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制度(集合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用工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用工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工作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錄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擇優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
第6條 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
第7條 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必須是未與其他單位保持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員工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就業失業證、職業技能證書、工作年限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明材料,員工應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任何虛假信息一經查實,單位保留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第8條 單位在正式錄用員工前,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應聘員工接受健康檢查。
員工被錄用后,由單位為員工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第9條 單位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代辦暫住證、工資卡等事項的,在代辦完成后應及時歸還員工的證件。
第10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1 1條 單位對員工進行職業教育和培訓,幫助員工提高職業道德素養和技能水平。單位將職工教育經費的70%用于一線職工崗位培訓。
單位鼓勵員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對實施就業準入的崗位,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員工只有取得相應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以后才能上崗。
第12條 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要求員工簽訂員工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
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工作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
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員工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視為己閱讀并同意勞動合同內容。
第15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6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17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日通知單位。
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本條前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8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憑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19條 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20條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員工,發給員工勞動合同續訂意向書,員工應及時將意見反饋給單位;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21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員工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前辦理好工作交接,交還相關資料、文件與物品;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失業登記手續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2條 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單位根據季節和工作特點安排員工作息時間。
員工用餐時間不包括在工作時間內。
第23條 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24條 員工加班加點一般由單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請單位同意。
嚴禁未經批準擅自進入工作場所逗留。
第25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的,單位可以安排員工補休。
第26條 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第27條 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單位統一給予安排;員工需要單獨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并在單位認為工作許可的前提下給予安排。員工對單位跨年度休假安排無異議的',視為同意。
第28條 員工經批準可享受婚假、喪假、產假,可請病假、事假。
第五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29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0條 單位根據崗位不同分別實行計件工資制、計時工資制、年薪制,具體由合同約定或者協商確定。
第31條 單位實行與單位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相適應的工資增長機制,逐步提高員工工資收入。
第32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本人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并按國家規定的相應倍數計算。
第33條 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工資每月25日前發放,遇節假日順延。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員工工資。
單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資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支付。
單位因生產經營問題,經員工本人、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資。
第34條 單位直接發給員工工資的,單位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員工領取工資時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確認。
單位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向員工提供工資清單,員工在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視同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確認。
實行保密工資的,允許查詢本人工資情況。
第35條 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依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對員工進行懲罰的扣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扣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當年被扣款數額不超過全年獎金。
第3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瞻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單位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單位處罰的扣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在單位吃住產生的伙食費、水電費;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37條 單位在招用員工之月起,為員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員工應當自覺參加各類社會保險并提供相關證件、資料。
第38條 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39條 單位向全體員工公布全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六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40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己的情況下,應及早通過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41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工作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工作證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單位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時間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原則上不會客,不打私人電話,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6)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單位環境衛生清潔;
(7)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單位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損壞單位任何財物;
(8)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電、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10)關心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第42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上級報告;
(5)非機城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6)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7)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43條 員工如發生工傷或者其他事故,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告知單位并協助單位辦理好相關手續。
第44條 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單位秘密的義務。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特別注意不泄露單位秘密,更不準出賣單位秘密。
第45條 單位商業秘密是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員工知悉,能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事項。單位商業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
(1)單位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人事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3)專有技術;
(4)招標項目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戶和合作渠道;
(6)管理訣竅;
(7)董事會確定應當保守的單位其他秘密事項。
第46條 接觸單位秘密的員工,未經批準不準向他人泄露。非接觸單位秘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單位秘密。
記載有單位秘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報告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47條 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和其他文書、音像資料,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48條 未經單位同意,員工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單位同類的營業。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49條 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頒發一次性獎金五種。
第50條 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單位,服從安排,成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1條 對有下列業績之一的員工,除給予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一次性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害,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有損單位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2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單位對違規違紀、
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扣款、警告、記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53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扣款5至50元,并可以警告1次;每警告2次視為記過1次;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故曠工或雖打卡卻未正常上班的;
(3)無正當理由多次遲到或早退〈每次3分鐘以上)的;
(4)不戴工作證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工作區的;
(5)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6)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7)工作時間,與別人閑聊、打鬧嬉戲、大聲喧嘩的;
(8)工作時間打瞌睡的;
(9)工作時間在網上聊天、炒股、玩游戲的;
(10)工作時間未經同意會客,或多次打私人電話的;
(11 )對客戶的態度較惡劣的;
(12)下班后不按規定關電、水、氣及關窗、鎖門的;
(13)浪費單位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14)非設備操作者,隨意操作設備的;
(15)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工作區參觀的;
(16)違反單位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7)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8)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單位的;
(19)在禁煙區吸煙的;
(20)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21)在宿舍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4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扣款50至100元,并可以記過1次:
(1)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單位正常調動或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安排的;
(2) 工作期間擅離崗位,給正常生產造成較大影響的;
(3)瀏覽不良網站,導致病毒感染,給正常工作造成較大影響的;
(4)在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
(6)違反勞動紀律和工作守則,給單位造成20xx元以上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7)將單位內部的重要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8)對抗上司及其他管理人員的批評教育,造成較壞影響的;
(9)無理或鬧,打架斗毆,影響單位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10)無事生非,挑撥離間,人為制造員工之間、員工與管理人員之間矛盾的;
(11)擅自撕毀或者涂改單位張貼的各類公告信息和通知的;
(12)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油爐的;
(13)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5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視為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 1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5日的;
(2)違反勞動紀律、操作規程,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3)違反單位保密制度,泄露單位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占或者故意損壞單位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與本單位管理人員及員工發生沖突被治安拘留的;
(6) 1年內被記過2次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經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
第56條 員工違紀違規,認識態度較好,并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動機不良,認識態度惡劣,可以加重處理。
第57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懲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8條 對違紀違規員工的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意見,報相關部門及領導審核或者備案,作出處理時一般應昕取員工本人申辯意見,處理決定須告知員工。
工會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單位提出建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59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或者依法修訂時,將通過公告的形式補充或者更新。
第60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所表示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61條 本單位向每位員工發放員工手冊,,員工簽收或上墻公布視作己向員工公京。
第62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單位人力資源部。
第63條 本制度經屆次員工代表大會或員工大會討論通過,并于發布之日起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外協用工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外協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工礦商貿企業從事生產、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的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名詞術語:本規定所指外協工,是指直接與勞務派遣單位或工程項目承包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通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項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從事生產、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的人員。本規定所指外協用工,是指工礦商貿企業通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項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協工協助本企業完成生產任務的用工形式。
第四條管理責任:采用勞務派遣方式的用工單位應當對外協工安全生產負直接管理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負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采用工程項目承包方式的,發包單位應當對發包的工程項目及外協工的安全生產負協調、監督責任。承包單位應當對承包工程項目及外協工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的約定,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
第五條合法性規定: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證照資質。
第六條建立外協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七條外協工的責任:外協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以及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或者承包單位和發包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第八條監管部門的職責: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外協用工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勞務派遣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資格審查:用工單位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審核,對不具備合法資質和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要求的,不得與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十條勞務派遣協議中權利與義務: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并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不得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勞務派遣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外協工應當符合用工單位對其身體、文化程度、安全生產技能和資格等條件的要求,并與派出的外協工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職責: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加強對外協工的安全生產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意識和基本知識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協工如實告知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地點、崗位內容、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條件和職業衛生等情況;
(四)告知外協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雙方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五)協助用工單位加強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督促外協工遵守用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六)督促用工單位為外協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履行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七)依法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辦理相關保險待遇;
(八)為外協工進行派遣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用工單位備案,建立外協工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三條用工單位的職責: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規定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規定,加強勞務派遣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外協工的現場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障外協工與本單位職工享受同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業健康監護、勞動保護等權利;
(二)為外協工提供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個體防護用品;
(三)告知外協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等;
(四)按有關規定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五)履行與勞務派遣單位所簽訂合同中約定的安全生產事項;
(六)向勞務派遣單位提供勞務管理費及外協工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并在協議中予以明確,督促檢查勞務派遣單位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
(七)對勞務派遣期間接觸職業危害的外協工進行崗前、崗中及離崗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外協工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四條用工單位的義務:用工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外協工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未排除的生產經營場所或崗位作業。
第十五條用工單位的權利:外協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應當具有安全生產資格的崗位而未能按派遣協議約定具有相應安全生產資格或資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嚴重違反用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四)《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條外協工的權利義務:外協工享有《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四十四條至五十一條中規定的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工程項目承包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七條資格審查:發包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審核,對不具備合法資質和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不得與之簽訂工程項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條資質管理:承包單位不得超越資質范圍承接工程項目,不得假借、轉借資質承包工程項目。
第十九條安全管理協議: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工程項目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不得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發包單位的責任:發包單位應當加強對承包單位及外包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罰代管,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承包單位提供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監督并檢查承包單位編制的安全生產施工(作業)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督促其派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三)告知外協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雙方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四)對外協工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識和應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進入生產現場作業;
(五)監督承包單位對外協工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應急管理等教育培訓,檢查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等情況;
(六)工程項目承包費中應明確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項目、金額及使用范圍,及時、足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并監督承包單位將有關安全投入落實到位;對未預見的安全生產費用,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解決,保障安全生產的需要;
(七)工程項目開工前,與承包單位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范圍和有關管理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項目場所的危險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關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以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九)監督檢查承包單位現場安全管理、職業健康監護、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和隱患整改等情況,防止承包單位違章指揮、外協工違章作業行為;
(十)對承包單位危險性大的工程(作業),應當派人協助承包單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十一)有多個承包單位交叉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統一協調管理;
(十二)定期檢查承包單位用工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實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二)配備滿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術人員;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從事高危險行業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
(四)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業務培訓與指導,保證外協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五)與外協工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依法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
(六)編制的生產施工方案應當具有安全技術措施,并報發包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作業;
(七)保障工程項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對列入承包工程項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費用,應當足額用于安全教育培訓、個體勞動防護以及現場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勞動用工檔案,并將為外協工繳納的工傷保險、有關法規規定的相關資格證件的證明材料報發包單位備案。承包單位的用工隊伍和外協工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向發包單位報告;
(九)按規定和協議要求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進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國家標準;
(十)告知外協工承包工程項目作業場所的危險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關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以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等須知內容;
(十一)為外協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
(十二)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外協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十三)加強對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查與管理,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建立特種設備檔案,并報發包單位備案。
第二十二條現場安全管理:承包單位在承包的工程項目生產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發包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外協工應當服從現場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個體防護用品;
(二)對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動火作業、有毒有害氣體環境作業及檢修等危險作業,應當按照發包單位的規定辦理作業許可,并與發包單位協調、落實現場安全生產措施;
(三)加強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發包單位,協商解決;
(四)所有施工機械、器具的.安全防護裝置應當齊全有效,并加強維護檢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強制性檢測檢驗的,應按規定檢測檢驗;
(五)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標識等。
第二十三條發包單位的義務:發包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外協工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未排除的生產經營場所或崗位冒險作業。
第二十四條承包單位的拒絕權:發包單位提供的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協議約定的,承包單位有權拒絕生產作業,待發包單位整改達到要求后再組織生產。
承包單位及其外協工有權拒絕發包單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并向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舉報,發包單位不得因此與承包單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條承包單位隱患整改的義務:承包單位對發包單位提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按要求立即整改。發包單位應當協助承包單位進行隱患整改和現場協調,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并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六條發包單位的安全檢查權力: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不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發包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混亂的,重大隱患治理不力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發包單位重大經濟損失的,發包單位有權依法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績效審核:發包單位應當建立合格承包單位名錄,定期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資質、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安全生產績效進行審核,對審核不能滿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資格。
第四章應急救援及事故責任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用工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外協工、發包單位應當將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納入本單位的應急管理體系。承包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完善應急管理體系。
第二十九條勞務派遣用工事故報告及救援: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用工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救援,并按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同時通報勞務派遣單位。
第三十條工程項目承包用工事故報告及救援: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承包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救援,并按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同時通報發包單位。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協助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用工單位負責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勞務派遣單位協助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承包單位負責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發包單位協助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事故責任認定原則:事故責任認定按照本規定各方應履行的職責,根據事故調查責任認定,各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賠償: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由勞務派遣單位或承包單位負責辦理傷亡者工傷保險補償事宜,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應當配合外協工生產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事故統計主體: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統計歸屬用工單位。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統計歸屬承包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外協用工屬地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綜合監督。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本轄區內煤礦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進行監察。
第三十六條監管責任: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協用工的監督管理,督促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義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十七條備案:勞務派遣單位和承包單位在注冊地以外地區高危行業企業實施勞務派遣和工程項目承包的,應當按規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外協用工事故屬地管理:外協用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及事故責任認定,按規定進行事故上報和統計,并通報勞務派遣單位、承包單位注冊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
第三十九條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義務,未取得相應的證照和資質、有關人員未持證上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隱患治理不力、事故報告不及時等情況,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要依法進行督察和處罰。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條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處罰: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二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二)提供的外協工安全生產資格和技能不符合勞務派遣協議中規定條件,弄虛作假的。
第四十一條對用工單位的處罰:用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被派遣外協工人身傷亡的,承擔事故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未取得合法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
(二)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未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權利、義務和職責的,或者約定的雙方安全生產管理權利、義務和職責不符合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三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第四十二條對發包單位的處罰: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承包工程項目停產整頓;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工程項目發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
(二)對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或者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責任和義務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因壓縮合同約定工期造成事故隱患的;
(五)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承包單位的處罰:承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所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的;
(二)超越資質范圍,假借、轉借資質承包工程項目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四)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未報告事故的: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上報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未及時實施應急救援的: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危險緊急情況下,未按照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立即組織救援,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安監人員玩忽職守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在對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管理的監管監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參照執行:在企業從事設備承租服務、設備與產品售后服務、技術服務等項目現場作業的非本企業外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名詞術語: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設置要求,向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簽訂協議,勞務派遣單位將與自己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本規定所指外協工)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的一種用工方式。
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單位,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資質,向與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用工單位進行勞務(外協工)輸出,從事勞動服務的公司,也稱勞動服務公司。
本規定所稱用工單位,是指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使用勞務派遣外協工但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實際使用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工程項目承包,是指發包單位將本單位的生產或檢修、建設施工、服務作業等工程或項目,對外承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單位即承包單位,由其組織員工(即本規定所指外協工)完成工程項目承包合同規定任務的一種生產組織方式。
第四十九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x年x月x日起實施。
用工管理制度3
1、實行“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部門使用臨時工必須執行學校的臨時用工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
2、用人部門要嚴格審查被用人員的身份,并將有關證件報學校總務處審核存檔備查,建立臨時用工人員安全管理臺賬,做到人來登記、人走注銷,數據變動及時準確。
3、臨時人員應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使用合同、協議,使用期內應遵守校紀校規,服從學校統一管理。
4、臨時人員不準將非本校人員帶入校園,不準將校內物資帶出校外。
5、臨時人員必須根據公安部門的要求主動辦理暫住手續,并按學校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治安保證金。
用工管理制度4
一、基本要求
1、外用工范圍包括:臨時工、農民工、離退休職工等。
2、外用工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安全管理原則。
二、外用工安全管理
1、使用外用工,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審核必備的'證件、證書。
2、雇用外用工簽訂的合同,必須按《承包合同安全評審制度》規定,有安全內容和要求。
3、外用工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和施工。
4、所有外用工均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防火等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安全、公安、勞動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不服管理、違章作業的,進行教育批評、經濟處罰或停止工作,直至辭退。
5、必須嚴格加強對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對施工中的安全情況要經常進行檢查。
6、凡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7、使用外用工發生工傷事故與正式職工一樣按《事故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用工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加強對外來施工單位人員的安全管理,確保本廠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安全生產,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所有外來施工單位和外來人員的安全管理。
3、管理內容
3.1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外來施工單位進行準入審查和監督管理。向外來施工單位(承包商)進行作業現場安全交底,對外來施工單位(承包商)的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外來施工單位(承包商)的作業進行全過程監督。
3.2資質審查。在確定外來施工單位時,相關部門要對該單位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審核內容包括:工商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書、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備情況(施工單位必須有專職安全員)。要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安全業績的企業作為施工方(承包商),凡不具備條件的,不準與其簽訂合同。
3.3經本廠各相關職能部門審核統一進廠作業的施工單位必須到本廠安全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檔案內容包括施工隊伍、負責人、人員名單、聯系方式等。人員更換比較頻繁的施工單位,要及時到主管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備案更新。
3.4安全管理部門對外來施工單位(承包商)首先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加強對外來人員的管理,其次要協助設備管理部門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交底,對外來施工單位(承包商)的生產經營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資質、特種作業人員、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并對外來施工單位(承包商)的作業進行全過程監督。
3.5在每項工程或維修作業開工前,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
3.6外來施工單位的所有人員進行施工前,要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禁止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的人員從事施工及高空作業。
3.7外來施工單位必須加強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會同我集團安全管理人員教育施工人員嚴格遵守相關專業的法規、技術規程和標準及本廠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3.8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協助該項目施工單位的'安全措施落實和日常檢查和管理。與外來施工單位做好溝通,告知安全注意事項,當檢修內容出現異常情況,及時通知外來施工單位。
3.9施工方(承包商)作業時要執行與本廠完全一致的安全作業標準,必須執行本廠《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包含:動土、動火、設備檢修、受限空間、高處作業、吊裝作業、盲板抽堵作業、斷路作業)。嚴格控制工程分包,嚴禁層層轉包。
3.10外來施工單位負責施工項目各項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實,負責本施工隊伍人員的管理。
3.11施工隊伍安全員,在施工現場必須佩戴袖標。
3.12外來施工作業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必須佩戴安全帽、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禁止赤膊、赤腳、穿背心、短褲、裙子、拖鞋、高跟鞋施工。施工現場要設置圍欄、防護網、安全標志等。
3.13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或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作業,特殊情況必須在同一垂直線下方工作時,必須采取可靠隔離,否則不準作業;石棉瓦上作業前,必須固定好跳板,禁止由上向下拋擲物件。
3.14防腐施工中,嚴禁用鐵器敲擊易燃易爆的設備、容器和工藝管道。特殊部位施工需經技術、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在被施工單位派人監護下方可施工。
3.15施工作業中所需的用電,事前必須向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架設臨時電源線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3.16未經許可,嚴禁動用施工作業區域內的生產設備、閥門、手輪、開關、刀閘、按鈕、電器、儀表和安全裝置等。
3.17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準在廠區,尤其是在生產區域內搭設工棚,夜間留人值守。
3.18施工單位所屬車輛進入廠區,要按廠區行車規定行駛,嚴禁超速、超載,要在指定位置停放。
3.19有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統一協調管理現場安全工作,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
3.20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應自覺維護周圍的環境衛生,愛護本廠(本廠)的所有設施,不得擅自移動本廠(本廠)的所有設施。
3.21施工單位存在危及被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的違章作業行為時,被施工單位有權要求停止施工。
3.22在危險區域進行施工或從事危險作業的檢修,由施工檢修單位的負責人對危險作業內容、范圍及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制定出安全措施,提出確認內容、明確負責人、操作人和監護人,然后由被檢修單位領導審查防范措施和確認內容,并簽字蓋章,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檢查、督促。
4、相關記錄
4.1現場檢查及考核記錄
用工管理制度6
(一)公用工程車間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規律,認真吸取教訓,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 細則
2.1 事故分類:
2.1.1 在生產操作中,因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由于誤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損失,為生產事故。
2.1.2 生產裝置、動力機械、電氣儀表、輸送設備、管道、建筑物、構筑物等發生故障損壞,造成損失或減產,為設備事故。
2.1.3 產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質量標準,基建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機電設備檢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裝不良等造成經濟損失為質量事故。
2.1.4 發生著火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火災事故。
2.1.5 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爆炸事故。
2.1.6 違反交通運輸規則,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為交通事故。
2.1.7 在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為工作事故。
2.1.8 各級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惡果的事故為管理工作事故。
2.2 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2.2.1 重大事故:
造成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10%以上,同時產量損失費達一萬元以上;或直接損失費達5000元以上事故;或經濟損失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事故(火災、爆炸等),造成人身肢體殘廢的事故,均屬重大事故。
2.2.2 一般事故:
造成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5%,或直接損失費達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負傷休三個月以內的事故,屬于一般事故。
2.2.3 微小事故:
2.3 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
2.3.1 各類事故的管理:由公用工程主管領導做出處理意見上報公司,各級管理人員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的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
2.3.1.1 生產、技術事故由工藝主管領導負責。
2.3.1.2 設備事故,由設備主管領導負責。
2.3.1.3 火災、交通事故,由所在界區的主管領導負責。
2.3.1.4 事故的賠償由公用工程綜合管理人員負責。
2.3.1.5 事故責任者的紀律處分,由所在范圍內的主管領導決定,報公用工程車間主任批準后執行。
2.3.2 凡發生事故,應立即向所在界區的主管領導報告,采取安全措施,如屬于重大事故應立即向公用工程車間主任報告。
2.3.3 發生事故的界區或單元,應認真填寫“事故報告單”,按規定的時間上報有關分管領導,報告上交時間:一般事故不超過兩天,重大事故不超過五天。
2.3.4 發生重大事故,由主管領導寫出“重大事故調查報告書”按規定逐級上報。
2.3.5 不論事故大小,事故所在范圍的負責人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召開事故分析討論會,本著“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調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進行教育,吸取教訓,制定出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重大事故由公司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經公用工程車間主任簽署意見后,上報公司相關部門。一般事故由公用工程車間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批準,微小事故由公用工程車間處理,報安環部備案。
2.3.6 事故發生后查不出責任人時,由事故所在范圍的專責人擔負一半責任,無專責人時,由單位領導負擔一半責任。
2.3.7 發生事故后,視事故責任人對錯誤的認識態度及表現予以不同處理,對能主動承認錯誤,虛心檢討的,經領導批準后,可以從輕處理,對隱蔽事故情節,推卸責任,嫁禍于人者,加重處分。
2.3.8 對事故責任者給予制裁,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班組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2.3.9 公用工程車間建立事故檔案,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2.3.10 發生事故后,各生產崗位不得隱瞞,并對事故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
2.3.11 各班組和崗位負責解決和向上反映各類事故的隱患和苗頭,若不予解決或拖拉、遷就,有關人員將對所造成的后果負責。
(二)公用工程車間庫房安全管理規定
1、 非庫房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入內,嚴禁外來人員任意進入庫區,查看物資。
2 、庫區嚴禁吸煙、動火,如工作需要動火必須按制度辦理動火手續,方可動火。
3 、嚴格班前班后檢查制度。
班前二查:查有動態器材的帳、卡、物三對口;查器材擺放是否完好。
班后三查:查完成任務和代辦事項,查工具、用具、單據的管理是否齊全;查門窗、鎖門、閉燈,清潔衛生。
4 、庫房消防器材、報警設施要保持完整好用,庫房人員要定期檢查更換,人人懂消防知識,會使用消防器材。
5 、如遇下雨、下雪要適當增加檢查次數,及時排水、除雪,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立即報告。
6 、庫區庫容經常保持清潔,做到料架無灰塵,庫區無垃圾,料場無雜物。庫區的消防通道應始終保持暢通。
7 、嚴禁在庫房內用汽油、苯類及其它易燃和易爆品擦洗地面和設備。
8 、庫房應科學合理地分區,并掛好分區標志牌,物資應擺放整齊,嚴禁混放,胡亂堆放。
9 、新到的物資要做到及時登記入庫,嚴禁擺放在外面。
10 、庫房人員每天應對檢查情況作好詳細記錄,庫房主管人員每周應對庫房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11 、車間每月要對庫房進行考核,并作好記錄。
(三)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1、 沒有批準的動火證,任何情況嚴格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3、 未經清洗、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4 、不把周圍易燃物消除,嚴格禁止動火。
5 、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6 、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四)機動車輛七大禁令
1 、嚴禁無證、無令開車。
2、 嚴禁酒后開車。
3 、嚴禁超速行車和空檔溜車。
4 、嚴禁帶病行車。
5 、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6 、嚴禁超標裝載行車。
7、 嚴禁無阻火器車輛進入禁火區。
(五)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 、嚴禁在廠內吸煙及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蝕物品入廠。
2、 嚴禁未按規定辦理用火手續在廠內進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 、嚴禁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進入油氣區工作。
4、 嚴禁穿帶鐵釘的鞋進入油氣區及易燃、易爆裝置。
5 、嚴禁用汽油、易揮發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 、嚴禁未經批準的各種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罐區及易燃、易爆區。
7 、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學危險品。
8 、嚴禁在油氣區用黑色金屬或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擊和作業。
9、 嚴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隨意挪用或損壞消防設施。
10 、嚴禁損壞廠內各類防爆設施。
(六)“五不動火”管理原則
在企業的生產過程中,由于生產維修、改造等作業需要動火,如果現場存在有易燃、易爆的氣體或物質,必須堅持現場“五不動火”的管理原則,即:
1 、置換不徹底不動火。
2 、分析不合格不動火。
3 、管道不加盲板不動火。
4、 沒有安全部門確認不動火。
5 、沒有防火器材及監火人不動火。
(七)動火“五信五不信”原則
在石油化工等存在易燃、易爆的場所,企業在進行動火審批時,其審批火票要堅持“五信五不信”原則,即:相信盲板不相信閥門,相信自己檢查不相信別人介紹,相信分析化驗數據不相信感覺和嗅覺,相信逐級簽字不相信口頭同意,相信科學不相信經驗主義。
(八)化工生產區十四個不準
1 、加強明火管理,進入廠區,不準吸煙。
2、 生產區內,不準帶小孩。
3、 禁火區內,不準無阻火器車輛通行。
4 、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脫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
5、 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6 、不準使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可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7 、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者,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8 、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
9 、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10、 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11、 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動。
12、 不戴安全帶,不準登高作業。
13、 腳手架、跳板不牢固,不準登高作業。
14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石棉瓦作業。
(九)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1 、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術考核不合格者,嚴禁獨立頂崗操作。
2 、不按規定著裝或班前飲酒者,嚴禁進入生產崗位或施工現場。
3 、不戴好安全帽者,嚴禁進入檢修施工現場或交叉作業現場。
4 、未辦理安全作業票及不系安全帶者,嚴禁高處作業。
5 、未辦理安全作業票,嚴禁進入塔、容器、罐、油艙、反應器、下水井、電纜溝等有毒、有害、缺氧場所作業。
6、 未辦理維修工作票,嚴禁拆卸停用的與系統聯通的管道、機泵等設備。
7 、未辦理電氣作業“三票”,嚴禁電氣施工作業。
8 、未辦理施工破土工作票,嚴禁破土施工。
9 、機動設備或受壓容器的安全附件、防護裝置不齊全好用,嚴禁啟動使用。
10、 機動設備的轉動部件,在運轉中嚴禁擦洗或拆卸。
(十)操作工的六嚴格
1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
2、 嚴格進行巡回檢查。
3、 嚴格控制工藝指標。
4、 嚴格執行操作法(票)。
5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6、 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十一)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1、 必須申請、辦理,并得到批準。
2 、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 、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4、 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5、 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 、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7 、必須有人在容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
8 、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十二)消防工作管理規定
1 消防設施管理
1.1 消防設施包括室外消防栓、室內消防栓、干粉噴淋系統、水噴淋系統、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消防水炮、消防水炮罩、火災報警系統等。
1.2 各班組、崗位在進行巡檢的同時要對消、氣防設施進行檢查,在交接班時進行交接,并做文字記錄。
1.3 發生消防設施丟失一律照價賠償;發生前班不記錄,后夜班檢查發現消防設施丟失情況時,前班進行賠償。
1.4 未發生火災情況禁止動用消防設施。
1.5 各班打掃衛生需動用消防水帶時,到庫房領取。
1.6 發生火情,動用滅火器材后,原班應及時補上,并記錄。
1.7 消防設施的衛生按區域分到各班組進行打掃。
1.8 責任區班組職責:
1.8.1 負責對責任區的滅火器材(滅火器箱、滅火器、室內消防箱)進行衛生打掃。
1.8.2 負責對責任區的滅火器材定期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的滅火器及時記錄并負責進行更換。
1.9 消防設施達標檢查內容
1.9.1 滅火器箱應完好、無銹蝕、變形、箱內無雜物。
1.9.2 現場滅火器壓力在正常范圍,鉛封完好、無銹蝕,附件完好、未過有效期;衛生良好;嚴禁爆曬雨淋;標簽完好;每月檢查并記錄。
1.9.3 消防水帶接頭,水槍,水帶齊全完好;室內消防箱完好,衛生良好。
1.9.4 消防栓隔斷閥全開,消防栓好用、不漏水、保溫良好、門蓋打開容易、頂部蓋打開在閥桿摸油;現場至少有一個消防扳手,方便人員使用時獲取,并好用。編號且衛生良好。
1.9.5 消防炮無漏水,開啟容易,旋轉和調整水量輕松,編號且衛生良好。
1.9.6 氣防柜衛生良好,氣防柜頂無物品,氣瓶良好。
1.9.7 現場無失效滅火器,消防設施使用時可方便獲得。
1.9.8 人人知道滅火器類型并會熟練使用消氣防設施,會報火警。
報警電話:1119或4881119(廠內), 119(廠外).
2 公用工程車間防火安全職責
2.1 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公用工程車間防火安全制度。
2.2 根據公用工程車間防火安全制度制訂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實施細則,報批通過后嚴格執行。
2.3 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2.4 負責組織本部門員工接受消防知識、消防技能的培訓和考核。
2.5 定期對所管轄區的防火安全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及時上報。
2.6 發生火警積極組織撲救,并及時通知廠義務消防隊和報火警。
2.7 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3 防火安全措施
3.1 各崗位、班組在生產和工作中,都要嚴格執行總廠防火安全制度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實施細則。
3.2 公用工程車間所有員工在生產范圍內一律不準吸煙。
3.3 公用工程車間所有員工均有義務告誡和勸阻來訪客人不要在廠區內吸煙,客人吸煙只限在生產區外會客室,且接待人員必須在場。
3.4 在生產現場的全體員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嚴禁使用電爐、電熱水器(特殊情況經批準除外,但須加強管理)。
3.5 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采取多種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對車間全體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全體員工必須掌握“三懂、三會、四能”。
“三懂”是指懂本崗位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
“三會”是指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報火警119。
“四能”是指能宣傳;能檢查;能及時發現和整改火險;能有效撲救初期火災。
3.6 相關主管領導要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各部門主管協助完成具體工作。
3.7 公用工程車間建立逐級例行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各部門、崗位(班組)的防火安全責任人,在每日下班或交接班前,對所管轄區域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每周對所管轄區域組織一次防火安全大檢查。各系統的防火責任人每月對本系統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大檢查。公用工程車間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各級人員每次例行檢查都必須詳細記錄《防火安全例行檢查記錄單》,該單一式兩份,一份由領導小組留存,一份報公用工程車間主任保存。
3.8 每逢節假日和季節變化、異常天氣變化時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對全車間進行一次安全防火、防雷電大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各種不安全因素以定人、定措施、定時限的方法予以解決。
3.9 生產區、辦公區以及各生產崗位、倉庫、化驗室等要害部位要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證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消防設施要定位置定人管理,不得損壞、挪位、移作他用。
3.10 公用工程車間生產區內嚴禁明火。如特殊情況需要在作業中動用明火的,要由動火部門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動火的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待批準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同時報安環部備案。
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崗位主管提出申請,經主管領導審核,報公用工程車間主任批準;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主管領導提出申請,經公用工程車間主任審核,報公司安環部批準。動火期間必須由專人監控,妥善清理現場,不得脫崗。下班前要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3.11 不經公用工程車間主任批準,任何人、任何部門不準私拉、私改電源線,必需時由主管領導批準,協調電器專業人員操作。
3.12 從事電工、電焊工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國家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3.13 電源、電器設備以及煙囪、鍋爐等易燃易爆的設備應指定責任人并定期檢查,大風、大雨、地震后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3.14 生產崗位、庫房的消防通道應保證通暢,嚴禁堆放各種物品。
3.15 工作地點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放于安全地點,妥善保管,非本部門專業工作人員不得動用。
3.16 庫存物資中的易燃、易爆、危險品要隔離存放,注意通風散熱,實行定位置定人管理。
3.17 工作時間生產崗位的大門不得上鎖。
4 火災撲救 4.1 任何人發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安環部或公用工程車間防火消防小組報警,并積極叁加有組織的撲救活動。公司安環部接到報警后要立即集合義務消防隊進行撲救或配合公安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4.2 火災目擊者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4.3 火災發生時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必要時通知臨近其他單位戒備。
4.4 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4.4.1 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紡織物等撲滅,切勿用水滅火。
4.4.2 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4.4.3 先救人,后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4.4 在煙火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著口鼻。
4.4.5 如火焰封住出路,應設法從窗口逃生。
5 防火工作獎勵與懲罰
5.1 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班組、崗位或個人,給予行政和經濟獎勵。
5.1.1 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產者。
5.1.2 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于同違章行為作斗爭,保障安全者。
5.1.3 不怕危險,勇于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5.1.4 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5.1.5 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
5.2 對下列情況之一的崗位、班組或個人,視情節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必要時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2.1 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
5.2.2 超過整改限期尚未完成整改的。
5.2.3 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
5.2.4 發現火險隱患或火警未能及時報險、報警致使公司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
5.2.5 損壞消防器材設備、消防設施或挪作它用的。
5.2.6 未按規定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的。
5.2.7 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
5.2.8 其他威脅單位防火安全或造成火險、火災事故的行為。
6 火災防護知識
6.1 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
6.2 生產崗位工作時間大門不得上鎖。
6.3 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于安全地點,除必要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6.4 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并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儲藏揮發性易燃物,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6.5 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狀態,同時要熟悉使用方法。
6.6 電線不得接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后,應確實關閉電源。
6.7 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
6.8 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大風、地震后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6.9 爐篦、煙囪、鍋爐等易燃易爆的設備應經常檢查。
6.10 使用電器設備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后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6.11 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并報火警,在場員工,均應盡力協同滅火。
6.12 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6.13 火災發生時主管人員應一面叁加搶救,一面沉著指揮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單位和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義務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同時通知其他單位戒備。
6.14 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6.15 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6.15.1 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滅火。
6.15.2 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6.15.3 先救人,后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6.15.4 在煙火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著口鼻。
6.15.5 如火焰封住出路,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窗口逃生。
(十三)檢修安全制度
1 檢修前的準備工作
1.1 檢修任務確定后,根據檢修工作量的大小、危險和復雜程度認真填寫檢修任務書,經公用工程車間主任或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生效。
1.2 凡進行復雜的,危險性較大的大中修工作,必須事先制定檢修方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公用工程車間主任或主管領導以及總廠主管單位批準后方可進行。
1.3 檢修任務書辦理后,檢修工作負責人應向參加檢修的所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教育,并有專人負責安全和監督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1.4 檢修過程中需要進行動火和動土工作時,應嚴格按照安環部《動火制度》和《動土制度》辦理動火動土證。
1.5 檢修前應對檢修現場和檢修所用的工具,設備進行認真的檢查,保證其安全、可靠、良好。
2 檢修工作中的安全規定
2.1 檢修單位沒有得到工藝人員的同意,不得任意拆卸。工藝單位必須給檢修單位創造安全、良好的檢修條件。
2.2 檢修臨時照明應使用36伏安全燈,(金屬容器或潮濕環境內應用12伏)。
2.3 高空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2.3.1 多層交叉作業要設安全網、盡量避免垂直交叉作業,進入檢修現場要戴安全帽。
2.3.2 登高二米以上(有毒區1.5米以上)作業必須佩戴安全帶。
2.3.3 作業時必須注意附近架設的架空電線,在高壓架空電線附近作業時必須保持二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2.3.4 作業時嚴禁上下拋擲工具,物料和其它物品,必要時應選擇安全的拋擲地點,但周圍必須設圍繩和指定專人監護。
2.3.5 有心臟病、高血壓、貧血、昏暈、癲癇病者不得安排高空作業。
2.3.6 腳手架必須符合安全規定,腳手架堆放之物料和作業人員總重不超過270Kg/Cm2。
2.3.7 在石棉以及簡易不堅固的房頂上工作前必須搭設蹺板,防止踩塌和墜落。
2.3.8 夜間作業必須照明充足,六級以上大風暫停作業。
2.4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檢修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2.4.1 準備好必要的防火、防毒用具。
2.4.2 加強通風換氣和對有害氣體分析。
2.4.3 參加檢修人員必須熟悉防火、防毒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2.4.4 設備管道內介質為易燃易爆性質的禁止用鐵器敲打,應用銅質工具,否則應在使用的工具上涂以黃干油、防止撞擊發生火花。
2.4.5 在有毒區域,無關人員一律退出,并掛上明顯的警告牌或專人看守,檢修人員較長時間工作時,應輪換休息。
3 檢修人員安全規定
3.1 檢修竣工后,生產和檢修雙方要執行交接驗收手續雙方負責人當場檢查質量合格,安全裝置恢復齊全。
3.2 檢修單位細致檢查,切勿將工具、材料等忘掉在機械設備內,并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3.3 生產單位對檢修前所堵的盲板和切斷的管線等,要責成專人檢查處理。
4 《檢修工作票》制度
《檢修工作票》是明確檢修內容和保證檢修人員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的必要手續,也可做為檢修人員考工記分的依據,為了保證《檢修工作票》的正確使用和順利執行,特作如下規定:
4.1 工作票的簽發
工作票的簽發在崗位上由設備技術員簽票,設備技術員請假由設備或工藝主管簽票,重大檢修項目由公司設備主管領導簽票,簽發后的工作票一式三分,兩分交檢修負責人,一份由簽發人員保存。
4.2 工作票的內容
4.2.1、必須寫明工作負責人的姓名、工作內容及參加人數。
4.2.2、必須寫明工作期限。
4.2.3、必須寫明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以上三項內容缺一不可,安全措施欄如無明確具體的內容,工作人員可以拒絕接受。
4.2.4 從事特種作業(如動火、進塔入罐、登高、在有毒區域工作等)應按規定辦理相應票證。
4.3 工作票的交換
4.3.1 工作人員接到工作票后,應在十五分鐘內到檢修現場,將工作票交工藝班長(單元長),班長應負責盡快具備檢修條件,在工作票上注明工作開始和結束時間。
4.3.2 凡檢修轉機設備必須確認停電并掛禁動牌后方可工作,其確認方法是,待電工通知己停電后,啟動待檢設備驗證。
4.3.3 班長應認真審查工作票,尤其是安全措施有無漏項并在工作票上簽字,檢修工應持班長簽字的工作票到崗位找工藝人員,確認具備條件后方可開始工作。
4.3.4 工作完畢檢修現場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并經試車合格后,由值班工藝人員驗收并簽字后,檢修工持此工作票到主管領導處備案。
4.3.5 檢修過的機械均應通過試車驗證檢修質量,以便決定“投運”或“備機”。堅決消滅備而不備現象,特殊情況需設備主管領導批準。
4.3.6 檢修人員應及時到設備技術人員或設備主管處在設備缺陷本上寫明消除時間和消除人姓名。
4.4 工作票的收回
4.4.1 工作負責人應及時將工藝人員驗收簽字后的工作票交給檢修領導處,班長應在設備運行72小時后進行復檢,確認合格后方可計工時。
4.4.2 完工后的工作票要妥善保存,并注明實用工時,月底隨考勤交上級領導,凡無匯總的工作票不批考勤。
(二)公用工程車間崗位文明衛生管理制度
1 現場所有設備物品實行定置管理,定置圖上墻,圖物相符,現場流動物實行定量化,做到物流有序。
2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設備維護保養等規章制度,搞好專責設備衛生,做到無缺件、無灰塵、無油垢、溝見底、軸見光、設備見本色。
3 操作人員進入現場前,班長要對全體操作人員的著裝進行一次檢查,凡衣帽不整齊,勞動保護用品使用不合理者,不準上崗操作。
4 加強對崗位一切設施的管理,例如:紀錄、桌椅、各種器材、工器具紀錄夾等,要做到完整、整潔、要求每班必須擦洗一次。
5 保持衛生,隨時清掃地面、泵房和地溝,做到無積水、無雜物、無廢料、無油垢,消除死角。
6 廠房墻壁、頂棚無孔洞、無油跡、無灰塵、無蜘蛛網,每周至少清掃一次。
7 保持門窗、玻璃完整,做到無缺損、無灰塵、無油垢、窗明幾凈。
8 現場要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9 操作記錄、交接班日志填寫及時工整、仿宋化、無涂改、無污損,做到班班檢查,車間日檢查,月評比,嚴禁在設備、管線、閥門等處掛放物品,嚴禁在操作臺、記錄桌、電話臺、器材柜上擺放各種雜物,保持現場整潔。
用工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地現場臨時用工管理,使之規范化,根據公司相關規定,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工,系指因解決工作急需或為完成臨時性特定工作,彌補人員、設備不足而臨時從勞務協作方調用的人員或機械設備。
第三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本項目工地現場因解決工作急需或為完成臨時性特定工作而時從勞務協作方調用的人員或機械設備。
第二章 用工類型及報酬
第四條 用工類型分為臨時工程及人工零星雜工、機械設備零星雜工。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零星雜工,系指所完成的工作無法形成實物工程量,或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實物工程量遠遠偏離于平均功效能夠完成的工程量。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時工程,系指所完成的工作能夠形成實物工程量,且所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實物工程量與平均功效能夠完成的工程量相差不大。
第七條 人工以工日為報酬單位,每工日報酬中已包含了全部的社會保險和所有的稅費在內,勞務提供者應履行繳納應繳交的社會保險和稅費的'義務。
第八條 機械設備以臺時為報酬單位,每臺時報酬中已包含了為完成臨時或特定工作所需的一切費用,機械設備提供者應履行一切法定義務。
第九條 臨時工程以法定計量單位為報酬單位,報酬中已包含了為完成臨時工程所需的一切費用,臨時工程施工者應履行一切法定義務。
第十條 勞務、機械設備提供者或臨時工程施工者因未履行應盡義務所帶來的一切糾紛均由勞務、機械設備提供者或臨時工程施工者負責,與項目部無關且項目部不負任何連帶責任(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部所有管理人員均有權臨時調用勞務協作方的人員和設備,勞務協作方不得無故拒絕。勞務協作方若無法滿足臨時調用的需求,應給出合理的解釋。對于不能給出合理解釋惡意無故拒絕的被調用者,項目部將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項目部管理人員在決定臨時調用勞務協作方的人員或設備前,應充分了解工地情況及臨時工作的性質,在調用時應盡量做到合理調配,避免發生窩工或待工(怠工)的現象。
第十四條 在所選定的在勞務協作方無法滿足或不能全部滿足或不能及時滿足調配需求時,在勞務協作方給出合理的解釋后,臨時調用人應另想他法或采用其他方案,不得無故刁難勞務協作方。
第十五條 在緊急事件發生時,臨時調用人在向勞務協作方
說明情況后,勞務協作方應無條件的服從臨時調用人的安排。
第十六條 臨時調用人在安排工作時不得違章指揮。若發生違章指揮時,被調用人應予以及時指出,臨時調用人應及時糾正。若拒不糾正,則所發生的一切后果由調用人負責。
第十七條 被調用人或設備不得進行違章作業,因違章作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調用的勞務協作方負責。
第十八條 所有臨時工程及人工零星雜工、機械設備零星雜工的安排,安排人都必須有詳細的記錄,記錄資料不得有虛假或涂改的現象發生。一旦發現有虛假或涂改的現象,將根據局、公司的相關制度對弄虛作假者進行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司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臨時用工安排人必須及時簽認臨時用工單,臨時用工單持有人為被調用者。臨時用工單持有人若發現臨時用工安排人沒有及時簽認,應及時要求臨時用工安排人予以簽認,若臨時用工安排人對屬實的零雜工拒不簽認,被調用者可向項目部舉報,項目部查證后將視情節對拒簽者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條 臨時用工安排人在安排臨時工程是施工之前,應及時與主管生產的領導進行溝通,以驗證臨時工程的必要性,并尋求最佳施工方案和施工者。
第二十一條 所有零星用工和已完臨時工程必須做到月清月結。對于因臨時用工安排人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結的情況,項目部將根據
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罰。對于因臨時用工實施者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結的情況,臨時用工安排人可以拒絕給予結算。判定是否做到月清月結的標準為臨時用工簽認日期和工程結算報告單出具日期,而兩日期之差是否超過一個月。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在項目經理部。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相關文件為項目結算制度等項目部、公司及局的有關制度、規定、辦法等。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用工管理制度8
1、凡到幼兒園做臨時工的,必須有所住地區介紹信、身份證,并有1—2名擔保人。
2、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間無獎金,期滿合格后簽訂合同。
3、合同一年到期后,如工作需要,本人又愿意繼續干,可續合同,工作兩年以上,表現突出的,可升一級工資。
4、聘用工連續工作五年以上,可享受幼兒園職工的`福利待遇。如:節假日、工作服等,三年以上的按一半對待。工作不滿半年者,不享受幼兒園任何福利待遇。
5、嚴格遵守幼兒園一切規章制度,違紀一次除批評教育外,按規定扣除獎金,違紀兩次警告,三次解除合同。
6、對幼兒園設施、用具過失損壞賠償50%,責任損壞賠償全部損失費和修理費。
7、臨時工必須參加幼兒園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和各項集體活動。
8、如有吵架、打架情況,立即開除。
9、工作中由于自己失誤致殘者,幼兒園概不負責。
用工管理制度9
關于加強分公司內部項目部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管理的規定
各項目部: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用工制度,把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納入規范化管理,根據《勞動法》、《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浙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及集團公司整合體系《勞務分包控制程序》、浙長城建司第勞(20xx)35號、浙長建司人資(20xx)3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分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如下規定:
一、勞動用工管理
1、任何項目部選擇勞務分包單位必須經集團評價合格的勞務分包名錄內選擇確定勞務分包單位同時分公司與勞務分包單位簽訂正式勞務分包合同。
2、各項目部根據勞務分包要求,督促協助勞務分包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辦理暫住證,應及時建立勞務人員花名冊,進行動態管理。
3、各項目部使用集團公司所屬分公司人員時,必須及時辦理借用手續,使用集團公司退休或社會退休人員必須經集團公司批準,簽訂退休返聘協議書,方可使用。
4、特殊工種必須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方可上崗,嚴禁使用無證、過期或無效上崗證上崗。
5、嚴禁勞務分包單位和項目部招用社會盲流或不滿十六周歲的童工,從事繁重體力勞動不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二、工資支付管理
1、項目部,勞務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按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得拖欠民工工資。
2、勞務分包單位、項目部向分公司財務部門領取人工費時,必須憑勞務分包單位人工費發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領取人工費,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
3、項目部必須督促勞務分包單位對民工的工資發放管理,嚴格執行《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分包單位未提供勞動者考勤表,工資發放清單,項目部不予支付人工費。
三、項目部違反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管理規定或被新聞單位及政府部門通報批評的,給企業形象造成影響的,將嚴厲查處并對項目部給予處罰。
四、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內部所有項目部。
五、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如與集團公司有關文件相抵觸的,以集團公司文件為準。
用工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1、為維護項目部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強臨時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2、臨時用工單位定員定編的前提下,堅持按照“以崗選人,寧缺毋濫”的原則,努力提高整體績效。
3、本辦法適用于項目部所有臨時用工。第二章臨時用工范圍
本制度所指臨時用工是指不在公司正式和試用編制內的由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臨時性、季節性、專業性用工人員。
第二章臨時用工錄用
1、因施工生產的需要招收臨時工,由項目經理對招用臨時工的勞資,技術能力等情況進行審查,考核,技術工人必要時需進行理論,實踐考試和體格檢查,符合錄用條件的,填寫臨時用工登記表后,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2、臨時用工申請計劃應寫明用工事由、用工期限、用工人數、用工來源、是否需要公司提供食宿和建議工資水平。
3、要求當臨時工應具備的'條件:身體健康,出示身份證和原籍村,派出所出具的外出務工證明及計生情況證明,遵紀守法,葛洲壩集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服從統一調配安排。
第三章臨時用工管理
1、臨時工為施工生產提供技術和勞務,可根據被招收人員特長安排,禁止以普代技,不得單獨承包工程。
2、招用單位為臨時工創造安全生產條件,提供安全設施。對臨時用工工作期間所發生的事故或其他因素造成的臨時工傷殘、死亡或財產損失,公司只承擔國家法律規定的必要義務。
3、招用的臨時工上崗前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教育的內容參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的規定,并進行本工種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和操作規程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從事特種作業的臨時工必須持證上崗。被錄用的臨時工必須服從統一安排,聽從調配,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規和勞動紀律。
4、招用的臨時工經教育培訓后,尚需向臨時工帶隊人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要求臨時工帶隊人對所帶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再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使他們熟悉施工現場的一般安全常識和本工種的安全知識。
5、招用人員上崗后應等同在冊人員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考核,對不守紀律,不服從指揮,盲目蠻干者按公司人事勞資管理制度規定及時處理清退。
6、對臨時用工因意外給公司財產、聲譽或正常工作延誤造成的損失,由用工部門負責追索賠償,賠償額度視事件大小由用工葛洲壩集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部門、財務部門或公司分管用人部門的高層領導決定。
7、對臨時用工給公司因盜竊、故意損壞公司財物而造成的公司財產、聲譽或正常工作延誤的損失,公司將嚴厲處罰,同時追究用工部門有關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8、人力資源部門按臨時用工合同規定時間核定臨時用工工作完成情況,并根據臨時用工合同和實際臨時工工作表現制作臨時用工工資單,通知財務部門發放臨時用工工資。
9、對因臨時用工發生的其他開支,由用工部門制作預算并根據實際支出的票據進行報銷。
10、公司不負責臨時用工除用工合同規定的工資和開支以外的費用開支。
第四章附則
1、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責解釋。
2、本制度經報項目經理批準后,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11
培訓中心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1、培訓中心使用的勞務人員,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培訓中心是用工單位。
2、被錄用的'所有員工,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實行試用期。
3、所有員工在被聘用前須提供個人身份證、戶口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個人檔案等資料。員工若個人資料發生變化,應及時報人事部備案。
4、員工在試用期期滿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培訓中心將立即與其終止勞務關系,并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5、勞務派遣期限屆滿前30天,培訓中心將以書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繼續勞務關系,員工應在15日內答復培訓中心。
6、如員工在合同期內要求解除勞務關系或勞動合同,須按國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滿時方可辦理有關手續離店。
7、員工在辭職前,必須堅守崗位,正常上班,否則按曠工處理。
8、員工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培訓中心予以解除勞務關系。
9、勞務派遣人員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培訓中心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0、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被退回的勞務人員必須辦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續方可離店;否則,培訓中心將通過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用工管理制度12
1 目的:
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產的主要輔助工程,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響到車間生產安全,為了使公司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節約水電,節約能源,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標準: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aq3013-20xx)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
3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和車間。
第一章 職責
第一條保證相關系統運行正常。
第二條 安全科負責消防系統的正常工作。
第三條 各部門車間負責本部門轄區內的消防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章 內容
第四條 電氣安全管理
1、公司電工負責公司高低壓配電室安全管理(日常維護、檢修、巡檢等)。
2、公司電工負責公司應急發電機的應急發電工作。
3、生產部門負責將用電高峰安排到夜間峰谷期間使用,節約能源。
4、其他電氣的安全管理遵循公司《電氣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十一章)。
第五條 蒸汽安全管理
1、集團公司鍋爐房負責蒸汽分汽包的日常維護和檢修,要對蒸汽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
2、各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蒸汽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汽。
3、使用蒸汽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
第六條 循環水安全管理
1、動力車間負責循環水泵和循環水涼水塔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對循環水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
2、各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循環水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水。
3、使用循環水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
4、公司各相關車間負責循環水溫度滿足生產工藝使用。
5、生產辦公室負責車間與動力相關車間之間的協調工作。
第七條 冷凍鹽水安全管理
1、各相關車間負責冰鹽水循環泵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對循冷鹽水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
2、各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循冷鹽水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水。
3、使用循環水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
4、各相關車間負責冷凍鹽水溫度滿足生產工藝使用。
5、生產辦公室負責車間與各動力相關車間之間的協調工作。
第八條 消防系統安全管理
相關部門遵循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附則
第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生產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用工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縣建筑領域勞動用工行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有效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建筑法》和《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利、通訊、鐵路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中使用農民工的建筑施工單位(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以下簡稱建筑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本人為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在城鎮建筑領域務工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建筑施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縣勞動保障和建設部門負責對本縣行政區域內承包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單位勞動用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公安、水務、交通、安監、工商、監察、司法、
信訪、工會等單位負責,配合勞動保障和建設等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使用農民工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勞動用工管理
第四條建筑施工單位雇用農民工應當依法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建立職工名冊臺賬。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雙倍工資。建筑施工單位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建筑施工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和休息休假時間;
(六)勞動報酬;
(七)工資支付的方式、時間及日期;
(八)社會保險;
(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農民工記工記薪冊》,指定專人作為記工員,并加強對《農民工考勤記工冊》的登記、審核、確認和管理工作。《農民工記工記薪冊》由農民工本人持有,并作為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有效憑證。《農民工考勤記工冊》主要記載建筑施工單位和農民工的基本資料、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記工員和班組長確認等內容,實行一工作日一確認制度。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按要求建立建筑勞務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條建筑施工單位依法與所用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后,應每季度報送勞動部門備案,并按時上報欠薪月報告單、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季度報表等。
第七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以醒目方式設立農民工勞動保障權益告示牌。告示牌的格式及內容由勞動保障和建設部門統一設定,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單位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工資應按月發放、本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建筑管理機構舉報電話和地址等內容。
第八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規依法用工,有違法行為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章社會保險
第九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條對長期使用的農民工,建筑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為其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保險手續;對使用的季節性農民工必須依法及時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同時,按照《建筑法》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根據相關規定,建筑施工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按工程中標價的0.3%計提繳納工傷保險費,也可按上年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1%按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二條建筑施工單位按工程總造價或工程中標價計提繳納工傷保險費,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二)參加工傷保險職工花名冊及身份證復印件;
(三)使用農民工發生人員變化,及時提交變動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三條建筑施工單位已在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的,要向生產經營地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相關證明。建筑施工單位未在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的,要在生產經營地為其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第十四條建設部門應當對建筑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未提交《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主動為建筑施工單位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并如實出具《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建筑施工單位優先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要積極予以支持,并在參保、認定、鑒定和享受待遇等環節體現“先行”服務,方便農民工參保和享受待遇。
第十六條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單位應在發生事故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之內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合同等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第十七條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單位發生事故后,被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用工管理制度14
一、所聘人員要樹立為教育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的思想,愿意從事食堂工作。
二、所聘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學校和食堂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食堂管理。
三、所聘人員要有初中以上學歷。根據食堂具體情況,男性滿55周歲,女性滿50周歲,食堂給予解聘。應聘時必須攜帶身份證或有效證件。
四、本人身體健康,有防疫部門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無傳染病者方可錄用。
五、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由食堂根據不同工作視量而定,第一次聘用人員要有兩個月的聘用期。(有工資沒有獎金)
六、有下列情形的,給予處罰:
1、工作中不服從分配,我行我素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2、在食品生產中質量有嚴重問題,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3、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和他人打罵,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辭退,并追查有關責任。
1、偷盜食堂物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偷吃、偷拿、偷帶、無打卡售飯或多打售人情飯者。
2、工作不負責任,給食堂食品造成質量問題,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八、介紹人應對所介紹的`人實行擔保,如有違反規定者,在不愿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應有介紹人承擔。
九、食堂工作人員工資不與學校臨時工工資相靠,而實行單獨核算,離開人員不享受學校臨時工離校標準。
十、凡享受國家退休金的,不享受食堂補助標準。
十一、本管理規定實行一學期一聘制。
十二、本管理規定從蓋章簽字之日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15
1目的
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產的主要輔助工程,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響到車間生產安全,為了使公司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節約水電,節約能源,制定本制度。
2引用標準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aq3013-20xx)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
3適用范圍
公用工程包括公司的電氣、蒸汽、循環水、冷凍鹽水、消防系統等。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和廠(車間)。
第一章職責
第一條集團公司配電室、鍋爐房負責電氣、蒸汽的安全供給,保證相關系統運行正常。公司相關廠(車間)負責循環水、冷凍鹽水的安全供給,保證相關系統運行正常。
第二條使用單位負責消防系統的正常工作。
第三條各部門、廠(車間)負責本單位轄區內的消防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章內容
第四條電氣安全管理
1、公司電工負責公司高低壓配電室安全管理(日常維護、檢修、巡檢等)。
2、公司電工負責公司應急發電機的應急發電工作。
3、生產部門負責將用電高峰安排到夜間峰谷期間使用,節約能源。
4、其他電氣的安全管理遵循公司《電氣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十一章)。
第五條蒸汽安全管理
1、動力設備廠鍋爐房負責蒸汽分汽包的日常維護和檢修,要對蒸汽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
2、各廠(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蒸汽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汽。
3、使用蒸汽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
第六條循環水安全管理
1、各廠(車間)負責管轄內循環水泵和循環水涼水塔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循環水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水。
2、動力設備廠負責本部門內部對循環水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
3、使用循環水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
4、公司各相關廠(車間)負責循環水溫度滿足生產工藝使用。
5、生產部辦公室負責各廠(車間)之間的協調工作。
第七條冷凍鹽水安全管理
1、各相關車間負責冰鹽水循環泵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對循冷鹽水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
2、各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循冷鹽水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水。
3、使用循環水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
4、各相關車間負責冷凍鹽水溫度滿足生產工藝使用。
5、生產辦公室負責各廠(車間)的協調工作。
第八條消防系統安全管理
相關部門遵循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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