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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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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15篇【通用】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15篇【通用】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1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xx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部門、各單位和外委施工單位。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是指生產和輔助生產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基建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產隱患分為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建設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職責權限。

  一、公司總經理對所屬各生產、建設單位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二、各二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各分管礦(廠)長、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監察部監督檢查重大隱患的整改治理進度。公司其他業務部門負責實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

  四、各駐礦、廠、處安監處(站)協助各二級單位負責人監管安全生產隱患的日常監管工作,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

  第五條生產、建設單位將生產、建設項目、場所、工程發包、設備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嚴禁以包代管。生產、建設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安全生產隱患,均有權向公司安全監察部和有關業務部門報告。執行公司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安全監察部接到隱患報告后,要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業務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并跟蹤到隱患得到治理。

  第七條隱患排查與治理所需的資金由公司及二級單位從專項資金中解決,要保證有充足的資金整改治理隱患并落實到位。

  第八條安全生產隱患分級。

  隱患分級:按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程度不同,將隱患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礦(廠)、部解決不了,須經集團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科(隊)、車間(工段)解決不了,須經礦(廠)、處解決的隱患。

  c級:由科(隊)、車間(工段)和生產業務部門可以解決的隱患。

  第九條安全生產隱患確認與上報。

  一、各二級單位每月一日前要將上月的a、b級隱患呈報公司安監部,并提出整改意見,經安監部確認安全隱患后,每月將隱患報表上報集團公司和地方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并負責督察治理進度。

  二、隱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須每次都報,直至隱患整改治理完成,對于不報隱患的單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費用。

  第十條安全生產隱患整改。

  一、隱患整改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公司總經理、礦(廠)長全面負責;分管經理、分管礦(廠)長、各級總工程師組織各業務部門對隱患要抓緊整改,做到五落實,既項目落實、設備材料落實、資金落實、時間進度落實、責任落實。

  二、對于一般隱患,由各單位(車間、廠、科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隱患,要制定并實施隱患治理方案。重大隱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生產、建設單位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單位要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要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情況時,要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

  五、公司安監部及各駐礦、廠、處安監處(站)要對隱患進行跟蹤監督檢查,直至隱患徹底整改解決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條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當時不能立即排除的隱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決。對隱患無防范措施的場所或單位,要堅決予以停產整改。

  第十二條生產、建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將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在xx集團公司。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2

  一、煤礦企業是安全建立的'職責主體,也是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主體,務必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二、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隱患經信息治理員匯總統計,按一般隱患、重大隱患進展分類匯總編號報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經每日安全碰頭會討論,制定隱患整改目標、整改人員、整改范圍、整改時限,責成一相關負責人員領號催促落實,跟蹤檢查有關防范和監控措施落實狀況,準時把握重大隱患整改善度,催促整改科室按整改方案對重大事故隱患進展治理,徹底消退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畢后,應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復工申請,驗收合格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恢復建立經營和使用。整改完成公示后,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予以驗收銷號,全過程登記建檔,同時,嚴格根據有關規定以書面形式報縣局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三、信息治理員要對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整個過程建立檔案,明確登記檢查時間、檢查地點、所檢查出的問題、隱患編號、整改時間、整改要求、整改督辦人和整改完成銷號狀況。

  四、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工作要求全礦各科室嚴格根據程序要求進展,堅持誰整改、誰督辦、誰負責。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3

  第一條為規范和指導煤礦企業(含煤炭為非主營業務的企業)和煤礦(包括生產、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煤礦)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進一步加強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構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防范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煤礦企業和煤礦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

  (二)事故隱患分級管控標準和機制;

  (三)風險預控和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記錄報告、安全監控、督辦驗收等工作機制;

  (四)信息管理體系;

  (五)資金保障、通報監督、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保障制度。

  第三條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下同)到每位作業人員,覆蓋各部門、各單位、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明確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確本單位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上報和督辦、驗收等工作的責任部門。

  將所屬煤礦整體對外承包或托管的煤礦企業,應當在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承包(托管)合同中約定本企業和承包(承托)單位在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責任,督促承包(承托)單位按規定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4

  車間主任工作標準:

  1、傳達調度會精神和工作生產任務。帶領本車間所有人按時完成任務。

  2 、針對裝置上在實際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自己的整改計劃。以及裝置停工后需要做的檢修計劃。報主管部門審核。

  3、組織本車間人員學習安全知識,進行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確保安全生產。

  4、宣傳企業文化,貫徹執行本廠廠規廠紀,培養職工的職業道德,提高職工的素質。

  5、督促本車間人員愛護本車間公共財物;不亂丟工具等。節約生產成本,降低生產消耗,提高節約意識。

  6、督促本車間職工熟練掌握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工藝流程,工藝指標,開停工方案,提高職工工作水平。

  7、做好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搞好職工間的團結。加強集體意識,提高職工的工作效率。

  工藝副主任的工作標準:

  1、督促本車間職工遵守勞動紀律,遵守生產制度,按時進行巡檢,認真填寫生產操作記錄。

  2、對裝置生產中出現的事故,分析其產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或合理建議。

  3、對生產過程遇到的實際問題,要及時解決。不能及時解決的上報主管領導。

  4、督促職工學習和鞏固事故預案,提高職工解決裝置上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操作水平。

  5、督促職工加強學習生產知識,努力提高操作技能和實際分析能力,確保生產平穩。

  6、挖掘生產中問題,提高整改措施,節能降耗,降低生產成本或優先生產條件,上報主管部門。

  7、督促本車間職工,按開停工方案上的開停工程序開、停工。按操作規程操作,嚴格工藝指標。保質保量的完成公司下達的生產任務。

  設備主任的工作標準:

  1、提高裝置上各設備的維護工作。經常檢查設備是否有方案。

  7、對裝置停工后需要進行檢修的各設備,列出詳細的資料,上報主管部門,檢修時所需要的各種材料盡早上報。

  工藝員工作標準:

  1、配合車間主任,副主任的工作。完成車間下達的各項任務。

  2、督促員工正常生產,按時巡檢,認真填寫記錄。保持工作環境的衛生。

  3、熟悉本裝置的生產工藝,對生產中遇到實際問題及時想法解決。特殊問題不能解決的上報車間或上級主管領導,請示解決方法。

  4、對裝置實際運行出現的故障或問題,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議,上報上級領導部門。

  5、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各設備,避免誤操作損壞設備,經常對設備進行檢查。

  安全員工作標準:

  1、組織職工學習安全防護知識,嚴格遵守安全生產41條禁令,遵守消防法規。

  2、新員工上崗執行廠級、車間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后,并經崗前培訓后上崗。

  3、指導職工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撲救初起火災,會具體使用各種滅火方法,會疏散群眾和正確撥打火警電話119。

  4、嚴格執行動火票制度,確認動火處的安全性,堅持沒有動火票不動火,防火措施沒落實不動火,監火人不在場不動火的“三不動火”原則。

  5、督促員工進入生產區,遵守安全規定,穿工作服,戴安全帽,戴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工作時不穿釘子鞋,高跟鞋,露腳趾涼鞋。

  6、對生產中安全上的重點部位。要經常巡檢,確保生產的安全,禁止超溫、超壓、冒罐等操作的發生。

  班長的工作標準:

  1、根據車間下的生產任務,領導全班人員按計劃完成。

  2、帶領全班,熟悉掌握本裝置生產工藝,開停工方案,操作規程,事故預案。

  3、認真貫徹執行廠內和車間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按時經行交接班。

  4、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問題,有領導者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2、工段長、班組長、工位長有責任對所屬員工進行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對新進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定專人進行幫帶,傳授技能,保障安全。建立班組聯保互保安全網絡體系,以保障班組安全作業。

  3、工段長、班組長、工位長對安全工作環境有主動監控和隱患消除的責任,對于無法解決的問題應逐級上報并協助解決。

  4、工段長、班組長、工位長每天應對員工安全作業情況、勞保用品使用情況進行監控,對員工因身體或疲勞作業等原因無法進行原來的`生產作業時,應給予適當的調配以保障員工作業安全。對于無法進行協調的應主動的進行上報,尋求上級幫助安排解決。

  5、工段長、班組長、工位長有責任對本單位設備、工具的安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控。對出現的違章作業情況有權進行制止和主動予以消除,對無法進行的正常管理有主動進行上報的義務。

  6、工段長對本工段安全生產情況負有監管責任,要對員工的安全、健康負責。對工段內違章作業、違章操作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檢查安全防護用品使用情況。領導本工段班組開展安全活動,推廣安全生產經驗。

  二、安全考核項目:

  工段、班組、工位每個月被公司、車間檢查以下問題:

  1、存在隱患未主動消除、上報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2、隱患未在規定時間內排除。

  3、員工違章作業、違章操作設備、工具、車輛。

  4、設備、工具等安全裝置不全或損壞后不及時進行維護、維修繼續使用的。

  5、新進員工未進行安全培訓進行上崗作業的。

  6、新進員工未定老員工進行監護和幫帶。

  7、員工勞保用品使用不當。

  8、公司、車間規定的其他違章行為。

  三、安全獎懲和考核:

  車間每年拿出部分撥款和安全考核罰款成立安全管理基金,對安全工作管理較好的工段長、班組長、工位長、員工進行獎勵。對于安全管理效果較差的工段長、班組長、工位長進行考核和處罰(員工的安全管理和考核由工段長、班組長、工位長進行)。班組長、工段長的獎懲和考核:設立安全積分,制定工段長、班組長、工位長年度安全分考核制度。對年度安全分被扣完的工段長、班組長進行下崗處理。(工段長每年安全分60分,班組長、工位長每年安全分30分。)

  1、對于公司、車間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每次對班組長、工位長扣除1-2分,出現安全事故的班組、工位扣除安全分3-5分。工段長連帶50%的進行扣分。

  2、安全分每月公布一次。對本月沒有扣分的工段長每月200元安全基金獎勵,扣分在3分(不含3分)以下的每月100元安全獎勵。扣分超過5分(含5分)的,除扣發安全獎勵另外每多扣1分進行100元經濟處罰。對本月沒有扣分的班組長、工位長每月100元安全基金獎勵,如出現扣分則扣發當月安全獎勵,扣分在3分(含3分)以上的,每多扣1分給予100元經濟處罰。

  3、車間安全管理實行季度評比,每3個月對安全管理較好的1個工段長,9個班組、工位長(A、B、C、F、吊裝、準備、備料、試交、特改)進行季度安全獎勵,每人每次300元。(本季度出現安全事故的工段、班組、工位將不得參加本項評比)。

  4、對員工的安全獎勵:車間積極推行員工對安全隱患的主動排查、自主消除,多提安全合理化建議的自主安全管理制度。每月20日班組對本班組內安全隱患消除和安全合理化建議搜集情況進行上報。經工段、車間對實際效果進行確認后,車間每次予以100-200元的獎勵。為積極推行此項活動的展開,每三個月對此項獎勵獲得最多的工段車間給予500元的工段組織獎。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5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的相關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做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鞏固和提高我合同段的安全目標,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標

  在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和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活動的基礎上,突出重點,深入排查治理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事故隱患,認真落實交通部提出的“兩項達標”,做到“四項嚴禁”,建立和完善“五項制度”要求,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和機制建設,以治理安全隱患為重點,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為目標,推動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長效機制。

  二、隱患排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法》

  (四)《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

  三、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則

  按照“排查要認真、整治要堅決、成果要鞏固、杜絕新隱患”總體要求,堅持統一部署與分級實施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行政手段與經濟手段相結合、短期治理與長期規范相結合,對建設項目全面覆蓋,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四、排查治理范圍和檢查類型

  1、排查治理范圍:整個工程項目。

  2、檢查類型:

  定期安全生產檢查:通過有計劃、有組織、有目的的形式來對施工現場的檢查,有深度,能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周期根據我合同段實際情況,確定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綜合安全大檢查。 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每月采取個別的、日常的巡視方式來對現場施工過程中進行經常性的預防檢查,能及時發現隱患并及時消除,保證施工正常進行。項目部領導、安全員等不定期下工地檢查,并形成記錄。

  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后安全生產檢查:根據季節變化,按事故發生的規律對易發的潛在危險,突出重點進行季節檢查,如冬季防凍保溫、防火、防煤氣中毒;夏季防暑降溫、防汛、防雷電等檢查。由于節假日前后,職工注意力在過節上,容易發生事故,因而在節假日前后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

  專項安全檢查:對某個專項問題或在施工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問題進行的單項定性或定量檢查。如對危險較大的在用設備、設施,作業場所環境條件的管理性或監督性定量檢測和檢驗則屬專項安全檢查。專項檢查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專業要求,用于檢查難度較大的'項目。通過檢查發現潛在問題,研究整改對策,及時消除隱患,進行技術改造。我標每月應各做一次消防安全、用電安全專項檢查。

  五、排查治理內容

  1、制度措施制定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2、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和使用情況。

  3、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與落實情況。

  4、設計文件中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技術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

  5、施工專項方案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6、施工設備檢測檢驗情況,電氣設備、特種設備等的運行記錄和檢測記錄。

  7、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8、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9、施工企業“三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是否達100%。

  10、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

  11、高邊坡工程、支擋工程坍塌、高處墜落等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12、邊通車邊施工工程、交叉施工的工程等衍生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13、施工臨時用電、生活用火使用不當引發的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六、排查治理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個結合”:一是與安全專項整治結合起來,狠抓薄弱環節,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二是與日常安全生產監管結合起來,完善應急體系,建立長效機制;三是與安全檢查結合起來,聯合各職能部門開展抽查,加強督促指導;四是與強化安全管理和技術進步結合起來,強化安全標準化建設和現場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夯實安全管理基礎。

  七、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和上報

  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項目部對分管領域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上報實行排查上報責任制。

  1、對部門和個人通過各種途徑上報的事故隱患,應及時按規定進行查實,并認真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及企業進行整改。

  2、項目部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清除各類事故隱患,尤其要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

  3、項目部對重大隱患或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要及時采取必要的臨時安全措施,并立即上報項目經理,由項目經理負責協調解決;項目經理不能解決的應隨時上報公司負責人,召開領導辦公會議研究解決措施;公司無法解決的,應立即上報上級部門。

  4、項目部要建立健全事故隱患,將群眾舉報、檢查發現、上報等各類事故隱患的發現、隱患具體情況、采取的措施、監管責任人、整改結果、復查時間等逐條進行詳細記錄;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檔案,將分管領域危險源數量、類型、所在單位、具體位置、危險程度、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監管措施、管理責任人、監管責任人、檢查時間等詳細登記。

  5、辦公室對事故隱患進行定期匯總向項目領導匯報,并對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督查。

  6、對事故隱患未履行職責,不認真監管或未按規定上報各類隱患,發生問題,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及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深刻認識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義,項目部領導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將工作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做到各個環節責任到人,凡是由于隱患排查工作不認真、疏漏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結合項目建設工程情況,建立監督激勵機制,公布隱患舉報電話,強化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加強節假日、重大活動其間及極端天氣多發季節的值班和檢查,及時溝通和掌握安全隱患治理活動進展和動態趨勢,推動個階段任務的開展實施。

  八、本制度公布之日起實施。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6

  第一條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改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道路運輸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運輸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根據危害及整改難易程度實行分級認定,事故隱患一般分為兩個等級: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或及時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止經營,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企業中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認定。

  第四條道路運輸企業事故隱患實施認定的主體為行業管理部門或道路運輸企業。行業管理部門認定,是指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對道路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監管行為時,根據事故隱患認定標準做出的認定行為;企業自我認定,是指道路運輸企業自身在安全管理活動中,根據事故隱患認定標準,查找事故隱患,并做出相應認定的行為。

  第五條事故隱患的認定工作應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杜絕形式化。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一般事故隱患:

  (一)制度制訂和執行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訂不完整;

  2.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書未完全簽訂到位;

  3.未完全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實行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

  4.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次數未達到要求,整改落實不到位;

  5.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未達到相關規定標準;

  6.應急預案中車輛、人員、設備、資金等落實不到位;

  7.季節性安全管理工作未做專門部署;

  8.未實現有效的車輛、人員檔案管理;

  9.對車輛、旅客或危險貨物未投保相應的法定保險。

  (二)安全管理機構建立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1.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但未完全明確安全管理機構職責和要求;

  2.安全管理機構網絡不明確,相應人員落實未完全到位。

  (三)人員管理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1.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數量、持證率不符合規定要求;

  2.有聘用無相應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行為;

  3.各類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崗位培訓次數未達標;

  4.未對長途客運和危險品運輸駕駛員實行有效監管,不能保證必要休息時間;

  5.未采取有效措施對運輸違章和交通違法行為的駕駛員進行教育處理。

  (四)車輛管理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1.未嚴格進行車輛維護和安全例檢;

  2.未在有效日期內辦理車輛技術等級鑒定及年度審驗手續;

  3.未正常使用已安裝的GPS或汽車行駛記錄儀,對車輛行車過程動態監管力度不夠;

  4.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未按照要求安裝標志燈、標志牌情況。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未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2.未專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雖設立安全管理機構,但未明確職責的;

  3.無安全管理人員崗位或雖設有安全管理人員崗位,但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5.企業采取承包經營未明確發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的;

  6.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檢測不合格、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相應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參加營運的;

  7.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8.未按照站級標準要求實行行包安檢、出站門檢和車況門檢的;

  9.違反規定運輸國家禁運、限運物品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險因素的。

  第八條各級運管部門在安全生產檢查和企業安全生產自查中發現依據本辦法認定的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隱患,有權向行業主管部門舉報。主管部門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后,應立即組織核實和認定,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條本辦法所指道路運輸企業包括道路運輸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

  第十一條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事故隱患認定有規定的,按照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7

  為加強我公司煤塵治理,防治煤塵事故,依據有關規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礦井主要巷道每隔10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

  2、防塵管路安設平直,吊掛堅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設彎頭不拐死彎,接頭嚴密不漏水(滴水成線即為漏水)。

  3、井下務必有完善的.噴霧裝置,并實現自動化,霧化好,靈敏牢靠,使用正常。

  4、凈化通風實現自動化,采區進、回風道、主要進風大巷及進風井都務必安裝凈化水幕,并實現自動化,水幕應封閉全巷道斷面,靈敏牢靠,霧化好,使用正常。

  5、定期沖刷積塵,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沖刷一次積塵,大巷刷白、沖刷粉塵都要有記錄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毫米連續長度超過5米的煤塵積累。

  6、隔爆設施標準化,隔爆設施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安裝質量務必貼合規定要求。

  7、放炮前、后務必沖洗煤幫。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8

  一、以道路隱患排查和整治為重點

  大隊組織民警對全縣轄區內“公路渡口、國省道平交路口”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每一個排查的重點路段逐一建立隱患排查檔案,收存排查圖片,按照道路危險程度分為“特別危險、較危險、危險”三個等級,制作隱患分析研判報告,確定安全隱患等級,并提出整改建議,按照“先易后難、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分類報送當地政府督導交通、公路部門進行整改,對于一時難以整改的,積極采取交通管控、告知警示等預防措施。同時,對于未設置明顯警示標識、主干道路中波形護欄損壞,標線缺少,標志缺失的進行統計,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函告并協調交通部門及時修復和修繕;對未向相關職能部門書面、未履行交警應履行的職責的,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律責任倒查。

  二、以重點車輛和駕駛人員為重點

  20xx年12月25日,竹山縣一拖拉機失控,將一面包車撞入水庫致5人溺水死亡。為切實汲取這次意外事故的沉痛教訓,杜絕此類事故在道路上發生,大隊組織民警對轄區拖拉機、面包車、客車駕駛人員進行一次清理排查,并對違法駕駛人員進行一次集中教育。會同交通、安監部門對客運企業、客運場站進行一次隱患排查,重點對車輛安全技術情況,安全責任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車主或企業立即整改。同時,組織民警深入危化品運輸企業和中小學校幼兒園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減少違法運輸危險品違法行為和非法校車、社會車輛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等違法行為。

  三、以路面行車秩序為整治重點

  大隊在認真分析和總結歷年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的特點后,以“定點嚴查、流動巡查、錯時檢查”的方式,加強路面管控,整治各類機動車輛超員、超速違法行為,并嚴格落實抄告制度。同時,積極協調全縣18鄉鎮(場區)加強農村道路管理,嚴格查處低速貨車、拖拉機、三輪車、摩托車等違法行為,整治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突出問題;嚴厲查處超員、超速行駛、涉牌涉證,重中型貨車、面包車、小型客車等違法行為,整治路面行車秩序突出問題。

  四、以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為重點

  大隊依依托交通安全宣傳“五進”工作,創新宣傳方式,豐富宣傳內容,大力開展形式多樣、主題鮮明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在轄區“公路渡口、國省道平交路口、客運場(站)、鄉鎮主要街道”等人流車流聚集場所及民警各執勤點懸掛宣傳標語、擺放展板、設立宣傳站、發放宣傳材料等方式大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活動,切實提高交通安全宣傳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隱患及治理對策、措施、責任單位等信息,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在全社會形成“人人關心交通安全、人人維護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圍。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9

  根據煤礦安全生產實際要求和國務院(446)號令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最大限度地消滅事故隱患,杜絕重、特大事故,消滅死亡事故,減少輕重傷事故發生,做到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我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

  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方式

  1、礦每月定期組織召開安全辦公會和安全生產委員會,重點分析和排查礦井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2、礦堅持每月2次對全礦井及地面單位部門進行安全大檢查。

  3、礦級領導每天對全礦作業點及各系統進行監察、督促。

  4、各隊隊長天跟班作業,對現場安全工作督促、檢查、落實并匯報情況。對現場安全工作隨時自查,并現場落實整改。

  5、紀律要求:各級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否則按照《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的相關規定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主要內容

  按照國務院(446)號令來對照排查我礦的主要安全生產隱患:

  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2、瓦斯超限作業;

  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6、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層越界開采;

  8、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11、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12、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

  13、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14、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三)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形式

  按照上面“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方式”和“排查主要內容”,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隱患按照下列形式落實整改:

  1、現場停產整改。對現場發現的要危及作業人員的生命和我礦財產安全的,必須立即進行現場停產整改,并落實專人現場負責監督,整改合格后方能恢復生產。

  2、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不馬上危及作業人員的生命和煤礦財產安全的,由安全、生產職能部門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并注明整改措施、整改時間、整改負責人和監督人,到期組織生產、安全職能部門相關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3、對煤礦安全生產系統上需要整改和完善的,由礦組織召開專門的安全辦公會進行研究整改方案、措施、時間、執行整改人員、整改資金等進行專項整改。

  二、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隱患處理的相關規定

  1、對現場檢查的安全隱患,安排落實處理的,不聽指揮的,勒令處理,并按獎懲條例,按違章處罰。

  2、對限期安排落實處理的',未按期整改處理完,停止工作,勒令處理,并追究原因和責任,并按相關獎懲制度處罰。

  3、對重、特大事故隱患,不聽安排,不按制定的措施貫徹落實處理的,追究相關責任,并按相關獎懲制度處罰。

  4、對安全隱患處理及時,完成情況好的,進行表揚,并按獎懲條例給予獎勵。

  (二)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原則

  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必須按照“隱患治理四原則”(措施、時間、人員、資金)和各類隱患處理技術規范來進行有效的治理。

  1、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突出“及時性”。凡是發現、排查出的安全生產隱患,都要及時地進行處理,嚴禁拖延甚至不處理。

  2、安全生產隱患處理突出“安全性”。凡是隱患,無論大小,都要保證在處理隱患過程中的安全,這就要求在處理隱患前,要制定切實可行、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隱患處理相關人員進行認真的學習,掌握處理技術后方可組織實施,在處理過程中,還要根據現場變化的實際情況對處理技術要求作相應的調整,確保安全處理。

  3、安全生產隱患處理的保障。強有力的隱患處理人員和資金是保證安全生產隱患得到及時、快速、安全治理的保障。在研究隱患處理技術措施的同時,必須落實隱患處理人員和隱患處理資金,使所排查的隱患在規定時間內安全地處理完畢。

  4、現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嚴格執行現場“三人聯防”管理制度。現場的負責安全隱患治理的安監員、值班隊長、班組長要切實履行自己的“三人聯防”的職責,確保安全隱患處理的順利進行。

  5、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檔案,建立安全生產隱患“回頭查、回頭看”的制度。安全生產隱患除了在處理過程中要加強日常的監督管理外,在處理完畢后,還要執行“回頭查、回頭看”的制度,防止因為隱患處理不徹底而出現新的安全生產隱患,切實做到把安全生產隱患發現、消滅在萌芽狀態。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排除不生產。

  三、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制度

  1、建立安全生產隱患報告登記檔案。從礦級、職能部門級到生產單位隊級都必須建立隱患報告登記檔案。并按相關規定呈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登記表。隊級向礦職能部門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況及時呈送);職能部門向礦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況及時呈送);礦向縣煤監局、市安監局、川西站呈送(每季度呈送一次)。

  2、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必須及時,按照下級向上級報告、現場向隊級報告、隊級向礦職能部門報告、職能部門向礦報告的原則層層報告的原則進行安全生產隱患報告。

  3、得到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后,必須及時組織人員到現場查看隱患情況,并按照“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制度”的相關要求實施。在作業現場發現特殊安全生產隱患必須立即處理的,按照就地報告處理原則,直接向現場值班隊長、安監員報告后在現場制定處理措施進行及時處理,再向上一級匯報,不能處理的要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向上級匯報。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10

  為進一步促進和強化對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徹底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發生,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隱患的分類

  (一)事故隱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共分三類:

  一般性事故隱患:指在一定條件下,有可能導致一般性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指隨時有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隱患。

  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指隨時能夠造成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較明顯,已經危及國家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隱患。

  (二)事故隱患按照其發現途徑和方式,共分三類:

  一是檢查過程中的'事故隱患。

  二是各區域部門上報的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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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顧客、消費者舉報的事故隱患。

  二、事故隱患的處理方式

  (一)一般性事故隱患。應要求有關區域部門限期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應做出暫時局部、全部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并立即上報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具體要求,進行限期整改。

  (三)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做出停產停業,立即上報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并及時進行人員疏散、加強安全警戒等相應措施,進行徹底整改。

  三、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上報

  按照工作分工,各部門對分管領域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上報實行排查整改和上報責任制。

  (一)各部門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進行查實,并登記造冊,上報上級政府主管部門。

  (二)各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要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尤其要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監管。

  (三)各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和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或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登記造冊,逐級上報,進行徹底整改。

  (四)各部門要建立事故隱患登記制度,將檢查發現的各類事故隱患的具體情況、應對措施、監管責任人、整改結果、復查時間等一精品文章

  一進行詳細記錄。

  四、本制度從制定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盈江縣陽光出租車服務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杜絕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結合出租汽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檢查、事故隱患排查工作,由出租汽司負責人按安全工作職責組織實施。

  二、安全生產檢查的對象及范圍應包括。出租汽車等機動車輛及相關裝置;管理制度、管理臺帳、管理設施、事故應急救援設施和消防設施;以及營運證件等。

  三、列入安全檢查范圍的項目,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四、對檢查出的隱患,檢查人必須下達整改通知書,各項安全檢查及隱患的整改,實行責任人及受檢當事人簽字制度和隱患整改跟蹤排查制度。對自身無能力解決的隱患及問題應及時報告有關領導和部門,并作好隱患的跟蹤控制工作。

  五、出租汽車駕駛員被公安機關吊扣、吊銷駕駛證后,應主動向公司匯報,公司應收繳被吊銷駕駛員的營運證件并上交管理部門,要教育、督促其不能駕駛車輛。

  六、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均應建立“安全生產基本工作臺帳”。各項安全檢查的基礎資料必須規范化,保存期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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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對違反本制度及違反本制度造成后果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道路運輸行業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和道路旅客運輸、城市公共交通運輸、出租汽車運輸、危險貨物運輸、貨物運輸、汽車客運站、駕駛培訓學校、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道路運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治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企業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確排查、建檔、報告、措施、治理、時限、監控、資金保障及使用、預案等事項,并組織落實。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及時解決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效防范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省道路運輸局負責指導全省道路運輸行業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

  各市(州、地)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對

  本轄區道路運輸行業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各縣(區、市)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對轄區內企業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道路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均有權向管理機構舉報。

  第八條各級管理機構應當對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章隱患排查范圍

  第九條本制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主要內容見《貴州省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表》(附件一)。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企業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章工作的職責

  第十條企業必須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內部職責分工,明確并落實企業、部門、車間、班組(崗位)和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建立各個層級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責任制。

  第十一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據安全生產、道路運輸行業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規程,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從業人員,認真開展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綜合檢查,及時排查治理本企業營運、動態監控系統、維修作業、駕駛培訓等生產經營環節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實、從業人員招聘、學習教育培訓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

  第十二條企業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家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分析、認定,制定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提請本企業安全生產領導機構落實事故隱患整改的措施、資金、期限、責任人和必要的應急預案。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整改治理。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隱患治理涉及復雜、疑難技術問題的,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隱患的基本情況;

  (二)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三)治理的方法和具體措施;

  (四)治理經費和物資保障;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和職責分工;

  (六)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對本單位事故隱患進行治理,保證事故隱患整改所必需的資金,及時協調解決隱患整改治理過程中的問題。

  第十四條企業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企業被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事故隱患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治理整改的.同時,及時向該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企業必須建立隱患整改評價制度。對于各地人民政府掛牌督辦或者各級管理機構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企業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論證;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進行評估、論證。經評估、論證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應當向下達責令停產停業監察指令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和摘牌銷號的書面申請,經該部門審查同意后,并辦理掛牌督辦的銷號手續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同時將整改結果報屬地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企業必須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制度,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逐條登記、建檔,每月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于下月1日前向屬地管理機構報送《貴州省道路運輸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情況表》(附件二)。

  第十八條企業必須建立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制度,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所在縣(市、區)各級道路管理機構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重大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第十九條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企業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管理機構必須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規定的通知》及本制度的要求,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制度和工作規范,督促、指導屬地企業建立健全并落實事故隱患排查報告、登記建檔、整改治理、落實責任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一條各級管理機構接到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或調(檢)查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查處,并下達《貴州省道路運輸安全生隱患責令改正通知書》(附件三)責令企業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對企業下達限期改正或整改指令的,各級管理機構應當對治理整整改情況進行跟蹤,隨時掌握整改情況,改期限屆滿或企業提出復查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織復查,形成整改驗收報告并填寫《貴州省道路運輸安全生隱患整改復查意見書》(附件四)。

  第二十三條各級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臺帳,抓好整改的跟蹤落實。對重大事故隱患應建立檔案,主要內容為:監督檢查記錄或重大事故隱患報告、《貴州省道路運輸安全生隱患責令改正通知書》、《貴州省道路運輸安全生隱患整改復查意見書》、整改驗收報告等。

  第二十四條對非企業原因造成的無法靠企業自身能力完全排除的,或涉及面廣、整治難度大、危害后果嚴重的,以及企業久拖或拒不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各級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提請掛牌督辦。

  第二十五條各級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和途徑,受理事故隱患舉報。

  第二十六條各級管理機構在組織開展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監督檢查過程中,要互相配合,對所發現或接到報告的事故隱患,即交有關責任部門處理并記錄備案。

  第二十七條各市(州、地)管理機構應當每月3日前將屬地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統計分析情況和《貴州省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附件二)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道路運輸局。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暫行制度的處罰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暫行規定由省道路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暫行規定自20xx年4月1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12

  為加強貨物運輸安全管理,掌握車輛的技術狀況,給視情修理提供依據,鑒定車輛維修質量,預防車輛非正常損壞,保證安全運輸生產,特由公司第二負責人汪鑫城車輛主管制定本制度并執行。

  一、車輛主管的主要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車輛檢查、檢測管理的政策和規定。

  2、負責制修定本公司車輛檢查、檢測管理規定和辦法,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3、組織推廣和交流先進的車輛檢查、檢測技術和經驗,及其培訓工作。

  4、貫徹執行公司發布的有關車輛檢查、檢測標準和規定。

  5、檢查、檢測車輛的復雜小修、一級維護、二級維護、季節性維護、強制維護和大修送修前、修竣后。

  6、定期不定期抽檢各車輛的技術狀況。

  7、長途車出車前的'安全檢查。

  8、對每次車輛檢查檢測做好書面記錄。

  9、定期對駕駛員的各項規章制度的掌握情況進行檢查。

  二、檢查內容

  1、定期檢查駕駛員對交通法規、公司規章制度、貨運知識、港口、堆場作業規則、工廠內作業規定等各項規章制度的掌握情況。

  2、定期檢查駕駛員對車輛檢查、檢測技術的掌握情況。

  3、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車隊長對公司各項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

  4、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駕駛員的工作狀態及態度。

  三、獎勵與處罰

  獎勵:

  1、對工作認真、檢查仔細,工作積極的安全管理人員,每月獎勵100元。

  2、通過車輛“日常檢查”、“月檢查”和“換季維護竣工檢查”等,發現隱患,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員獎勵100元。

  3、對考核低分駕駛員,進行積極教育,并在下一次考核中取得明顯成績的安全管理人員,獎勵200元。

  處罰:

  1、一次未實施定期安全檢查,罰款200元,第二次罰款500元,第三次予以辭退。

  2、車輛檢查、檢測管理混亂,玩忽職守或無人管理,嚴重失職,使車輛檢查流于形式,連續發生車輛損壞事故的,即時辭退。

  3、違反檢查、檢測管理規定,敷衍了事,發生較大機械事故或運行安全事故的即時辭退。

  4、不經規定程序進行車輛檢查、檢測,私自將車輛投入使用的,罰款200元。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某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全面實現某公司安全生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在生產、經營和建設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某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事故隱患分類

  第四條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第五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本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

  第三章責任分工

  第六條某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領導責任分工。

  (一)負責審批某公司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項目;

  (二)負責審批某公司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資金。

  第七條各單位和作業部級領導責任分工。

  (一)組織貫徹落實上級關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規定,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相關管理細則;

  (二)組織并參加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隱患整改治理,對暫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逐級上報;

  (三)按月組織研究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布置有關專業部門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對一時不能解決的隱患,組織制定相應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落實事故隱患治理資金;

  (四)組織對相關外協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工作。

  第八條各專業系統責任分工。

  (一)某生產、調度系統

  1、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或緊急情況時,要立即下達停產、停工處理指令,不得違章指揮;

  2、對于發現的事故隱患要做好生產平衡工作,調整運行方式及時安排時間進行解決;

  3、處理事故隱患時,做好魚雷罐、原燃料等大宗物資運輸協調;

  4、對危及人身安全的液態金屬隱患或緊急情況,做好指揮預案。

  (二)設備部

  1、組織開展工業建筑(含建筑物和構筑物)、設備設施的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治理,對一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2、組織制訂設備、設施事故隱患整改方案、應急預案以及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申請、安排,并組織事故隱患治理工程、項目的實施;

  3、組織對檢修單位作業現場和日常管理中隱患進行檢查工作,對存在隱患整改治理工作監督檢查。

  (三)科技信息部

  1、組織對衡器、計控保護系統的隱患排查工作,對存在隱患整改治理工作監督檢查;

  2、組織轄區內作業層及化學品的事故隱患檢查工作,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治理,對一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四)人力資源部

  1、組織開展崗位勞動紀律情況和勞務用工管理情況的檢查,對存在隱患組織落實;

  2、組織開展消防、交通、治安專業的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治理,對一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3、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實施獎勵,并根據某公司領導批復,組織做好獎勵的審核、兌現。

  (五)辦公室

  1、組織開展食品衛生、行為規范、職工后勤的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治理,對一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2、組織制訂公共衛生等隱患整改方案、應急預案,對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組織實施;

  3、組織對綠化、保潔單位作業現場和日常管理中隱患進行檢查工作,對存在隱患整改治理工作監督檢查。

  (六)財務系統

  在編制資金預算的同時,將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納入資金預算安排,并對提出的事故隱患治理資金進行審核,保證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落實。

  (七)工程部

  1、組織開展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治理,對一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2、組織制訂在建工程、設施事故隱患整改方案,對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組織實施;

  3、組織對工程單位施工現場和日常管理中隱患進行檢查工作,對存在隱患整改治理工作監督檢查。

  (八)能源部

  1、組織開展能源介質系統和報警防護設施的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治理,對一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2、組織制訂有毒有害等危化品事故隱患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

  (九)安全專業系統

  1、組織或督促各級人員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和各項措施落實情況;

  2、組織對重大危險源隱患情況進行監督監控;組織制訂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急性職業中毒等隱患整改方案、應急預案,對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組織實施;

  3、負責事故隱患的歸口統計上報工作。

  第四章事故隱患的排查與統計上報

  第九條各單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第十條在事故隱患排查中,各單位按照區域分工、包機制度明確每臺設備、設施、每個區域、部位事故隱患排查的責任人,對所轄設備設施、區域的事故隱患排查工作負責,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及時上報或組織處理。

  第十一條應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程和某公司的有關規定,班組按班次、作業區按日、作業部按周、公司層按月組織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工作。

  第十二條單位事故隱患排查分部門級、區域級和班組級三級排查制度,均建立“隱患項目登記、處理臺帳”(見附件1),由上一級主管負責人進行檢查和簽認。

  第十三條各專業系統應按照各自的工作范圍、職責分工,分別組織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將工作開展情況按時限要求向上級領導和安全專業匯報。

  第十四條對檢查發現的各類事故隱患,應逐級進行登記或上報。

  (一)一般事故隱患

  1、班組應及時處理,并記錄在安全工作日志中;

  2、當日不能解決的事故隱患由班組上報作業區,由作業區填寫“隱患項目登記、處理臺帳”,并明確整改時限、負責人和控制措施;

  3、一周內不能解決的事故隱患由作業區上報作業部,由作業部組織制定整改計劃。采取控制措施,并落實到崗到人,同時填寫“隱患項目登記、處理臺帳”。

  (二)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上報部領導和某公司有關專業部門。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的治理方案;

  4、防止發生事故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各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按月、年進行統計,于每月初5日前,每年1月15日前向公司安全專業分別上報上月及上一年“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月度、年報表”(附件2),“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登記表”(附件3)“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登記匯總表”(附件4)。統計分析表應由主管領導簽字,實行零報告制度。

  第十六條各級專業部門有權對所管轄的專業范圍內發現的事故隱患向責任單位下達隱患整改指令書,并督促進行治理整改。由上級專業部門下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改正指令書>的事故隱患,責任單位應按時限要求及時進行反饋。

  第十七條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單位,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業主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五章事故隱患的治理

  第十八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本著邊排查、邊整改和“三定四不推”的原則,嚴格按照“責任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時限落實”的要求,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治理整改,確保治理整改到位。

  第十九條一般事故隱患:責任單位應限期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由某公司組織專業部門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強制性監控措施,進行限期整改。

  整改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整改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整改的機構和人員;

  (五)整改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重大事故隱患需某公司安排計劃治理的,隱患所在單位應提出具體整改方案,及時上報某公司安全專業,并制定詳細完善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重大事故隱患責任單位在整改結束后,應及時向某公司提出驗收申請,由某公司對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現場驗收或向上級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二條暫時整改不了的事故隱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控制。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在停產或停止使用的情況下進行事故隱患治理整改。并根據其級別,分別由所在單位進行檢查,檢查主體為對應級別的負責人或分管專業。

  第六章事故隱患的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經單位申報、專業部門審核、某公司批準后,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按某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根據事故隱患所在部位,按照區域分工對責任人落實考核。凡被公司級專業管理查出的事故隱患,對責任單位考核500-20xx元/項,對單位行政一把手考核200元/項;凡被部門專業管理查出的事故隱患,對責任區域考核200-1000元/項,對區域長考核200元/項;凡被部門區域長查出的事故隱患,對責任班組考核200-500元/項,對班組長考核100元/項。

  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整改或上報,導致發生事故,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進行嚴格考核。情節嚴重的,由某公司專業部門提出意見,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若與上級下發的相關管理規定相違背,以上級下發文件為準。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14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安全工作,維護大學正常的教學秩序,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各種不安全因素的發生,特制定以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

  一、每學年開學前,放寒暑假、節假日前,必須開展全校性的安全大檢查。

  二、小學每月必須進行一次安全自查工作。在自查的.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要及時以文字形式報告到相關部門,以便得到及時處理。

  三、每學年安全員對校屬各單位開展不少于三次不定期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對有問題需要整改的部門單位,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本部門單位解決不了的上報到相關部門解決。

  四、對學校食堂、小賣部、小吃店、生活飲用水源的衛生情況,每周進行一次檢查;對食堂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不得上崗。

  五、消防隱患排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加以實行。

  六、對存在重大隱患的必須及時提出整改計劃、整改

  七、每次排查時,排查人員不得少于三人,且必須有安全知識和排查能力的人擔任。

  八、在排查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不能下結論的問題應請有關部門,

  九、不認真嚴格執行此排查制度的,實行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15

  一、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按危害程度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較大,一時難以全部整改到位,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判定依據《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界定。

  二、工作機制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政府部門依法監管、社會和群眾廣泛參與的原則,實行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自改和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閉環管理工作機制。

  三、工作責任

  (一)政府責任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內容,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事故隱患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并對當事人進行勸導和制止。

  (二)部門責任

  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

  各縣區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要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產經營單位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落實下列責任:

  1.建立全員負責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明確單位負責人、各業務部門(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2.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編制隱患排查標準清單,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3.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專項資金;

  4.對從業人員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訓,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5.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臺賬,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6.定期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四)生產經營單位責任主要負責人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各項工作制度;

  2.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金的有效投入;

  3.定期組織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

  4.督促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作責任。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標準清單等并督促執行;

  2.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

  3.指導、督促和檢查各業務部門(車間)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

  4.組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立項審核、評估認定、登記建檔、實時監控、督導督辦和驗收確認;

  5.查處未按照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業務部門(車間)及其責任人員。

  四、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

  (一)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下列事項進行排查:

  1.依法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

  2.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資金投入情況;

  3.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以及人員配備情況,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存在危險或者職業病危害的場所和區域的裝置、設備、設施、工具的安全運行狀況以及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情況;

  5.爆破作業、大型設備(構件)吊裝作業、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作業、危險場所動火及維修作業、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間作業、交叉作業、電氣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情況;

  6.作業場所安全生產風險、職業病危害告知情況;

  7.已查出的事故隱患整改與落實情況;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8.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和佩戴使用情況;

  9.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和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及建立監護檔案情況;

  10.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演練,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配備及維護情況。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在每班上崗操作前進行本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操作。崗位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良好,安全防護、職業病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齊全、完好,并正確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當班生產活動結束后,從業人員應當對本崗位負責的設備、設施、電器、電路、作業場地、物品存放等進行安全檢查。

  (三)出現下列情況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

  (1)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發布或者修改;

  (2)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

  (3)復工復產、發生事故或者險情;

  (4)汛期、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

  (5)其他應當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的情況。

  (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當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對無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可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報告。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或者相關違法行為的,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及時組織核實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核實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經查證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

  五、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

  (一)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根據需要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

  2.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托技術管理服務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分析事故隱患的現狀、產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難易程度;

  3.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治理措施、責任人員、所需經費和物資條件、整改期限、監控保障和應急措施;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縣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現狀、級別和監控保障措施,并及時報送風險評估結果、治理方案和復查驗收報告。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檢查發現的隱患,以及從業人員崗前檢查發現上報的隱患,要和被檢查部門責任人進行現場簽字確認、登記。

  (三)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臺賬。對不能夠立即整改的隱患,要按整改責任區劃、責任范圍向責任人送達《隱患整改通知單》,限期消除事故隱患。

  (四)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整改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后,應立即組織落實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隱患。隱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上報整改完成報告。

  (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在整改限期時間內,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可能隨時會釀成事故的隱患,要立即責令停止作業或停止使用。緊急情況下,必須采取撤人、避險措施。

  (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接到整改完成報告后,應進行整改情況檢查驗收,形成檢查驗收報告。對重大隱患整改情況應報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復查驗收,編制復查驗收報告。經治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達到治理目標的,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檢查驗收和復查驗收報告應分別由單位主管安全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七)生產經營單位對已完成整改,經治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達到治理目標的隱患,應進行銷號登記;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達到治理目標的隱患,再次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落實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銷號。

  (八)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或者職業病危害現場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并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者社會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相鄰地區、單位,并在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相鄰地區、單位應當支持配合。

  (九)對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十)對因自然災害可能引發事故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害預報后,應當及時向所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的自然災害時,應當 及時采取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加強監測等措施。

  (十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記錄排查事故隱患的人員、時間、部位或者場所,事故隱患的具體情形、數量、性質和治理情況。

  (十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當建立信息檔案,每項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建立一個專門的信息檔案,并至少保存3年。

  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1.載明事故隱患排查時間、具體部位或者場所、排查人員及簽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數量、具體狀況、級別、報送情況和監控措施;

  2.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記錄,包括風險評估結果、治理方案、效果評價報告、復查驗收報告及報送情況等;

  3.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報告以及相關會議紀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十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通過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平臺,每月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所在地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月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十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工會通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除有保密規定的外,月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可以公開查閱,并在生產經營單位公開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十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獎懲制度,鼓勵從業人員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消除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十六)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擬定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性政策和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綜合信息平臺,定期統計、分析和上報排查治理情況;

  2.協調和指導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3.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4.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責任人員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責任的建議;

  5.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人員進行獎勵。

  (十七)各縣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編制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標準清單,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平臺;

  2.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依法查處未按照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

  3.定期分析評估重大事故隱患,并承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4.按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十八)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工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作好記錄,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

  1.能夠立即消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

  2.對立即不能整改到位的,下發執法文書,責令限期整改到位;

  3.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對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整改的隱患,整改時限到期后,要及時組織進行復查驗收,對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隱患要及時銷號,對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或強制措施決定。

  5.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依法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或者職業病危害現場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6.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的,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6.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封存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7.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求恢復生產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織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復生產經營;經停產停業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十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引導生產經營單位采用先進技術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二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職責分工,制訂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重點和定期的檢查或者抽查。

  (二十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記錄,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建立監督檢查檔案,實行隱患排查整改閉環管理。

  (二十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屬于其他部門負責監管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登記并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屬于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移送。

  (二十三)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掛牌督辦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直接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時,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自收到掛牌督辦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生產經營單位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時,應當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二十四)對事故隱患治理不力,導致事故發生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其錄入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向社會公告,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和金融機構。

  (二十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本行業領域已排查確定的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任單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等內容在政務網站上公開,有保密規定的除外。

  (二十六)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制度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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