場所。
(9)環氧乙烷事業部空分車間內的所有設備及距離該車間5米內的場所。
2、一級禁火區
(1)公司所有的原材料倉庫、五金倉庫等。
(2)距離事業部環氧乙烷、液氨等儲存罐區5米之外至15米之內的場所。
(3)硫磺倉庫及距離該倉庫5米內的場所。
(4)環氧乙烷事業部生產裝置區5米以外至15米以內的場所。
(5)事業部除合成車間外的其它生產車間。
(6)廠區電纜橋架。
(7)事業部環氧乙烷、液化氣、乙醇儲存罐區5米之外至15米之內的場所。
(8)事業部空分車間5米之外至15米內的場所。
3、二級禁火區
(1)除去特殊禁火區、一級禁火區規定的區域以外的所有生產區域。
(2)公司的分析化驗室及環氧乙烷事業部辦公樓及周邊區域。
第十一條 附則
1、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法規執行。
2、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4
企業標準化――動火作業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
1、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
2、責任
2、1、安全組負責執行本制度;
2、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3、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XX廠。
4、內容
4、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4、2、在廠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電器制品廠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組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安全組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后,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4、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筒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4、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4、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組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4、7、安全組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4、8、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5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設施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火災事故發生,使動火操作做到規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動火等級劃分,按動火的危害程度及影響范圍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我公司天然氣次高壓管網、城區中壓管網、站場生產區、閥室的工藝管網和壓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蝕有毒有害物品而無法隔離的庫房等處的動火操作。
2、二級動火:站場區內非天然氣系統、中低壓調壓站(柜、箱)內的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低壓燃氣管道上的動火作業。
第三條 審批權限及手續
1、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生產運行部經理審核后,報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調度指揮中心審批,然后再報公司生產副總、總經理批準,并由動火作業提出部門存檔。
2、三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生產運行部審核后,報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調度指揮中心審批,然后再報生產副總批準,并由動火作業提出部門存檔。
第四條 動火申批表的`內容
1、動火內容及目的。
2、施工動火日期、時間、級別、操作方式
3、動火作業方案:
①地點范圍、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圖(包括施工場地平面工藝圖,動火作業點)、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組織分工包括:所有負責人及成員的職責分工。
③施工器材設備及材料。
④作業程序包括:文字評述,對作業程序的安排。
⑤動火安全措施。
⑥審批部門簽字,領導審批意見。
第五條 監護
1、動火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在動火現場同時設監護人,共同監督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行使監督權。
2、動火前要做動火分析,嚴防易燃易爆氣體泄漏,動火現場的可燃氣體濃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動火,動火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30分鐘,分析頻率由批準動火人決定,分析人員對分析數據負責。
3、非動火工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施工現場。
4、動火現場5米內應做到無易燃物、無積水,便于施工人員在危急情況下迅速撤離。
5、動火現場應按照安全要求配備和布置消防設備和器材。
6、氧氣瓶與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準放在室內走廊或電線下面。
7、動火完工后,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沒有火種存在后方能離開。
8、遇有五級以上大風(含五級)和陰雨天氣不準動火,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現場情況制定具體操作細則。
第七條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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